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端保護觀下的兒少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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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ur () 看板: gay
標題: 極端保護觀下的兒少立法
時間: Sat Jun 11 17:16:3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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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端保護觀下的兒少立法
◎卡維波(初稿原載於中國時報2011.06.11)
兒童需要保護,但是這二十年來台灣的兒少立法與性/別立法卻走向矯枉過正的
極端保護觀。例如目前相關法令規定十二歲以下兒童不能單獨放鞭炮,更不能施
放沖天炮、摔炮等最受小朋友喜愛的爆竹種類。當然兒童玩鞭炮可能會受傷,但
是玩爆竹本身也是兒童處理危險並且在危險中得到愉悅的學習過程,不應被極端
保護觀剝奪。
極端保護觀看不見的是,保護不可能是全有或全無,保護永遠是有程度之別的,
換句話說,不可能做到絕對保護,只能做到相對保護,不可能使所有被保護者完
全不受到任何傷害。然而極端保護觀卻假設:兒少的保護是最高價值,是整個社
會的最高原則,因此可以無限上綱,不計一切代價。這個非常危險的假設破壞了
整個多元社會、多元價值的存在基礎,人權法治民主自由平等都淪為次要價值,
也給予國家進行例外的或緊急處分的政治操作極大空間。保護兒少應該只是多元
社會中的多元價值之一,就和成人的性自由或新聞言論自由一樣,有同樣的高下
價值與重要性。
極端保護觀還錯誤地假定大部分成人資訊都是有害兒少的。新聞或畫面可能讓兒
少驚嚇或不安,但是驚嚇不安是有程度之別的,這些情緒也是人類作為兒童應當
經驗的感受,故而是否引發負面情緒的新聞和畫面就必須被封鎖,值得三思。像
兒少是否應該接觸死亡,這就不是極端保護觀能夠細緻辯論解決的議題。
而且,極端保護觀必須將被保護者定位為全然無力的絕對弱勢,同時不論情境脈
絡也是絕對的受害,否則就沒有絕對保護的藉口。既然是絕對弱勢的全然受害,
那麼當然會激發義憤,因此絕對保護觀也鼓動一種過度報復的情感,傾向用最嚴
厲的手段來懲罰保護失效的情況或加害者,也就是凡事訴諸法律,使得立法的密
度增加。然而過於極端絕對的保護又很難做到,只好以加重懲罰來嚇阻,這樣就
容易造成罪與罰的比例失調。白玫瑰運動後民粹壓力下的修法就有這樣的問題。
在充滿壓迫與不平等的社會裡,不可能存在沒有霸凌的校園,針對霸凌所提供的
保護因此不應該是絕對的,極端的保護觀及其毫無彈性的通報制度或應對措施因
此往往會造成更大的問題。像剛剛通過的「性霸凌」立法就是極端保護觀的產物
,(正如我剛才指出的)它將被性污名者定位為絕對弱勢全然受害,以嚴厲的懲
罰來嚇阻。這個立法忽略了像娘炮、死gay、男人婆等性污名不只有無力/被動
/受害的一面,而也有給力/主動的一面。校園裡的酷兒反向操作性污名、而使
性污名能夠給力,這就是徹底否定「性就是污名」的假設前提,顛倒了現有的性
秩序與性階序。從這個角度來看,極端保護觀的性霸凌立法在禁止所有性污名出
頭時,也等於在壓制那些主動挑戰性階序的酷兒,其實就是維持現有的性秩序不
變。極端保護觀的性霸凌立法之藉口是:「許多弱勢學生無力翻轉污名的意義,
而我們不能讓任何一個弱勢受害」;但是這種極端保護觀(完全不能讓任何一個
人受害)卻企圖使所有被性污名者永久受害不能翻身、沒有改變性秩序的機會。
極端保護觀幻想著為兒童打造一個全然無菌的、真空的溫室。這樣的絕對保護對
兒童成長並非有利,因為這勢必會扭曲世界的真相,脫離了現實,上焉者造就了
陽奉陰違的雙面兒少,下焉者造就了不適應現實成長的嬌貴兒少。
此外,極端保護觀長期來說也不利於被保護者,因為完全剝奪了被保護者自我保
護的能力,或者,沒有給予被保護者學習自我保護與壯大自己的機會,變成對保
護者的依賴。換句話說,極端保護觀到最後是和被保護者的自主性相對立的。
由於「性」也蘊涵了自主能動的力量,因此對於婦幼的極端保護觀其實暗含了「
婦幼的否性或去性」,也就是被保護者其實是不要性或沒有性的。這也就是為什
麼在絕對保護觀下,青少年總是被當作兒童,兒/少不分地全體「被禁慾」。故
而,一個適度合理的兒少保護觀會主張:保護兒少必須包含「保障青少年的性權
利與性自由」,兩者須同時一併考量,以免性保守團體將「保護兒少」操作為一
個反性的木馬策略,入侵到社會生活各領域。在制定保護兒少政策法律時,應該
透過公開理性審議(而非黑箱立法作業),衡量各種利弊得失,將其他價值目標
一併考量協商,而不是將保護兒少當成「最高指示」。
針對婦幼的極端保護觀立法,現在不只充斥性/別領域,也開始擴張蔓延到其他
領域的社會肌理中,形成國家的家長保護主義。這是台灣民主自由的危機。
附記:一篇文章總是有修改的空間。報紙與臉書發表後,我又東改西改地把論証
說的更清楚更有條理。所以這個已經是2.0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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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4.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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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4.9.213
※ 編輯: pur 來自: 114.24.9.213 (06/11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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