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神棍誆「雙修改運」性侵3女 二審逆轉:1人拿不到半毛錢
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2000037-260402?chdtv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台中「西方如來寺」爆出神棍長達15年以「宗教雙修」之名性侵女信徒的離譜案件!劉姓
被告自稱母親死後成佛,法號「無量金菩薩」,利用信徒感情、事業低潮之際,話術恐嚇
「不跟老師修幹,你就會淪為酒家女、一輩子感情破局」,藉此壓制3名女信徒的意志,
長期在摩鐵內逞慾。案經法院審理,一審判決劉男應賠償3女共380萬元;不料二審風雲變
色,認定其中一名被害人丙女因「太晚提告」,請求權已逾10年時效,慘遭逆轉判決一毛
都拿不到!
判決指出,劉男自98年起接手母親創立的佛堂,對外宣稱母親已升格為「無量金菩薩」、
可以降駕救世。他把自己塑造成信徒眼中的「主」,恐嚇若不服從指示,輕則感情不順,
重則家破人亡。
3名被害人皆因人生低潮誤入狼爪:丙女於98年間為求挽回前男友,被劉男告知「你是紅
顏薄命,要用身體跟老師換」,遭性侵長達2年、高達10餘次。
甲女於105年底因婚姻失和加入佛堂,劉男恐嚇她「出去會被強暴」,要求簽下「性愛同
意書」及200萬本票作為「保障」,遭性侵10次。
乙女因分手及工作低潮,被劉男恫嚇「不修幹無法改變命運」,同樣被逼簽性愛同意書,
受害次數高達21次,直至劉男遭羈押才停止。
全案進入二審出現重大逆轉。儘管劉男在法庭上為了求交保、獲輕判,一度釋出和解善意
,但法院認定丙女的受害時間落在98年至100年間,距離她114年5月提起民事求償,已超
過《民法》第197條規定的10年「最長時效」。
法官認為,即便丙女聲稱當時被「蒙蔽」、不知遭詐欺,但法律上的長期時效不因此暫停
。面對劉男主張時效抗辯,二審合議庭最終廢棄原審判決,將丙女的130萬元賠償金全數
駁回,成為本案最大輸家。
至於甲女、乙女部分,因兩人直至113年底、114年初經檢警告知,才「確知」遭宗教詐欺
性侵,請求權時效尚未消滅。二審維持一審認定,判劉男分別賠償120萬及130萬元定讞。
法院在判決書中嚴厲指責,劉男利用信徒處於急迫無助時,以「科學無法驗證」之言論壓
抑被害人理性思考,「使原告知作成一般人所不為之損己性交決定」,雖手段非屬傳統暴
力脅迫,但仍嚴重侵害性自主權。法官亦認定,被害人雖曾簽立「性愛同意書」,但這是
遭宗教話術誤導下的產物,不能視為「與有過失」,拒絕減輕劉男賠償責任。
對此結果,甲女、乙女可持確定判決對劉男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而丙女因時效問題,恐將
求償無門。全案仍可上訴。
附按:民事判決編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一一五年度上字第一九八號
(二)甲女之請求權尚未罹於消滅時效:
2.A07雖辯稱甲女於106年即已對其為邪魔歪道有所認識,即應自斯時知悉侵權行為云
云。惟甲女於113年11月26日經通知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製作調查筆錄時陳稱
:伊於106、107年有簽發本票給A07,因為當時伊與A07有類似交往關係,怕講出去
對A07有傷害。伊有與A07發生性行為等語;同日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稱:伊因
不想讓佛堂其他人看到,都是在汽車旅館與A07發生性行為。因A07為伊佛堂老師,
加上年紀大伊很多歲,伊才會簽署性愛同意書給A07等語;嗣於114年1月14日經檢察官
告知A07坦承係施用詐術使其同意與之發生性行為後,其始陳稱:因為A07係伊老師
,應該不會對伊這麼做,當下很震驚,警詢時才沒有說實話;雙方係從106年3、4月起就
有發生性行為,雖伊一開始有質疑A07是邪魔歪教,但A07向伊表示要與他發生性行
為,才能改變因果、命運,否則伊出去會被人性侵,被男人騙錢,且要求伊出具性愛同意
書讓他自保外,並以伊沒有丙女漂亮,其未與丙女發生性行為(反與伊發生),表明係在
幫忙伊,更要伊簽發本票保障他,伊現在要對A07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等語,足見甲女
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與A07發生性行為,係因A07係佛堂老師身分,相信A07確
有特殊神力可改變其命運,其當時尚未確定A07所謂性交改命之說,係不法侵害其性自
主權,始願意出具性愛同意書及本票,嗣或因A07手中持有本票、性愛同意書,使其愈
發不敢輕易違背及懷疑。直至113年11月26日其經檢警訊(詢)問後,始懷疑係遭A07
性侵,而於114年1月14日經檢察官告知其A07坦承犯行後,其始確知A07所為係侵權
行為,故甲女於114年5月27日對A07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尚未逾2年之消滅時
效。
3.A07未能證明甲女於106年間即已知悉遭不法侵害其性自主權,其辯稱甲女之損害賠
