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規草稿 (本篇公告可回文)
(本篇公告可回文)
有鑑於B大請辭獲准。
板主剩下我一個,本來想年後再動工看來沒時間慢慢摸了。
畢竟板規不先確定,我當初參選重審的政見就無法進行。
以下是我參考歷代板規覺得有需要的留下來,不需要的去掉。
再參考昨天板規建議串以及我個人的修改而得。
這只是草稿,非定案,歡迎各位男板的兄弟姊妹表達意見。
可想像成以前辦過的板規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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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板規5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
板規4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板規4
(四)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板規1
(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板規2、3
(六)發表與板旨無關之商業廣告者。
板規1
(七)違反其他由小組長訂定之群組規範及版主所訂定之板規者。
有說等於沒說跳過
(八)板主管理看板或小組長管理群組時,違反本站關於板主及小組長權利義務及管理
之各項規定,或其他不當行為。
這不是罰板友的跳過
上列是站規禁止的事項,就算板規沒限制也是不被允許的。
所以我會盡量讓板規包含上述所有禁止事項。
有遺漏歡迎各位提醒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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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現行板規文章代碼(AID): #1Kl8DRp1 (MenTalk)
黃色為新增
白色為沿用用無修改
紅色為沿用但有修改
灰色是刪除掉的板規
1.禁止發廣告文、宣傳文、灌水文、洗板文、問卷文、
含18禁連結或以18禁話題為主內容文章或推文。
初犯文章刪除並水桶7日。二犯文章刪除水桶15日起2倍遞增。。
三犯後追加退文。
1.1.廣告文、宣傳文、內含18禁連結文章或推文(新聞不限):由板主判定。
1.2.灌水文:未滿39字文章。標點、連結、簽名檔、引言、新聞內文 不予計算。
無意義、重複字句湊字數亦同。
1.3.洗板文:重複類似標題、內容一個月五篇以上。(已刪文也算)
1.4.非版主不得使用公告、警告、空白標題、彩色標題、全符號標題等。
1.5.問卷調查請來信徵得任一板主同意
並於發表問卷時標明學校、學系、指導教授及同意板主
發表問卷時選擇[問卷]標題
未經板主或ptt站方許可,以板或ptt之名義舉辦活動。
2.禁止發鬧板文,及鼓勵違法違規文章。含推文
違者退文水桶15日起2倍遞增。
發文者經板主公告後24小時內需刪除違規推文,逾時由板主刪除。
2.1.鬧板文:任何對本板、或本板板友(群體)所做非讚美性描述。
例:一群魯蛇、男板爛透了。
2.2.以偏蓋全特定族群或歧視特定族群,加了問號也一樣
(例:男人都會劈腿,非處女都是PUMA,宅宅都很噁心)
2.3.聲明排除異己之文章(例:女人應該滾出這個板)
2.4.鼓勵違法、違規之情事。
無意義連推噓(空白推噓、只有符號推噓、語助詞推噓等沒有說明),
連推噓定義為同篇文章兩次以上,或同作者不同文章在7日內三次以上。
注音文、火星文;無法使用文字表達者不在此限。
挑釁文
3.禁止對他人做出人身攻擊與不實指控,含推文。
初犯水桶3日。二犯水桶15日起2倍遞增。
初犯公告發佈前之相同當事人檢舉重複違規,
一次追加一天水桶。上限30天。不適用板規9二犯判定。
例:A從1/1~2/3對B進行人身攻擊10次,於2/1初次受B檢舉,水桶公告2/3發佈。
則A的水桶期限為3+9=12天。
(本條板規平時不會主動處理,僅接受當事人檢舉,或短時間之內出現大
類型發言板主會出面制止。)
3.1.人身攻擊:以嘲諷、侮辱、謾罵、貶低、性騷擾之方式,
談及本板板友在該討論串議題範圍以外的個人因素。
3.2.不實指控:任何對他人或發言描述之非讚美文字,經當事人檢舉成立。
無違反2.1情況下可證明屬實者,或凡有相關依據所做主觀評價不罰。
例:FinalAce喜歡吃滷肉飯<=當事人檢舉即成立
提出證據
推 FinalAce: 我愛吃滷肉飯<=此為證據,不罰。
3.3.不須指明對象,凡從脈絡中可推知所稱對象者即成立。
3.4.於他人文章內發言,無從判定對像者,視為針對原PO。
3.5.於自己文章內發言,無從判定對像者直接水桶。
3.6.發語詞、語助詞不罰,但請記得包裝。(「幹」字包裝例外)
3.7.應當事人要求發表評論不罰
(1)公然侮辱特定板友。
1.3.2 下列為公然侮辱特定板友構成要件,實際執行狀況以個案論,版主裁量權為準。
(1)公然: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
(2)特定板友:侮弄辱罵特定id,方違反本版規。例如以粗鄙言語,向特定id辱罵 。
(3)單純對於他人不禮貌之行動或言詞,或是疏忽而不尊重他人,與本罪之行為不相當;
然而此些行為有時與侮辱行為不易區分,應就案情整體判斷。
4.禁止任意公開他人水球記錄、信件、照片、個人資料等
違者退文並水桶30日。
4.1.如徵得本人同意則不在此限,但內文需註明
4.2.如有實際被騷擾情事可部份公佈水球或站內信,但id需馬賽克
4.3.無露臉或可供辨識當事人特徵者不罰。
4.4.公眾人物之公開相簿、網頁,不在此限。
4.5.包含以其它方式(ex:blog、album)公開,然後在本板以各種暗示明示方式
散佈者。
若A在B的文章推文散佈他人個資,B有責任刪除該違規推文(或加馬賽克)。
B未刪除則由板主刪文。
若該文作者接獲當事人或板主通知,上站1小時後,仍不協助刪除,視為共犯
5.轉錄文章至本板或從本板轉出請徵詢原作同意
並於內文最上方附上原po同意的信件或水球以茲證明
違者退文,被轉錄文章及含轉錄內容之回文一律刪除。
(轉錄文章至本版退文,從本版轉出者水桶半年起2倍遞增)
5.1.新聞與小組層級以上公告不在此限,但請註明出處。
5.2.轉錄至本版之文章,其原作者若在本版為禁止發言期間,經原作者同意
亦同。
轉錄自己文章(尤其是問題文),最多跨2個板,超過2板者,直接刪除不予通知。
6.公告文不得回覆,初犯文章刪除水桶1日,二犯文章刪除水桶10日起2倍遞增。
板主聲明可回覆的公告不在此限
(1)有任何寶貴意見請至置底文[板務討論]推文或寄站內信與版主溝通。
7.禁止刪改他人推文,當事人請求更改者不在此限(限當事人檢舉)
8.禁止代PO,水桶中分身發文。
8.1.本板除板主外不得代PO,初犯文章刪除水桶1日。二犯水桶10日起2倍遞增。
8.2.水桶中以分身發言者,本尊水桶期限重置,
分身追加相同時間水桶。
8.3.除板主外替水桶中板友代PO者,比照分身辦理。
8.4.分身之認定方式由板主送至帳號部多重帳號處(ID_Multi)申請查詢。
若被禁止發言期間,經查證用分身發文者,本尊分身即無條件永久水桶
分身之認定方式由板主送至帳號部多重帳號處(ID_Multi)申請查詢。
禁言期間,請他人代po文章或推文,原禁言者及代po者增加禁言30日,原文退文。
9.二犯判定標準、推文無法退文說明。
9.1.同篇文章重複相同違規視為二犯
9.2.不同文章相同違規視為二犯
9.3.板規中有退文處分,但違規行為為推文時,退文以水桶半年代替。
累犯判定方式
(1)7日內連續違反相同板規者,視為累犯。
(2)結束禁言後觸犯和先前相同板規者,視為累犯。
(3)文章與推文均有違規者,視為累犯。
10.檢舉板友違規,請在置底檢舉文推文檢舉。站內信檢舉恕不受理。
若有補充說明需要可擇一板主來信檢舉,並且信件以[檢舉]開頭。
10.1.如為水桶中或退文數導致無法推文狀態,可受理站內信檢舉。
提出信件檢舉視同同意板主將檢舉內文補充至置底檢舉區。
10.2.檢舉推文請附上文章(不論檢舉對象為文章或推文)代碼、檢舉對象id、違規內容、
違反板規;補充說明之檢舉信同樣附上文章代碼、違規內容、違反板規。
10.3.檢舉推文禁止出現文章代碼、檢舉對象id、違規內容及違反哪條板規之外之文字,
違者禁言7日,不列入前科計算。任何補充說明事項請善用站內信。
10.4.置底檢舉文禁止檢舉推文之外之推文,違者禁言7日。不列入前科計算。
10.5.板主會於置底檢舉區說明處理狀況。
(3)板務及禁言問題請禮貌來信,內容須聚焦於違規事實的說明。
若濫用檢舉信陳述無關檢舉案之事項,則不受理。
(4)1日內,單獨id提出檢舉案超過1件(以個案論,而非來信數),
ex.A觸犯某一板規之文章 或/及 推文
或A觸犯某一板規之複數文章 或/及 複數推文為1件檢舉案
除涉及違反板規1.3.1外,禁言7日,不計入前科計算。
(5)14日內,單獨id提出檢舉案超過2件不成案者(以個案論,而非來信數),
除涉及違反板規1.3.1外,禁言14日,不計入前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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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35.202.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24072351.A.285.html
推
