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財產共同制或財產分別制?
鑒於有的人對這方面可能不是很了解
所以稍微說明一下 如果說的不夠好
請民法學有專精的版友指正^^
第 1004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約定財產制之選擇)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
,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 1005 條
(法定財產制之適用)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
其夫妻財產制。
而根據第三款約定財產制分為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
也就是財產制分為兩大項以有沒有做約定來區分
1.法定財產制(沒做任何約定)
2.約定財產制(1)共同財產制(2)分別財產制
所以法定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是不同的
(雖然實際上我覺得對一般人而言可能感受不到太大的差異)
接下來說明三種的不同
法定財產制
根據第 1017 條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
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
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
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也就是說法定財產制在法律上夫妻的財產是各自所有的
但是....根據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所以離婚時夫或妻可就"婚後財產"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簡單講就是法律名義上財產是分別所有
實際上若是兩人離婚時 另一方可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請求把婚後財產一人一半!!!(某些例外 例如遺產 贈與等等不包括在內)
而這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是贍養費是本來就有權利拿的
若是要談贍養費還要另外計算
EX:老王婚前財產1000萬結婚後包括老爸給的遺產2000萬有5000萬
若是離婚老婆可請求(5000-1000<婚前財產>-2000<遺產>)/2=1000萬
這1000萬是老婆本來就可拿的 不是離婚贍養費
所以名義上是分別所有 實際上若是離婚等於被咬一半
男人們 詳細考慮一下XD 因為你若沒做約定就是用這制度
共同財產制
第 1031 條
(共同財產之定義)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這制度就是真的財產共有了 當你要處分財產時要經過另一半的同意
而法定財產制不用(然而實際上... 嘿嘿 真的不用報備嗎XD)
分別財產制
第 1044 條
(分別財產制之意義)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這就更簡單了就是各管各的
所以我說實際的感覺法定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
對一般人而言會覺得差異沒這麼大
因為離婚你都是要被咬一半 只是法定財產制有些部份可以免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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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 複製錯冏 感謝提醒 已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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