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加合約內容已回收
是否新秘都不愛wv上的參考合約中的 新人和新秘中的這幾項呢? 如下
甲乙雙方遵守事項:
1.本合約內容需經甲方付完訂金以及甲乙雙方簽署後方才為有效。
2. 甲方支付乙方訂金不得超過主要服務費用總額的20%。
3. 乙方(新娘秘書) 因天然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本合約無法履行者,乙方需於知悉無法提供服務時立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後得解除本合約,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應將甲方已支付之訂金退還甲方。
4. 除上述第二條第3款之因素外,乙方於服務日期前得通知甲方解除本合約。但乙方除應將甲方已支付之訂金退還甲方外,並依下列標準賠償甲方:
a.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三個月以上通知,賠償主要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b.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二個月至三個月以內通知,賠償主要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四十。
c.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一個月至二個月以內通知,賠償主要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六十。
d.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七天至一個月以內通知,賠償主要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e.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七天以內通知,賠償主要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一百。
5. 甲方(結婚新人) 因天然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本合約無法履行者,甲方需於知悉無法接受乙方服務時應立即通知乙方並說明其事由後得解除本合約,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甲方已支付之訂金退還甲方。
6. 除上述第二條第5款之因素外,甲方於服務日期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合約。但甲方需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a.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三個月以上通知,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已支付給乙方之訂金。
b.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二個月至三個月以內通知,除不退還已支付訂金,另需賠償主要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c.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一個月至二個月以內通知,除不退還已支付訂金,另需賠償主要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四十。
d.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前七天至一個月以內通知,除不退還已支付訂金,另需賠償主要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e.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七天以內通知,除不退還已支付訂金,另需賠償主要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八十。
7. 乙方與甲方在第一條、甲乙雙方約定事項中的服務時間內,不得再安排他人之造型服務。
8. 本合約若有未盡之事宜,甲乙雙方依誠信原則處理。
9. 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之其他協議事項,如下列:
10. 若乙方未按雙方約定之服務時間抵達約定地點,遲到15分鐘以上須賠償甲方主要服務費用總額之10%,遲到30分鐘以上須賠償甲方主要服務費用總額之15%,遲到60分鐘以上須賠償甲方主要服務費用總額之30%。
11. 若乙方在未告知甲方情況之下,未依雙方上述約定之服務時間抵達約定地點為甲方服務,乙方除了須無條件返還甲方原本已支付之訂金,還須賠償甲方主要服務費用總額之1倍做為懲罰性賠償。
因為這是保障雙方的 所以我會想加,但連2個新秘都不想加...為何??保障雙方不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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