Re: [問題] 網路購物退貨 運費誰負擔?已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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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言論都是公開的,所以我本來不太喜歡回這種會助長賣家氣燄的文
但推文裡一堆一知半解又亂嗆人的,實在看得我很無言
深怕許多人因此被誤導,故決定來回
先說結論
消保法第19條所謂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並不包含運費
通訊買賣使用七天猶豫期無條件退貨
倘雙方事前未約定,原則上由賣家負擔
若有約定,則從其約定
消基會為保障消費者為權益,當然會主張應由賣家負擔(我個人也希望都由賣家負擔啊)
但實務上卻有認若賣家有事先說明退貨之運費由買方負擔
則買方應負擔運費
以下為我隨便搜的一個判決
(今早司法院網站一直掛,害我重新整理了好久,超討厭)
102年度士小字第1536號判決內容節錄
另按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消費者依本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
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
到達後1 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而依原告
提供被告於奇摩拍賣網站賣家資訊記載之買賣交易守則:【買家須知
】8.記載:「只接受買家7 天內退貨(消保法7 天鑑賞期規定),退
貨一律請買家通知我方同意後,再將貨品寄回,自付" 寄回運費" 並
E-MAIL告知退款帳戶,經我方收到確認商品....」等約定,此有原告
提出被告於雅虎奇摩網站賣家資訊1 份可參,可認兩造間就上開解除
契約後,有關商品退還賣家之方式,另有上開特約約定係由買方即原
告負寄回系爭商品(含運費)之義務,而排除適用上開消保法施行細
則第20條由企業經營者至消費者住處或營業所取回商品之規定。
換言之,法院認為,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0條
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原則上企業應至消費者住所取貨
反面意思解釋是,若有特約,即從特約
所以正如我推文所講
依消保法第19條退貨的話,沒約定由賣家負擔,有約定則從約定
不要再道聽塗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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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57578469.A.E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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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說最高法院了好嗎,這種案子連到高等法院都有困難,因為金額太小了啦
都嘛是10萬元以下小額訴訟,一審簡易庭,二審地院合議庭確定,沒有第三審
而且幾乎沒人會上訴二審
不信你上司法院查地院判決,基本上應該是查不到幾個判決,只有簡易庭
況施行細則也是正式法規,既有規定法院就必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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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貨前先通知賣家是禮貌問題
但在法律上是ok的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
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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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我定的,不過我覺得這樣還算合理XD
通訊買賣特別之處在於,消費者未能看到實品,是直接寄到消費者家
因此給消費者七日猶豫期間(不是鑑賞期,是猶豫期)
加上同條的訪問買賣是比較古老的形態了,有很多是推銷員上門推銷
所以退貨時要求賣家上門收貨很正常
而且施行細則也說了,可以用特約免除賣家負擔運費
若賣家不願負擔運費,就另行特約吧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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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不懂就不要來亂了好嗎?
光看你的發言就知道你根本對法律一知半解,八成是唸了一點就自以為懂了吧
消費者施行細則已經寫得很清楚了,還要硬凹什麼地院判決如何如何...XD
判決就已經講明了是引用消費者施行細則,運費部分雙方若有特約即從特約
又不是法院自己憑空創設見解
而且判決的意思就是要買方負擔運費啊= =
況且這種案子不要說最高法院了啦,連到高等法院都有困難
要上訴到高等法院標的金額要達50萬元以上
你去哪找網拍買到50萬,提告後還上訴高院的?
另外我根本從頭到尾都沒提到消保會吧,那就是個沒拘束力的行政單位而已
我基於個人原因以及工作上,跟消保官打過好幾次交道
他們最多就是幫忙調解,調不成就只會說「那你去提告吧」!
至於消基會這民間團體,雖然我家訂他們的雜誌超過20年了
但我還是得批評,他們常因立場的關係,發言過於偏激
我感謝他們為消費者發聲,但並不完全認同他們的見解
※ 編輯: snowtoya (218.161.34.34), 03/14/2016 17: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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