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閒聊] 離婚法律教室

看板Divorce (離婚)作者 (我只是愛掛站)時間10年前 (2014/07/22 15:16), 10年前編輯推噓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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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marriage 看板 #1JpUckGi ] 作者: Saddy (我只是愛掛站) 看板: marriage 標題: [閒聊] 離婚法律教室 時間: Tue Jul 22 12:33:47 2014 我是去年底結婚的新手 逛婚姻版會看到各種故事,有時候我心裡也會想:這樣就離婚吧 不過今天在臉書看到呂秋遠律師分享的離婚法律小教室 我想也許對於某些人會有幫助,因此想轉PO在這裡 畢竟別人說說很容易,但實際上離婚的程序或是要注意要考慮的 也許還是需要專業的一些了解,更有助於做判斷 呂律師自己說這篇文就像是避孕藥或是保險套 是知道怎麼保護自己的方法 呂律師的臉書設的是公開,直接在FB搜尋他的名字就會看到了 因為我不知道怎麼點選單一動態取得連結,所以就直接貼上全文 如有違反版規請再告訴我 ----以下複製貼上----- 呂秋遠 12小時 · 【臉書法學教室之離婚概論】 如果,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 根據內政部最新統計,婚姻的平均保存期限是五年, 早就已經把形容婚姻危險期:「七年之癢」的成語改成「五日京兆」。 所以,離婚的常識應該已經是家中必備良藥。 有鑑於「政治過量,有礙健康」,我們來補充點法律維他命。 離婚,不要動輒就找律師,第一件事情要先找對方。 不論是什麼原因要離婚,總是要先與對方溝通, 到法院打離婚官司,是很痛苦的,兩邊對簿公堂,孩子出庭作證,訴訟動輒經年。 說不定對方早也就想離婚了,只要溝通就能解決的事情,何必找律師處理? 但是,離婚這件事有三大難處。 第一件事就是對方同意, 同意以後,第二件與第三件事,就是孩子的監護權財產分配的問題。 同意是大學問,監護權與剩餘財產分配大概是同意與否的問題點。 一般而言,我會建議共同監護,剩餘財產的分配原則是「不要貪心」。 不過,要記得一件重要的事情, 簽署完離婚協議書,不代表已經離婚,必須要「一起」去戶政事務所登記才算數。 如果對方不願意一起去登記,或是最終沒辦法有共識, 大概就要進入訴訟,也就是判決離婚。 判決離婚,就得要有原因說服法官。 第一大類,有十種理由,我稱之為「十出」,這十種情狀,都可以構成訴請離婚的理由。 不過常用到的大概也就是這兩項:家庭暴力通姦,其他原因比較少見。 所謂的家庭暴力,不是只有肢體暴力,語言暴力也算,例如說粗話、三字經等。 如果發生,我會建議聲請保護令,一併提出離婚的訴求。至於通姦,就不必我解釋了, 但是通姦的事實,非常難以舉證。除非逼不得已,盡量不要找徵信社,麻煩非常多的, 光是徵信社的故事,就可以在天橋下分成九段,說上三天三夜。 第二大類,就只有一個理由, 我用白話文來說,叫做「任何人處於這種情狀,都會想要離婚」。 意思就是除了上述十種理由外,有其他狀況是一般人都受不了的。 舉例來說,老公三年都不洗澡、要求老婆學日本色情片等等。 我見過的理由千奇百怪,我只提醒一個標準,就是把自己想離婚的原因講給路人聽, 如果三個以上的路人都覺得離譜,那法官應該就會同意了。 不敢講?就說「強者我朋友」就好了,又沒人要你承認是自己的故事。 提起離婚訴訟,要寫狀紙。 可以自己打字,格式網路上也都有得抄。但是要把具體原因、法條依據都說明。 一般而言,如果有孩子,會「順便」請求法官酌定親權,也就是孩子的監護權。 如果兩人結婚很久,會有財產糾葛不清的問題,可以「順便」請求法官一起判斷。 如果想要一次解決,可以再提起孩子扶養費的請求。 贍養費,請不必想。 我國民法對於贍養費的請求標準非常嚴, 必須離婚過失不在自己身上,而且離婚之後會頓失依靠,陷入經濟困境。 第一項不難,但是第二項很難,這年頭誰不是好手好腳?又是誰離婚以後就會流離失所? 高額贍養費,大概只會出現在另一半自願給,或是英美國家的法院裡才會出現, 台灣的法院是不可能判決這部分的。 寫完狀紙以後,大約等待一個多月,就會有法院的調解通知到來。 離婚是強制調解,所以一定得到, 但是到了並不代表一定要答應對方的所有條件。 調解委員會給一些建議,要聽不聽都可以,這沒有強制力。 但是要是接受建議,在調解筆錄上簽字,那就是白紙黑字,效力等同於判決, 而且可以單方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 如果調解不成,就會送進法院,由法官決定要不要判決兩人離婚。 談到這裡,如果是因為監護權與財產權談不攏, 很多時候就可以先同意調解離婚,後面再慢慢磨。不過這種說法會因人而異, 如果有一方特別想離婚,不妨就可以用簽字離婚做誘餌,換取對方願意較多的讓步。 在離婚的市場上,永遠是比較急的人最吃虧。 趁著對方急著離婚,多為自己或孩子想一點,說不定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穫。 如果進入法院,法官就會針對離婚事由、監護權、財產分配的相關事實加以調查。 離婚不外乎就是看誰對誰錯,兩邊努力的撕破臉抨擊對方傷害彼此不留任何情面, 監護權大概也是如此,用心證明自己是好爸爸好媽媽不愛江山愛小孩之現代二十四孝。 不過現在監護權的判定,過去大概就是以社工訪視報告為準, 現在則是多了程序監理人的設計, 也就是法院會指派一名心理諮商專家,代表孩子發表意見。 我個人很贊同程序監理人制度, 不過目前台北三個家事法院,還是台北地院比較流行而已, 新北跟士林地院要看情況,不是每個法官都會主動指派,可能家長要自己留點心。 不過,說實在話,監護權的爭取有非常多奧妙之處, 說起書來也是可以三天三夜,在天橋下分成九段,很難用一篇文章表達完畢, 我們日後有機會再來談這個議題。 總之,絕對不是誰有錢,誰就一定拿得到權利。 法官會用各種方式瞭解誰比較關心小孩、愛小孩。 請記得,孩子不是大人的玩具,他們是自己的主人, 請以小孩的福利為主,不要只想著佔住孩子來報復對方。 至於財產分配的部分,會分成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婚前財產的部分,另一半都不能分配; 只有婚後財產的部分,兩人的財產增長的差額,才可以由少的人取得一半。 不過,爸媽給的,另一半是不能分的。 所以不要以為嫁給富二代,就可以在離婚後取得一代給二代的財產, 套句世間的話:「Over his dead body」, 除非有耐性等到另一半駕鶴西歸,否則只要是離婚,就只能分到「白手起家」的那部分, 至於「家族庇蔭」的那部分,洗洗睡是比較實際的。 今天的法學教室,我們就上到這裡, 我們今天談了離婚的原因、監護權與財產的大方向, 有機會我們再以故事的方式講給大家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232.22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marriage/M.1406003630.A.42C.html

