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恐龍法律 害九十歲阿嬤離不了婚1

看板Divorce (離婚)作者 (夢櫻桃)時間10年前 (2014/08/01 15:3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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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ontent-80392-109427?page=1 恐龍法律 害九十歲阿嬤離不了婚 分居二十五年 堅持死後不入夫家祠堂 撰文 / 賴若函 出處 / 今周刊 919期 關聯關鍵字: 離婚, 法律, 制度, 焦點新聞, 9192014/07/31 恐龍法律 害九十歲阿嬤離不了婚 恐龍法律 害九十歲阿嬤離不了婚1 在婚姻中飽受傷害的余菊妹,年逾九十歲仍提起離婚訴訟,引起社會關注與同情;而她分 居二十五年,打官司卻得到一審勝訴、二審敗訴的結果,也讓人反思,台灣的離婚門檻是 否過高? 當婚姻關係中的雙方長期處於不對等的狀態,一方控制、壓迫;一方隱忍、犧牲,將會是 一場災難。日前高齡九十歲的阿嬤余菊妹表示,因為丈夫長年專制霸道、對婚姻不忠,決 定將離婚官司打到底,結束分居二十五年、共六十六年的婚姻,堅持「死後,決不入夫家 祠堂。」 余菊妹自二○一一年起向法院訴請離婚,雖一審判准,但是丈夫上訴後,高等法院以「婚 姻無重大破綻致無法繼續維持」為由駁回。目前,案件已提起上訴,余菊妹在「台灣女人 連線」與「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的陪同下,在七月二十三日召開記者會,她顫巍巍拄 著助行器,泣訴結婚多年的苦處,也對於高等法院的判決,強調無法接受。 優良教師 助丈夫升職 她的故事引起社會不少共鳴,台灣女人連線祕書長蔡宛芬說,記者會後他們接到為數眾多 的支持電話,有許多人表達相似心聲;甚至連知名音樂人許常德也找上家屬,表示要為余 菊妹作一首歌,作為支持。 余菊妹的故事,是許多台灣傳統女性的心聲,結婚後,為家庭獻上一切時間、金錢和心力 ,吃苦耐勞,在家中是無聲安靜的妻子與母親。她在老年拚盡力氣也要離婚、卻離不成的 遭遇,也讓人再次檢視台灣現有離婚制度是否合宜。 七月二十六日晚上,余菊妹在次子與媳婦陪同下,接受《今周刊》訪問,緩緩說出六十六 年婚姻的血淚史。 生於日據時期的余菊妹,雖只有小學畢業,卻自修考上教師證,從工友一路當上老師,並 多次獲頒全國優良教師。允文允武的她,不但是學校合唱團的指揮,也是排球、桌球好手 ,是當時重男輕女社會中少見的人才。 在車行上班的先生,對她一見鍾情,先後找了六位媒人至家中提親,好不容易說服余菊妹 的母親把女兒嫁給他。豈知,余菊妹的婚後生活,完全不如自己原本的美好想像。 「學校的員工旅遊,我從來沒有去過。」余菊妹說,每一次想要參加,先生總是高聲怒罵 駁斥,但為了顧全丈夫面子,余菊妹總是以暈車為由回絕。作為教師的她,薪水雖比先生 高,卻沒有過好日子的命,除了養四個小孩,還要照顧先生三位年幼的弟弟,用自己的薪 水負擔他們的學費,這一照顧,就超過十年。余菊妹描述,每天準備便當時,孩子與小叔 吃的是菜和肉,但她就是以梅干菜湯和冬瓜湯裹腹,想來相當心酸。 出國旅行 像狗一樣跟著 後來先生由車行轉至台灣合會(現今中小企銀)上班,當年為了幫先生拚業績,余菊妹每 天從學校下課後,就到各處拜訪親友,招攬會員辦存戶,「我走到鞋子都破了、腳也起了 水泡。」最後,先生的五百萬元業績中,她就拉到超過兩百五十萬元,幫助先生以全台第 一名的成績,順利升上正式職員。 曾經,余菊妹帶著小叔出外添購衣服而晚歸,一回到家,迎面而來的,便是先生不分青紅 皂白的一巴掌。 這一巴掌,雖打出她離婚的念頭,但在保守的社會風氣中,縱有再大的苦,她也忍住了。 直到一次家族至歐洲旅行,在旅途中,余菊妹形容自己「就像一隻狗一樣,只能跟著他」 ,先生拿著兩人的飯店餐券,卻丟下她自己去用餐;余菊妹因為腳開過刀,上洗手間花了 較久時間,先生便在別人面前笑她「是不是掉到糞坑裡」,各種羞辱讓她初次萌生自殺念 頭。 余菊妹表示,在長達六十六年的婚姻中,丈夫除了言語恫嚇,更是外遇不斷,兩人的婚姻 關係早已名存實亡。