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廢除刑法235條

看板Feminism (女性主義)作者 (Morning)時間13年前 (2011/05/31 23:07), 編輯推噓11(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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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35條節錄:刑法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 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 最近在上女性主義相關課程 正好把當初的解釋理由以及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等等拿出來重看了一次 再次深深的覺得這條真是非常誇張的惡法 大法官釋憲第671號解釋更是對「猥褻物」做出了非常不妥的定義 (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 或物品) 使得非主流(異男異女)的性喜好出版品都落入猥褻物的範疇因此受到嚴苛的限制 (晶晶書庫的男男雜誌就是依此解釋被當成猥褻物品處理) 其實也很不少大法官提出反對意見 像林子儀和許玉秀都罵得很兇 民間也成立了"反惡法聯盟" 不過事到如今已經四年多了 還是沒有什麼進展 真的覺得有點可惜和無力 不知道大家對這條法律有什麼看法或覺得可能的修正方向? 我最近讀到基進女性主義對於色情的看法 據我的理解是基進女性主義反對在描述性行為時將男性放在主體、主動的位置 而將女性物化以及扭曲成充滿奴性而需要被調教的客體 進而建構出不平等的男女地位差別 不知道我的解讀有沒有錯誤 如果大致上是這樣的話 用這樣子的定義來替代掉刑法中對於猥褻物的規範 不知道大家覺得如何? 小的開始念女性主義的相關文章和書籍時間尚淺 還希望各位大大多多指教指出錯誤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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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BDSM的出版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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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意思是說假設用了基進女性主義的定義 BDSM也會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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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的意思嗎? 其實我個人是覺得基進女性主義就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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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是在保護不要產生結構性的不平等 不要讓某一性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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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某一族群在壓迫另一族群而且不可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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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對我來說描述BDSM並不會是需要被規範的一種出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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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進女性主義除了對色情採用不同定義,同時也主張由民法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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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概念取代刑法對猥褻物的刑罰,我覺得這點還滿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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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BDSM這邊我覺得很值得討論,因為就這樣的色情定義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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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SM似乎就會被納入色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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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其實有針對所謂的猥褻品做出「硬蕊」及「軟蕊」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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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前者是傳布就犯法,後者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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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但問題是實務認定上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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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把性少數出版品都認定為硬蕊,而BDSM中如性虐等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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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在文中就列為硬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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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是覺得修法上應該要直接廢除「猥褻」的字眼,直接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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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哪些內容是該當這罪名的,因為猥褻本身是個太過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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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概念,將之明確化後,才能針對條文文字本身去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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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更加平等的修正。目前的條文文字給了執法者太多恣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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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的空間,若執法者的觀念不夠與時俱進,就很容易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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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流者的權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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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學期修課有寫過§235這題目的報告,不過內容和本板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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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這麼大,而且我也不敢說寫得多好,如果原PO有興趣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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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私下連絡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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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請樓上多談談吧,最近版上其他文章才真的讓人快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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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那條也要修掉,性騷擾防治法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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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opohung打算從儒教和伊斯蘭教的辯護者,轉型到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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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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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之前說你對女性主義的了解就那本地圖所以沒參與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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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很喜歡對人不對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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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對對 v大說的部份我想起來了 真的滿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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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大說的很對 其實我想問的也是如果要明確的定義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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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樣定義猥褻會比較好 還是乾脆都廢掉用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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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偏向基進女性主義的看法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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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定義什麼的……我覺得這是個值得爭辯的題目,像我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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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只覺得涉及對兒童性行為、還有玩到死人的可以算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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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想應該有很多人會覺得連男女間的肛交都是猥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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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明確真的太難,所以這個部分我還是傾向猥褻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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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保護什麼法益就另外用相關條文去定罪就好(比如說對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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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為性行為就用兒少保護法),但行為本身與散佈/販售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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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此種內容的物品間的可罪性落差應該還需要再斟酌(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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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還沒有想到這部分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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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真摯地建議kuopohung大去申訴一下吧……我本來以為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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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文章會是本板進來少見的清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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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來→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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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很喜歡對人不對事喔 <=這話應該是要跟某幾位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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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找幾個人來互相掩護、配合就可以扭曲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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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就是樓上先對「人」做針對性的言論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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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記憶漏了這一塊,請認真往上找自己的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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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在別人認真討論問題時,跑來做人身攻擊再惡人先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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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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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兒童性行為、還有玩到死人 <----我想繼續問這兩個的詳細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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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的界定是幾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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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到死人是甚麼意思? 指實際上有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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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過於暴力的演出,但沒有對演出者造成實際傷害(某些B級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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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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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畫,動畫,文字,廣播劇和真人A片要用同樣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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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與兒童的性行為和兒童與兒童間的性行為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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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樓上你難倒我了XD先前的回答完全是基於我個人的想法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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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述,並沒有就要以此作為標準的意思。先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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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我打字時腦海中浮現的兒童大概是身體發育還未成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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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玩到死人則有兩個意思,一是屍體,二是在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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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其中一方喪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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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要作為判斷是否觸法的標準的話,我會認為只有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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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判準是不夠的,比方說過程中導致一方或雙方喪失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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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先得到一方同意是否可排除不法?或是沒有出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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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確實在一方不願的情況下造成身體上傷害等等,這些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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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再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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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聽完大家意見感覺要問定義實在是問不完XD y大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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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推文我覺得是個好建議 為了保障各種不同的興趣和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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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其實可以乾脆把猥褻除罪化 再用其他法條來規範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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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說玩弄屍體用侵害屍體罪其實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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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更正一下 是猥褻物品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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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vGHFmx (Femi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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