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男男] R:公開場所做愛

看板LGBT_SEX (同志性愛)作者時間9年前 (2016/07/30 01:07), 9年前編輯推噓6(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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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回第一點 其實也是本人的疑惑 我覺得我無法單純依據"社會有人不能接受"來決定一個行為是不是道德的... 希望你能駁倒我 ※ 引述《ssss0960193 (bohann被 只是可以順便出)》之銘言: : 算惹又回一篇 : 以下是我"個人想法" 無關法律 : 對我id敏感ㄉ 可以直接關掉ㄛ : 1.地點 : 今天地點是在捷運站 : 如果你是在沒人的地方(廢屋 高山 草叢裡? : 那我覺得ok : 但是原原po是在一個會有大人帶小孩的路過的地方 : 一直有人說!@#$%#! 合理化他的行為 : 小孩的模仿力很強 對性也沒有太了解 : 你不能保證他看到之後,不會對性產生不好的想法 或是對其他小孩這樣做!? : 現行社會就是有人不能接受看到別人在公共場所打炮(如我 : 你可以想看 但是不是"大家都想看到" 用同樣的邏輯論述: 今天地點是在捷運站 如果你是在沒人的地方(廢屋 高山 草叢裡? 那我覺得ok 但是原原po是在一個會有大人帶小孩的路過的地方 一直有人說!@#$%#! 合理化他的行為 小孩的模仿力很強 對性也沒有太了解 你不能保證他看到之後,不會對性產生不太好的想法 或是對其他小孩這樣做!? 現行社會就是有人不能接受看到同性在公共場所牽手 你可以想看 但是不是"大家都想看到" -- 假使現行社會就是有人不能接受同性在公共場所牽手 我(我是同性戀)該如何自處? 我覺得在公共場所和同性牽手是正當的,這是因台灣社會上沒有人不能接受嗎? 如果同性牽手的正當性來自於:社會上沒有人不能接受 -> 道德正當 這是否代表在有人不能接受同性牽手的社會,同性牽手行為是不道德的? 困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4.50.254.1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GBT_SEX/M.1469812057.A.F7E.html ※ 編輯: y2y2y2y2y2y2 (64.50.254.194), 07/30/2016 01: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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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正當性緣由的定義就有問題啦 為何要這樣定義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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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的?s大也沒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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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我改一下 ※ 編輯: y2y2y2y2y2y2 (64.50.254.194), 07/30/2016 01: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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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社會共識其實是由大部分的人眼光所決定的 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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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認同 但是也有認同的人 其實沒有標準的答案 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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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公共場所性交被視為違法以及部分人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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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 同性牽手有些人覺得礙眼 有些人覺得無所謂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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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法 不過也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稀鬆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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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來你跟野狗一樣在路上打炮不會引人側目 那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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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這也是不重要的事 很多事會因為多數人的共識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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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一種集體共識 但不代表這件事是錯的(如同性牽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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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還是有人看了不舒服 但我不覺得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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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個人的想法你可以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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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覺得"社會上有人看了不舒服"是不是構成公開做愛不道德的理由? ※ 編輯: y2y2y2y2y2y2 (64.50.254.194), 07/30/2016 03: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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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現下也覺得「多數共識的道德」,除了自我拘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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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意義外,同時也是多數既得利益者恣意、無庸附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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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壓迫它人的令箭,但它終究是主觀的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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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不如把命題折衷為「不道德者也應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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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也是前面很多推文回文者透過爭執「公共場合性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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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性」希望在多數道德共識下,爭取不道德者的呼吸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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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目的。具體來說,有人主張野炮者有必要尊重他人去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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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oom,反之,既然尊重的內涵是相互理解讓步,那該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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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然因自己道德底線被侵犯(被野炮者視姦)而不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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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合理範圍內也有把眼睛別開、容忍野炮者的義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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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細緻的容忍程度有討論空間,但絕不是二元論的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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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無。比較可惜的是,原原PO的情形理應是個好案例,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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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著講著就變成在幼稚園早操上幹砲的容許性、洗雞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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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ow how等略為極端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用不符善良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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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結案當然說得過去,但也失卻了討論、修正道德內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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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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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看得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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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主張的是人權的平等,如果大家都在公共場合作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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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人權來解釋。那才能說得過去...但是我不認為在捷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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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潮來來往往的通勤上班地方做愛是你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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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curPz- (LGBT_S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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