02/16 15:4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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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以引用2.2不實指控
只是很容易蒐集你調戲女生的推文證明屬實
推
02/16 15:43,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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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可以引用2.2不實指控,當事人檢舉成立。
推
02/16 15:44,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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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inalAce (111.235.202.30), 02/16/2015 15:47:10
→
02/16 15:48,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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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草稿阿@@"
你說前後對比是希望我對比哪一個版本的板規?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02.30), 02/16/2015 15:49:18
推
02/16 15:48, ,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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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2.2阿XD
板規2初犯只有3天,就是桶個警告作用而已。
讓人方便拿捏分寸,每個人對玩笑接受度有差。
被桶過就記住不要對那個人開他不能接受的玩笑就好。
願意嘴砲的可以互相嘴砲,不願意嘴砲的也能置身事外。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02.30), 02/16/2015 15:49:35
推
02/16 15:49,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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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啥?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02.30), 02/16/2015 15:51:07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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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他能不能證明惹XD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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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OK啊!不排斥。好吃的就吃~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02.30), 02/16/2015 16:02:01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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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能不能證明阿@@"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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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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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0糧可以,幹你娘。就可以檢舉了。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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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當事人檢舉,自己說自己,除非他自己檢舉自己XD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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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應該可以用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02.30), 02/16/2015 16: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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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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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水桶系統改新版,沒辦法看所有水桶人= =
竟然只有歷史紀錄可以看,讓板主慢慢分辨= =a
出桶的都還會在紀錄裡,超難用= =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02.30), 02/16/2015 16:04:19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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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過站方,站方說沒規定不准重審案件。
所以可以。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02.30), 02/16/2015 16:08:32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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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胡~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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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啊@@"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02.30), 02/16/2015 17:10:52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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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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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兩個XDDD
這樣男的通通跑光啦~~
結果男板反而女人多= =a
※ 編輯: FinalAce (111.235.194.254), 02/16/2015 17:3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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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37 則推文
還有 18 段內文
謝謝你的建議喔~還有沒有?
