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本版有人洩漏女友日記被告了?

看板Boy-Girl (男女)作者 (嘻嘻)時間2年前 (2022/08/10 09:24), 編輯推噓7(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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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事情本來就很容易觸法, 像駐板女權最推的偷看手機也是。 看網路上整天宣傳中國手撕渣男、手撕渣女, 什麼婚禮上把偷情的性愛片公開等等, 見很多網友拍手叫好,就誤以為這樣是正義, 殊不知很多情況只是沒有被告沒事而已。 法律上鮮少管到劈腿的啦, 反倒是被劈腿的那一方的舉動容易觸法。 ※ 引述《medama ( )》之銘言: : 如題 : 剛在法院網站公開判決書看到的 : 簡單說就是男方看了女方的日記 : 因為女方腳踏多條船的事跟女方爭吵 : 後來約定不再談這事也不會公開女方日記 : 違反就賠100萬並吊銷醫師執照 : 結果之後發現女方又劈腿 : 就到本版公開女方日記 : 還威脅女方要公開給她任職學校知道 : 然後就被告了 : 最後被判賠30萬 : https://i.imgur.com/ABcRVAP.jpg
: https://i.imgur.com/dbHuR0A.jpg
: https://i.imgur.com/7G1ueYz.jpg
: https://i.imgur.com/YygwOFi.jpg
: 摘錄: : 被告於109年7月14日在PTT網頁之「Boy-Girl」看板,發表標題為「原諒是對自己的殘 忍? : 之文章,於文中陳述其遭前女友劈腿之情節,並將原告107年11月至109年1月間之日記 內? : 以文字描述、節錄於該篇文章中等情,有PTT網頁截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至22頁 )? : 雖被告並未張貼原告日記之翻拍照片,且文章內容未將原告日記一字不漏轉載,然被告 : 開網路使用文字描述、節錄原告日記內容,已使原告日記部分內容彰顯於眾,違反系爭 : 書第2條關於被告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開原告日記內容之約定。 : …… : 然審酌被告違約之強制未遂手段、方式及期間、次數,及被告在PTT網頁僅以文字描述 、? : 錄原告日記內容,尚非一字不漏轉載或張貼原告日記翻拍照片,且並未公布原告之個人 : ,閱覽之不特定人無法連結知悉被告文章所指之前女友即為原告,尚不致對原告造成過 : 害,並兼衡被告違約所侵害者乃原告之人格權,兩造所陳其等之學經歷、職業、收入、 : 及家庭狀況、財產所得資料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原告請求100萬元之違約金容有過高, 應? : 減為30萬元為適當。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58.241.1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660094699.A.8E0.html

08/10 09:29, 2年前 , 1F
女權患者跟感受腦的安全感你敢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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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09:44, 2年前 , 2F
若只罰款可以讓對方身敗名裂值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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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0:26, 2年前 , 3F
會洩漏的,一部分已經評估過風險了,不用替他們擔心,被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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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0:26, 2年前 , 4F
也是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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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0:27, 2年前 , 5F
早點爆也比較好,不然那天玩太大的遇到恐怖情人,就直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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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0:27, 2年前 , 6F
命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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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0:43, 2年前 , 7F
劈腿不違法,但懲罰劈腿公布他人隱私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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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1:09, 2年前 , 8F
男人老二癢,不要強迫他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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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1:10, 2年前 , 9F
不要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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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3:04, 2年前 , 10F
劈腿本來就不違法 道理問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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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3:44, 2年前 , 11F
沒結婚劈腿本來就不犯法啊。但公開隱私,不管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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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3:44, 2年前 , 12F
,都犯法吧。那麼希望用法律管束劈腿就去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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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3:49, 2年前 , 13F
當事人是醫生,基本上應該是花錢買報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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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3:53, 2年前 , 14F
醫生花錢讓對方社死很值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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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4:34, 2年前 , 15F
不確定報復了什麼,女生進入家庭,照樣吃得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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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5:53, 2年前 , 16F
對於一些人,那點錢根本不重要,要到就是對方身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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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5:53, 2年前 , 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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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6:24, 2年前 , 18F
人生就是出一口氣 官司只是小事
08/10 16:24, 18F
文章代碼(AID): #1YymZhZW (Boy-Gi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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