07/22 12:35, , 1F
你寫成呂遠秋了
07/22 12:35, 1F

07/22 12:37, , 2F
有離婚版......\
07/22 12:37, 2F

07/22 12:42, , 3F
實用推! "Over his dead body!!"真的很好笑 XDDD
07/22 12:42, 3F

07/22 12:47, , 4F
實用推。建議也po離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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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12:50, , 5F
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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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12:59, , 6F
妳知道,有離婚板嗎?
07/22 12:59, 6F

07/22 13:02, , 7F
建議轉離婚版
07/22 13:02, 7F

07/22 13:08, , 8F
建議也可PO離婚版,此篇將收入精華區
07/22 13:08, 8F

07/22 13:09, , 9F
Z→9→20→8
07/22 13:09, 9F

07/22 13:48, , 10F
長知識
07/22 13:48, 10F

07/22 14:44, , 11F
文筆好有趣!謝謝分享~希望用不到XDD
07/22 14:44, 11F
※ 編輯: Saddy (59.115.232.226), 07/22/2014 15:15:5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Saddy (59.115.232.226), 07/22/2014 15:16:18

07/22 22:20, , 12F
07/22 22:20, 12F

07/23 09:30, , 13F
謝謝分享
07/23 09:30, 13F

07/24 01:55, , 14F
呂大狀師似乎經常跑天橋XD
07/24 01:55, 14F

07/25 06:29, , 15F
我比較好奇怎麼精確劃分婚前婚後財產?
07/25 06:29, 15F

07/25 06:30, , 16F
婚前買的股票賠錢,婚後多年價格卻漲了50倍,這怎麼算?
07/25 06:30, 16F

07/26 01:49, , 17F
要看是採夫妻共有財產制還是夫妻雙方財產制哦
07/26 01:49, 17F

07/26 01:50, , 18F
婚前買的應該是採各有財產制 看民法那條附近的段落吧
07/26 01:50, 18F

07/26 02:08, , 19F
請問如果是父母贈予到我名下的財產 也要列入計算嗎?
07/26 02:08, 19F

07/27 11:11, , 20F
我是想知道如果婚借娘家錢還債,但幾乎都沒有回來,
07/27 11:11, 20F

07/27 11:12, , 21F
本身也幾乎沒有存款,若離婚時財產的分配又該如何
07/27 11:12, 21F

07/29 17:03, , 22F
贈與不列入分配
07/29 17:03, 22F

10/20 15:55, , 23F
謝謝分享,正好需要!
10/20 15:55, 23F
文章代碼(AID): #1JpW_3Rk (Div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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