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雙性戀變性者 有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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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錄][北市] 同志雙性戀變性者 有法保障
時間: Tue Sep 5 21:58:0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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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同志雙性戀變性者 有法保障
時間: Tue Sep 5 21:55:50 2006
2006.09.05中國時報
同志雙性戀變性者 有法保障 劉添財/台北報導 http://0rz.net/b51Oj
北市府法規會趕在台北市長馬英九卸任前夕,創地方政府之先,提出
「台北市人權保護自治條例草案」,首度明訂政府要保護同性戀者及性別少數者
如雙性戀、變性者之權益,不得有任何歧視或差別性的待遇;另市府也要設立
人權保護官及人權保護諮詢委員會,以強化權利保護機制,每年並提出人權工作報告。
保障範圍:不得歧視須尊重
先前相關宗教團體負責人才抨擊市府有意辦理同志婚禮,市府昨日討論
上述保障同性戀者權益,到底有沒有保障同志結婚權?法規會主委陳清秀解釋,
同志結婚權屬於中央立法職權,不屬地方政府職權,因此市府所能保障的同志權益
,僅屬不得有歧視及尊重等要求。
馬英九昨日在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聽取法規會報告後,認為上述立法
是項進步的觀念,希望法規會加速推動,以早日獲得市議會審議通過。
至於外界對於同志相關議題的發言,應屬多元社會的自然現象,「不必太那個」。
制定人權保障相關自治條例及人權保障委員會,一直是馬英九競選白皮書中
標榜的主張,法規會趕在卸任前夕提出上述草案,多少有落實政見的意味在。
強化人權保護機制
法規會提出的草案,在基本人權保障方面,主張北市不得在欠缺
實質合理、正當之事由下,僅根據市民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
政見或他種主張、地域、財產、出身、身心障礙、年齡或他種身分,進行差別待遇。
對於同性戀及雙性戀、變性戀等權益也都要予以保障,不過條文內容卻未如
保障老人、兒童、原住民等族群來的明確。
除了要尊重同性戀及性別少數者權益外,草案也仿國外保民官的精神,
在市府設置人權保護官,強化人民權利的保護機制,如果民眾人權遭受侵害
即可向保護官提出申訴,要求相關機關提供資料或說明,若發現有違法之處
即可提出建議,如有未改善之處,還可要求相關機關做書面道歉、金錢賠償
或補償及其他適當之措施。
馬英九要求人權保護官必須提高層級,未來要由市府顧問、參事等層級人士擔任
,或許也可以由顧問機要職委請民間公正人士例如律師、檢察官、法官等等擔任,
以提昇人權保護官的超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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