這樣改之後你覺得哩?
有排除你覺得不應該算違規的情況了嗎?
※ 編輯: FinalAce (114.37.184.234), 02/18/2015 02: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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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03:03, 62F
因為人身攻擊、謾罵之類的類似條款。
很多板幾乎都有。
但就是定義模糊,導致沒有統一標準。
被判人身攻擊一定會問:到底怎樣才是人身攻擊
所以想定的精準一點。
至於造謠部份為什麼要這樣設計排除條款。
因為假使魯叔明明宣稱過他想被肛,但後來又改口說他不想被肛。
那這樣就變成有兩種說法。
說魯叔想被肛或不想被肛都不算造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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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03:05, , 6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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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會任為說我愛吃或不愛吃的都不算造謠。
因為兩種證據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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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評價排除條款是用在不實指控上的。
謾罵則是人身攻擊的板規。不適用主觀評價排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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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照問穿搭的意思嗎?
那有照片就可以評價胖瘦了阿@@"
不用身高體重了。
※ 編輯: FinalAce (114.43.246.143), 02/18/2015 0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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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排除條款阿@@"
不過話說,問穿搭提到發文者胖,是怎樣的提法?
1.你這麼胖不用問了啦~
2.胖的人比較適合XXX類型的衣服
1.我反對
2.我贊成
不過2的說法本來就不在板規限制範圍內了。
嘲諷、侮辱、謾罵、責備、批評、貶低、臆測<=都不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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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不能舉例說明?
大概怎樣的情況說人中二、幼稚?
※ 編輯: FinalAce (60.249.82.241), 02/18/2015 15:53:45
※ 編輯: FinalAce (60.249.82.241), 02/18/2015 16: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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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大你誤會了。
不是"說什麼"會被水桶。
而是看在什麼情況下說。
板規有條件限制的"討論串範圍外"的個人因素。
如果聊身高體重的文,說胖沒事阿@@"
如果聊個理財,然後說人胖,這不是很莫名其妙嗎?
我想禁止的是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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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9:38, 76F
對,就是因為我是唯一版主,我說了算。
所以我怕自己會不夠公正。
才想把板規定義清楚一點。
按照定義來判,不必靠我的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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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9:41, 8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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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9:42, 8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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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9:43, 83F
要看文章範圍內還外
例如:如果今天有個人,發文說他自己劈腿的事情。
那責備、批判他劈腿這件事,就變成了在"討論串範圍內"
就自然排除掉了。
相反的,假使這個發文聊過劈腿的人,後來發了一篇文聊當兵好了。
卻有人提及他之前劈腿的事情,就很莫名其妙。
明明就聊當兵,怎麼去扯人家劈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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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9:43, , 84F
02/18 19:43, 84F
臆測的話
既然你都說了是因為資訊不清楚所以臆測
那代表試圖臆測的對象或是目標,就在討論串範圍內了阿@@"
希望你能稍微舉例讓我知道你覺得什麼情況是無傷大雅,但卻又會被判定成違反板規的。
我們再來研究要怎麼改版規,改成可以排除這類情況。
※ 編輯: FinalAce (60.249.82.241), 02/19/2015 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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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18:34, , 85F
02/20 18:34, 85F
※ 編輯: FinalAce (111.235.195.58), 02/21/2015 10:01:17
※ 編輯: FinalAce (111.235.195.58), 02/21/2015 10:15:16
推
02/22 05:41, , 86F
02/22 05:41, 86F
4.5.包含以其它方式(ex:blog、album)公開,然後在本板以各種暗示明示方式
散佈者。
若A在B的文章推文散佈他人個資,B有責任刪除該違規推文(或加馬賽克)。
B未刪除則由板主刪文。
※ 編輯: FinalAce (111.235.195.58), 02/23/2015 09:00:47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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