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民法翻修》結婚改登記制 子女姓須約定
民法翻修》結婚改登記制 子女姓須約定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2007.05.05 03:46 am
我國民法親屬編大翻修,昨天立法院三讀通過,結婚改採「登記制」,僅須依法登記,不
必有公開儀式。登記制自新法公布後一年實施。
民法「子女從父姓」的現行規定,也改為「父母在子女出生登記前,應書面約定從父姓或
母姓」,以貫徹兩性平等原則。
依修正後的民法,子女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已成年者,經
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前兩項變更,各以一次為限。也就是說,除了父
母書面約定子女從姓外,子女在未成年前及成年後,分別還可以改姓一次。
現行民法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又稱為「儀式婚」,但易引發
爭執並衍生重婚問題,因此修正為「登記婚」,規定結婚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
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
【2007/05/05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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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應冠父母雙姓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ruby-123
我不嫁, 我只要結婚!(小孩雙姓 不用聘金 不取用住公婆 除夕夜陪自己爸媽過 兩性平權)
法國在2001年通過的家庭繼承法規定,夫婦可自由商議
決定子女繼承父姓、母姓或同時冠上父母雙姓。
德國早在1976年通過姓氏繼承法,結婚夫婦生育的兒女
之姓氏原則上在結婚時就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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