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財產共同制或財產分別制?

看板MenTalk (男人話題)作者 (Squall)時間13年前 (2011/10/09 19:12),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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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有的人對這方面可能不是很了解 所以稍微說明一下 如果說的不夠好 請民法學有專精的版友指正^^ 第 1004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約定財產制之選擇)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 ,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 1005 條 (法定財產制之適用)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 其夫妻財產制。 而根據第三款約定財產制分為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也就是財產制分為兩大項以有沒有做約定來區分 1.法定財產制(沒做任何約定) 2.約定財產制(1)共同財產制(2)分別財產制 所以法定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是不同的 (雖然實際上我覺得對一般人而言可能感受不到太大的差異) 接下來說明三種的不同 法定財產制 根據第 1017 條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 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 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 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也就是說法定財產制在法律上夫妻的財產是各自所有的 但是....根據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所以離婚時夫或妻可就"婚後財產"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簡單講就是法律名義上財產是分別所有 實際上若是兩人離婚時 另一方可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請求把婚後財產一人一半!!!(某些例外 例如遺產 贈與等等不包括在內) 而這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是贍養費是本來就有權利拿的 若是要談贍養費還要另外計算 EX:老王婚前財產1000萬結婚後包括老爸給的遺產2000萬有5000萬 若是離婚老婆可請求(5000-1000<婚前財產>-2000<遺產>)/2=1000萬 這1000萬是老婆本來就可拿的 不是離婚贍養費 所以名義上是分別所有 實際上若是離婚等於被咬一半 男人們 詳細考慮一下XD 因為你若沒做約定就是用這制度 共同財產制 第 1031 條 (共同財產之定義)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這制度就是真的財產共有了 當你要處分財產時要經過另一半的同意 而法定財產制不用(然而實際上... 嘿嘿 真的不用報備嗎XD) 分別財產制 第 1044 條 (分別財產制之意義)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這就更簡單了就是各管各的 所以我說實際的感覺法定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 對一般人而言會覺得差異沒這麼大 因為離婚你都是要被咬一半 只是法定財產制有些部份可以免責: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168.68 ※ 編輯: IamSquall 來自: 114.25.168.68 (10/09 19:17)

10/09 20:15, , 1F
沒引到1030之1,那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規範,也只有法定財產
10/09 20:15, 1F

10/09 20:15, , 2F
制才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前提
10/09 20:15, 2F

10/09 20:19, , 3F
其他你說的法定財產制條文是保全的規定
10/09 20:19, 3F
SORRY 複製錯冏 感謝提醒 已更正 ※ 編輯: IamSquall 來自: 114.25.168.68 (10/09 20:32)

10/10 01:06, , 4F
推~~
10/10 01:06, 4F
文章代碼(AID): #1EaO6EOs (Men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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