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 聲請法院裁定探視權……第一步調解不成
由於體力及經濟有限
往往只每月看一次孩子們
(當初是協議每月可探視二次)
但偶而還是會當月在月初和月底安排探視
可是遭拒絕又不肯說明原因
之前八月暑期也不肯讓孩子們與我同住多些天
甚至後來連當月要行使第一次的探視權
就一直被推託阻攔超過一個月沒看到孩子們
考量日後探視權利之保障
先到郵局寄存證信函
再聲請法院裁判命對方履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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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取得法院的裁判書或協議筆錄之後
始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之方法有二:第一種方法是直接執行,
即由法院之執行人員會同管區警員,
直接到未成年子女的所在地,
強制將未成年子女取交有探視權之一方探視
第二種方法是間接執行,
先由執行法院對監護人發出執行命令,
訂一定的期間命其遵照命令履行
(即交付未成年子女讓對方探視),
如監護人未遵照執行命令履行,
則執行法院可以拘提、管收監護人、
或對監護人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的“怠金”(類似罰款)
根據民法1055條第五項中提到,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
為未行使或負擔全利義務之一方定酌定(監護權一方)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探視來往)
之方式及期間。
但其會面交往(探視來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
(也就是說可以向法院提出監護權變更)
若擁有監護權那方若禁止探視權那方探視小孩者,
探視者將可以向法院申請假處分(暫時禁止監護權那方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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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到法院調解探視權
男方帶著媽媽一起…………我一個人
聽了瞎扯的話~
當初離婚協議書內容他們沒看就簽了
是我不顧念孩子要離婚的
說我對長輩嗆聲法院見
(我那時電話中被罵,根本還沒查詢有關申請法院裁定探視權的資料,因此我是回答照協
議書怎麼寫怎麼做)
(調解人員還有對男方長輩表示做長輩來這應該幫忙調解,如果來亂,就只好請出去)
認為我沒出錢養孩子憑什麼他們不能拒絕我的探視
(調解人員也有告知確實他不能拒絕對方合理的探視權)
最後只同意寒假10天暑假20天可以接走
平常只能去那邊看不能帶去住
當然不ok,調解不成,將交由法官,等候通知開庭
(調解人員在支開男方單獨跟我協談時,建議我是否考慮跟男方拿一筆錢,之後不再去看
兩個大的,顧好小的,各歸各路…………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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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1/23 10:15, , 1F
01/23 10:15, 1F
應該是調解委員才對,書記官是調解通知單上蓋印的
因此我第一次誤認他就是書記官
推
01/23 17:23, , 2F
01/23 17:23, 2F
起初離婚也是不想如此爭訟把事情搞難看
再捨不得孩子們也心痛放手,想說有協議能看孩子們就滿足了
畢竟我還有男方他們不要的第三胎要保護要照顧要養育
豈知連白紙黑字還得找證人簽名的書面,也都能不認帳
(忍不住抱怨,可以合理推理我之前還在婚姻裡時,是多麼地不被尊重,想溝通是多麼地
不被在乎)
推
02/03 00:04, , 3F
02/03 00:04, 3F
→
02/03 00:04,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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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要用自己被前夫對待的觀念來批判我的話
我想妳永遠不會懂
推
02/03 00:06, , 5F
02/03 00:06, 5F
沒錄音,就算我說沒會錯意,妳信嗎?
調解委員不斷舉例子要我們明白以後孩子大了
對於離異的父母,小孩有自己的主張,自己的生活
現在都是大人的紛爭而已
最後結束時,我留下向他詢問後續程序問題
並訴說以後還有最小的妹妹
也需要跟哥哥姊姊相處培養感情
姊姊現在見面時會親我肚子說愛妹妹
哥哥也說會保護兩個妹妹
他搖頭說那是假象,以後會變
就算世上確實有孩子長大不親父母,
兄弟姊妹間不合的情況很多
就該因此消極面對親情嗎?
※ 編輯: indoorsma (122.100.68.239), 02/06/2016 01:02:33
推
02/08 19:21,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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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9:25,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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