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房間裡的大象】(吳明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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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rampism (trampism) 看板: lesbian
標題: [分享]【房間裡的大象】(吳明益)
時間: Tue Nov 22 06:03:34 2011
很喜歡吳明益老師和他的文字,
總是溫溫的卻很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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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間裡的大象】
文/吳明益(作家,東華大學華文系教授)
1998年我還是個研究生的時候,有一回幫何春蕤老師與甯應斌老師編輯《性/別研究》。
當時的我對這類議題仍然非常疏離惶恐,何老師應該是因為我的??排版技術而錄用我,而
我則是因為拮据的經濟而接下這個在議題上極為陌生的工作。
我記得那期有一篇酷兒理論家伊芙.賽菊蔻(Eve Kosofsky Sedgwick)的文章,叫做〈
如何將孩子教養成同性戀:為娘娘腔男孩而戰〉。我邊排版邊讀,一面想起在我男校生涯
裡遇過的娘娘腔男孩們,一面對他們所受到的同儕傷害感到一種難以言喻的心理共振。不
過過去的教養仍讓我「不敢」接受其中頗為鏗鏘有力的論調,那就是我們透過教養來強化
性/別形象,才是這些人在這樣的價值觀裡受挫或被傷害的主要原因。因為如果真是這樣
的話,我就變成共犯之一了。
但其中賽菊蔻提出的前衛問題,一直成為我偶爾思考到相關問題的困結:為什麼我們不能
突破性/別的限制,將自己的孩子教養成同性戀呢?
最近或許最受注目的話題是「夢想家」,但對我而言,接手戒嚴時期「違警罰法」的「社
會秩序維護法」,在11月開始實施對性交易兩方皆罰的修正條文,卻也是應該注目的議題
。
這個泛道德化社會選出的泛道德化政府、泛道德立法委員,共同創造了一個奇異景象。從
憲法精神上,我們無法入「成年、自願的性工作者與性消費者」於「罪」,卻在社會秩序
維護法中予以懲罰。原因只是因為沒有任何縣市願意成立「性工作專區」。
一個非常顯而易見的事實是,在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初,所有參與者都必然知道,無論
藍綠組成的偽善地方政府,都不可能設置「性專區」來開自己選票的玩笑,於是乎這個看
似開放的決策,卻是想要一舉抹去性工作者與性消費者存在的事實。不,這麼說並不準確
,事實上全世界目前應該還沒有一個道德者的理想國是既無性工作者也無性消費者的,這
條法令的目的是,「假裝沒有看見」性工作者與性消費者存在的事實。
我從小在西門町成長,年初時因國光石化的包圍環保署行動,遂有機會夜間步行萬華。當
時正好也知道社維法修正條文的議題,自此我著意注意此地的性工作者與性消費者所處的
情境。如果你有機會深夜步行這個區域,你會發現,就在警察局的對面,就有性工作者的
存在。而在深夜的西昌街,往往有外貌看起來年逾六十,有些都還行動不便的性工作者存
在其間,而以龍山寺對面的廣場為核心,四周道路都有大批遊民睡臥在街上。我們真以為
「處罰」這些人是道德的?我們真以為「處罰」這些人就會讓他們「消失在這個社會上」
?
請記得這類議題的思考,絕不可能有任何一位神智清醒者贊同「被迫」的性工作者存在的
合理性,當然也不可能承諾暴力對待性工作者的性消費者無罪的可能性。也就是說,這個
議題的討論,應建立在性工作者與性消費者均是具自主性的成年人這樣的前提之上。而在
這樣的前提上,我們究竟有什麼樣的理由禁止金錢進行性交易呢?
正如近日部分學者所質疑的,經濟富裕者的性交易,警方破獲得到嗎?公權力將變成極具
針對性地,並迫使低收入的性交易者與性消費者陷入生活與情欲匱乏的窘迫情境。我有時
會以一位文學寫作者的角度,試推想在虛構小說裡倘若要想像這樣一位人物,她(或他)既
非樂於從事此項工作,而是如一般人想像的,具有不得已的原因(如要扶養小孩等等)。試
想若性工作者原本準備投入這她並不情願的工作一年後便選擇退出,如今卻被迫躲躲藏藏
,有時還被取締罰款,導致得「工作」三年,那麼我們的社會究竟是延長了她的「痛苦」
情境,還是給了她救贖?
近日正好讀完社會學家伊維塔‧澤魯巴維爾(Eviatar Zerubavel)的《房間裡的大象(The
Elephant in the Room)》,作者藉由一句影射參與者視而不見的諺語,去說明「共謀性
的沉默」,有時會造成極大的歷史悲劇。小至家庭中的亂倫、傷害;大至如納粹的屠殺,
沉默的旁觀者等於是共謀者。唯一的解決辦法就是把「大象」從背景中拖出來,打上聚光
燈,談論它、檢視它。
我還記得幫《性/別研究》初排結束的那天,我見識到甯應斌老師不可思議的細心工夫,
他能一眼看出整排十一級字有一個字是十級,並且要求排版的微調程度到了讓我驚心的地
步。我趁機向何春蕤和甯應斌老師提出是否能為我解釋賽菊蔻文章的要求。豪爽的何老師
,跟細心的甯老師,遂在那小小的研究室裡,為我上了一堂課。我不知道兩位老師是否還
記得那個晚上,對我而言,那個從小我選擇共謀性沉默,參與羞辱班上娘娘腔男同學的大
象逐漸縮小,終究消散無蹤。
從此我不再避談同性戀與各種性/別議題,我發現自己過去少年時期被教養的,對同性戀
者的殘餘歧視,也漸漸消逝。
當大法官解釋罰娼不罰嫖是違憲時,如果我們正視這個解釋,它的根本精神當是非受迫性
的性交易,實在是找不出處罰的理由。但泛道德化的立法院終於是還三讀通過了社維法的
修正案。這樣的一條罰則,暴露了這個社會的工作歧視、階級歧視、性歧視。我並不否認
自己或許也是其中之一,甚至也不知道該如何解決目前所謂的「社會道德壓力」。只是這
讓我不禁想起莫泊桑(Guy de Maupassant)那篇知名的〈脂肪球〉短篇小說。這整個社
會,或許將因為這樣的法律條文,而和小說裡和妓女脂肪球共車的那群自以為是的「上流
人士」一樣,在道德的話語下,無意間流露出靈魂的骯髒。
處罰真的能解決情欲的問題?是否僅有婚姻與情侶關係的性行為才具合法性?性行為為什
麼不能涉及金錢交易?為什麼不能有一位從事性工作者的好朋友就住在我隔壁?或許談論
是最好的面對方式,我們得面對這頭房間裡的大象,以避免成為道德語境裡的沉默共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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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Leoniss (218.94.92.83), 時間: 11/22/2011 11: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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