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載]合法墮胎條件不當如此空泛
※ 引述《IsaacStein (三人行,必穿我鞋)》之銘言:
: 母親的生命價值從未被不證自明地接受為對話的前提,
: 在我們討論「母親有權爭取美好的生活」時,
: 並不預設了「母親有權爭取生命的維持」更為重要。
: 因為我在討論時還沒有宣稱自己支持或反對墮胎,
: 因為我只認為,在討論這一切以前,我們必須先來討論,
: 「生命權和自由權孰重孰輕」的問題。
: 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就不可能判斷墮胎是否應當。
首先讓我們來確定一些共同的前提:
1.每個人有權爭取生命的維持;
2.每個人有權爭取美好的生活;
3.如果生命權與自由權衝突時,每個人有權自行決定取捨。
如果以上是我們的共識,
那麼剩下的一個主要問題:「胎兒是不是人?」
將導致兩種結論:
a.如果胎兒是人,則他與母親有同等權利爭取生命的維持及美好的生活;
但「墮胎」將胎兒的生命權及自由權一併剝奪,卻僅為了滿足母親的自由權;
且除了受暴、意外懷孕的情況,母親基本上擁有相當大的自主權決定自己
是否懷孕,而今天卻又因母親的意願改變而導致被動生成的胎兒又必須
被剝奪生命權,換言之,一個運用自由權卻前後矛盾的母親,欲透過
墮胎手段終結另一個人的生命及自由權,只為了解決自己先前錯誤的決定──
「墮胎」成為母親滿足個人「美好」(?)生活的手段,
卻葬送了胎兒的生命及自由權。
b.如果胎兒不是人,則它未必有權爭取生命的維持與美好的生活;
墮胎在此的爭議性層級將降低為「人」與「非人」的生命倫理兩難議題。
: 回到「胎兒是不是人」的問題上,
: 胎兒擁有人的23條染色體,所以呢??
: 胎兒在出世以前甚至不能登記戶籍,
: 我們對於意外流產的情形甚至不能判以過失殺人的罪責。
: 僅在上述兩種情形下,我們就已經不把胎兒當成一個人來看了,
: 所以呢??你是否真的要賦與胎兒完整的「基本人權」??
: 甚至是完整的「基本生命權」??
以上兩種情形是國內的民政與刑法的現況,
但一旦訴諸「人權」議題,
我們必須將思考的層次擴大至哲學與生命科學的層次。
探討「胎兒是否為人」的議題,
生命科學首先給了我們生理學的資料:
「23條染色體的精子與23條染色體的卵一結合,
為排列出這新存有(New being)來日的一切性格特徵必要而足夠的『全部資訊』
(the whole information),就已在這個單細胞(受精卵)內;
他是獨特唯一的、極具個別化(most specialized)的。」
(J. Lejeune, 《L. Q.》, 1993 Feb., pp.27;轉引自金象逵《生命倫理》,
2000:56-57)
「在此判決中法院仍然肯定胎兒的生命權,
認為在懷孕期間(自著床起至分娩為止),
未出生生命在遺傳學上的身份及其唯一性與獨特性已經確定而不再是可分的生命,
在這個成長與自我發展的過程中,未出生者並非只是成長為人,
而是成長中的人。由於凡是人類之生命即有人性尊嚴,
因此國家對包含未出生者在內的生命有保護義務。」
(張志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墮胎判決之比較研究〉,
政大法研所碩士論文,頁 124﹝1999/6﹞;轉引自陳仲嶙、蘇夏曦,
〈前胚胎地位之研究─以製造胚胎提供幹細胞研究為例〉,
http://www.is-law.com/OurDocuments/BI0005CL.pdf,頁13)
《優生保健法》通過以來,
對於該法第三章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是否過於寬鬆的質疑,
數年來一直不乏論者提出:
陳清龍〈婦女自主權不能超越生命權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apr/17/today-o5.htm
張立明〈墮胎不是世界潮流〉
http://210.60.194.100/life2000/database/910821/910821_3.htm
簡言之,即使在胎兒有缺陷的情況下,
醫學都未必贊成墮胎為最佳的解決方式,
(〈長庚擬成立胎兒治療中心〉,
http://www.getgoal.com.tw/doctor/news/news2/920221-1.shtml )
更何況是其他所謂將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的情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03.67.157.50
※ 編輯: antishit 來自: 219.86.38.43 (03/24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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