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怎麼斷絕懂法律追求者的騷擾,好想死

看板Boy-Girl (男女)作者 (馬臉)時間11年前 (2015/04/18 07:47), 11年前編輯推噓6(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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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mileyroom (慢慢)》之銘言: : 拜託誰可以幫幫我 : 我真的不知道還能怎麼辦 : 遇到一個台大的學生 : 很懂法律 : 甚至要大法官釋憲來跟學校抗爭 : 他跑到我工作的地方堵過我之後 : 我就完全不想跟他聯絡了 : 為此我換工作也搬過家 : 他說過如果我不跟他聯絡要找到我新家來堵我 : 還說這樣不犯法 : http://ppt.cc/TUWs : 今天封鎖了他5個FB : 他用第6個FB傳訊息 : 我請他不要再騷擾我 : 他說報警也沒用 : http://ppt.cc/de1d : 快要瘋了 : 總覺得活著被這種人騷擾很痛苦 : 是不是只有死掉才能擺脫他的陰魂不散 : 想到這個新聞 : http://ppt.cc/Pws7 : 我覺得很害怕 逼居首po請鞭小力點~ 手機排版傷眼請見諒 ヽ( ・∀・)ノ =============分隔線============= 認真回一下 馬臉我雖然不是台大法 不過好歹也是法律相關科系 對法律略懂略懂這樣~ 首先 反正封鎖也沒用的話 傳訊息過來可以直接不要看就好了 寄實體信給你亦同 然後 如果他還威脅你說: “要死給你看”啦,或者 “要在路上堵你”啦,之類的 根據刑法304條的強制罪: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謂「強暴」,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非以被害人自由完全受壓制為必要。” 強制罪只要有強暴脅迫逼使人做無義務的事情即可成案, 換句話說, 恐怖情人以死或者其他強暴脅迫之方式要求你跟他在一起(無義務之行為) 理論也是可以適用本條的。 好啦屁話(騙p幣)了那麼多, 在劈哩啪啦的講一堆好像有涉嫌混稿費之嫌疑, 所以馬臉我就只好來收尾下結論啦~ 總之 我覺得是這樣齁~ 你就把他之前寄給你所有你覺得屬於 “強暴,脅迫”的訊息 搜集起來整理一下當證據 然後直接拿去警察局告他就好啦 ~ 當然, 對方畢竟台大法嘛 難保不會再用什麼奇怪的招數來脫罪, But! 同學,刑法告不成沒有關係! 他的行為已經明顯的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啦!! 也就是說, 在民事上你絕對是可以跟他求償的 ヽ( ・∀・)ノ 一個便當吃不飽就吃兩個…啊不是, 我是說如果刑法告下去沒用的話, 那刑法告不成就告民法啊~ 依小弟看來除非他有kmt的黨證(唉? 不然不太可能判無罪又判不用賠的啦~ 蛤?什麼? 你說他在路上堵你或真的死給你看怎麼辦? ㄜ…這個嘛 堵你的話 直接無視 而他如果意圖用暴力攔下你, 或是一路跟著你騷擾你, 不用懷疑果斷告下去就對啦!! 不過話說回來為了保障你的人身安全, 敝人還是建議你去買個防狼噴霧器之類的東西,然後盡量不要走在人太少的地方這樣才是 上策啦。 最後, 王八蛋這種渾蛋他要死給他死啊!!(大誤 啊不是…我是說他如果真的要(有明顯事實足認)自殺什麼的話, 麻煩找鴿子報案 鴿子很好用der~ 以上是小弟的一點拙見, 提供給您參考 ヽ( ・∀・)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9.8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429314438.A.574.html ※ 編輯: gph010142 (223.137.9.82), 04/18/2015 07:47:45 ※ 編輯: gph010142 (223.137.9.82), 04/18/2015 07:49:37

04/18 08:48, , 1F
推 另外請教正當防衛要怎樣才不算防衛過當 :O
04/18 08:48, 1F

04/18 09:23, , 2F
只要讓對方感到痛就可能是防衛過當(完
04/18 09:23, 2F

04/18 09:34, , 3F
用恐嚇危害安全罪啦 還沒到強制罪
04/18 09:34, 3F
回樓上~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他如果已“自殺”相逼的話那麼在構成要件的部分可能會有問題這樣~ 另外回一下一樓~ 關於刑法23第條的正當防衛, 一般來說是否防衛過當就要扯到所謂的“比例原則”, 而據小弟所知, 實務上正當防衛又以防衛致其已經停止對當事人之不法侵害為止, 舉例來說: 甲拿球棒欲攻擊乙,而乙為避免現在之不法侵害,從路上拾一石頭反擊乙之手,使其球棒 掉落,而無法繼續攻擊,則此及為正當防衛。又若甲今球棒掉落後已停止攻擊之行為,而 乙因氣憤而繼續持石頭攻擊甲,則就沒有正當防衛的適用。又如甲是空手攻擊乙,而乙出 於防衛持刀反擊,致甲重傷,如此一來就會有防衛過當的問題。因為空手和持刀很明顯是 不符合比例原則的。 以上~ヽ( ・∀・)ノ ※ 編輯: gph010142 (223.136.153.90), 04/18/2015 10:30:10

04/18 10:54, , 4F
我想你應該還沒考上吧...
04/18 10:54, 4F

04/18 10:55, , 5F
這個案件就是告305比304容易成
04/18 10:55, 5F
回樓上,小弟只是法律“相關科系” 不是法律系呦~ 所以說也只是略懂嘛 有什麼錯誤見笑了多多包涵啦~ (不過話說我畢業好像是法學副學士就是了…汗…) 然後考上什麼的…嗯… 我們系出來的職業基本上只有一種 然後上一屆考的通過率好像是99點幾啪的樣子(挖鼻 ※ 編輯: gph010142 (223.136.153.90), 04/18/2015 11:07:44

04/18 11:02, , 6F
另外之前男方到工作場所騷擾的行為,可能有社會秩序維護法
04/18 11:02, 6F

04/18 11:03, , 7F
第68條的問題,可以用的手段不只有刑法而已
04/18 11:03, 7F

04/18 11:16, , 8F
我個人是覺得304,305都頗難告的成啦…
04/18 11:16, 8F

04/18 11:19, , 9F
其實還不清楚事實啦 我覺得最好別教太多 狼也可能批羊皮
04/18 11:19, 9F

04/18 11:21, , 10F
以死相逼正面審查違法性不會過,不算強制罪....
04/18 11:21, 10F

04/18 11:21, , 11F
社會援助管道不少 真有證據可以循管道求助
04/18 11:21, 11F

04/18 11:34, , 12F
樓上幾樓所言甚是,小弟領教惹@@
04/18 11:34, 12F

04/19 18:40, , 13F
smilelyroom
04/19 18:40, 13F

04/19 18:40, , 14F
@@這件事到底...?
04/19 18:40,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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