直到一九九○年,余菊妹滿六十五歲退休的那一年,以照顧孫女為由 ,從桃園搬到台北的長子家住,從那一天起,兩人分居至今。 在台灣,分居並不構成請求離婚的理由,但余菊妹在年歲增長、兒女相繼成家後,仍將從 未消弭過的離婚心志付諸行動。在溝通過程中,先生毫無意願,宣稱「只要拿離婚協議書 來,我就把它撕掉丟進馬桶」。 於是,除了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取消冠夫姓,以表明決心,余菊妹也在兒子的支持下,提起 離婚訴訟。 二審逆轉 勸合不准離 然而,雖然一審判離,但是案子進到高等法院後,有了一百八十度的逆轉,法官展現明顯 勸合不勸離的態度,最終將離婚判決駁回,並在判決書中提到,「兩造分居後仍有聚會或 出遊,其間曾發生不愉快事件,僅屬偶發,兩造婚姻並未發生重大破綻致無法繼續維持」 。 綜觀二審法官的改判,專辦家事案件的德貞律師事務所律師莊喬汝認為,主要有兩大原因 ,一是高等法院沒有專審家事案件的法庭,法官相關專業不足;第二,則是現行法律設計 ,讓結婚容易、離婚難。 「家事糾紛有別於一般案件,沒有絕對的是非輸贏,因此更需要專責的法庭。」莊喬汝說 ,家事案件的判決,最重要的是讓當事人能適得其所,走入人生的下一個階段,因此,法 官必須經過特殊的在職訓練。 莊喬汝說,本案件的一審由桃園中壢地方法院家事庭辦理,受理法官要求余菊妹的三位兒 子,分別寫出從小到大的家庭成長過程、生活,以及對父母關係的觀察,以作為判定基準 ;但在高等法院中,卻沒有同樣的專業機制。余菊妹表示,在長達六十六年的婚姻中,丈夫除了言語恫嚇,更是外遇不斷,兩人的婚姻 關係早已名存實亡。直到一九九○年,余菊妹滿六十五歲退休的那一年,以照顧孫女為由 ,從桃園搬到台北的長子家住,從那一天起,兩人分居至今。 「雖然高院宣稱有家事專庭,但從數據看來,審理此案的法官,處理家事案件的比率,最 高不超過一七%,根本是有名無實。」蔡宛芬認為,這樣的法官,難以深入不同案件,不 易有足夠的同理心。 有責主義 缺證明難離婚 在台灣的離婚方式分為兩種,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前者只要雙方同意就可離婚,條件自 行談妥,不需公權力介入;倘若雙方協議不成,亦可根據《民法》第一○五二條規定,向 法院提出訴請裁判離婚。 離婚訴訟難成的另一原因,在於台灣法律對於離婚的觀念,是採取「有責主義」,而非「 破綻主義」。 所謂「有責主義」,是離婚必須要一方有過失,則受害者可提出離婚。因此,在台灣,離 婚訴訟能成功,要有重大事由,例如證明對方有家暴、外遇、重大不治的疾病等,就算是 如余菊妹已分居二十五年、夫妻感情早已不存在的例子,也不符合離婚的重大事由。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陳昭如表示,針對離婚自由化,《民法》於一九八五年首次修正,在規 範裁判離婚事由的第一○五二條,增加第二項的概括事由(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二○○八年則進一步放寬家暴離婚的要件;但是將分居納入離婚事由、致以婚姻「好聚 好散」,至今仍然未通過修法。 也因此,余菊妹在無法提出丈夫外遇或家暴的證明下,加上遇到缺乏家事案件專業的法官 ,這個婚,就無法離成。 法律過時 忽略婚姻本質 「台灣相較於歐美,離婚的門檻太高,是過時的法律。」莊喬汝律師認為,現行的制度缺 乏彈性,忽略婚姻的本質是:兩個人想要共同生活的意願。 高齡九十歲的余菊妹,在人生的最後階段,不放棄離婚訴訟,為的是爭取一個「不屬於夫 家」的身分認同;結果如何仍在未定之天,然而可以確定的是,這個社會上還有許多類似 的故事上演著。離婚自由化的道路,台灣,還有好長的一段路要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97.15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Divorce/M.1406878575.A.CFE.html
文章代碼(AID): #1JsqDlp- (Div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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