償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而拒絕給付云云,即非可採。
(三)丙女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
2.經查,A07對丙女所為如附表編號3侵害行為發生於98年8月至100年夏天間,而丙女
遲於114年5月27日始對A07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自侵權行為時起已逾10年而罹
於消滅時效,不因丙女是否於知悉後2年內請求損害賠償而受影響,則A07依民法第144
條第1項規定拒絕給付,自屬有據。
3.丙女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不因A07同意調解而中斷:
⑴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並無中斷時效之可言。又債務人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
為承認者,其承認固可認為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惟債務人是否有為承認之行為
,仍應以其有明示或依其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已為默示承認者而言。丙女既主
張A07拋棄時效利益,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丙女為因時效利益之拋棄而受有利益之人
,自應就A07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仍為時效利益之拋棄,負舉證之責。
⑵A07於丙女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固於刑案一審繫屬期間之114年5月8日
具狀表示坦承起訴書所載犯行並聲請移付調解,其於同年6月3日刑案準備程序亦陳稱:其
認錯不會再犯,請求給其交保機會,也希望與被害人和解等語;於同年7月22日刑案審判
程序進行量刑辯論時,其辯護人亦為辯稱:甲女3人之告訴代理人雖表示無意願調解,但
A07非常有誠意要與所有被害人進行調解,請求從輕量刑等語;A07亦表示願意賠償
,請給其具保機會;刑案一審於同年8月20日延押訊問時,辯護人為其辯稱:目前正與被
害人協調賠償中,應可讓其具保與被害人協商賠償事宜等語;嗣刑案上訴後,A07表示
僅就刑度部分上訴,願意將房子處理掉,與甲女3人和解,請求讓其交保等語。綜合上情
可知,A07係為求其強制性交犯行可獲交保、輕判,始於刑案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試圖
與丙女和解,尚難認其有何明知丙女損害賠償請求權業已罹於消滅時效而仍拋棄其時效利
益。
⑶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
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民事訴訟法第422條定有明文。A07於114年7月23
日經原法院臺中簡易庭調解委員調解時,固曾表示願以200萬元與丙女成立調解,惟因雙
方調解條件差距過大而未成立,有該庭調解事件報告書可參,遍觀調解事件報告書所載亦
未見A07有承認時效完成及拋棄時效利益之意,根據上開規定,本院自不得以A07於
調解程序中表示願意賠償丙女200萬元,逕認其已有承認丙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及拋棄時
效利益之意。本件丙女始終未能舉證證明A07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拋棄時效利益,本
院無從為有利於其之認定。
⑷至丙女雖引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7號判決意旨,主張A07為時效抗辯乃權利
濫用云云,惟該判決之基礎事實為公害訴訟,且被害人之損害係長期累積而來,不易察覺
或發現,已與本件有別。又參酌丙女於刑案偵訊中自承曾於第一次離婚前向其配偶表示遭
A07性侵,對佛堂及A07上課內容有所起疑,其第一次離婚時間係於113年11月27日
訊問前1年,益徵其早已知悉係遭A07性侵之事實,A07亦未曾要求丙女出具性愛同
意書或本票之方式迫使丙女無從主張其權利,自難認丙女行使權利有何困難,及A07就
丙女權利之行使有何阻撓,或就丙女遲未行使權利有何可責難之事由,故丙女所辯尚非可
採。
(四)(刪節,賠償金額認定)
(五)A07辯稱甲女2人與有過失並無理由:
1.A07於上訴後始辯稱甲女2人與有過失,並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6款
之情事,甲女2人雖不同意其提出,惟本件嗣經兩造會同本院協議簡化之爭點其中一項為
「甲女3人就損害之發生,是否與有過失?」兩造自應受其拘束,是本院應就此抗辯具體
認定有無理由,甲女2人其後具狀主張A07不得於二審為此抗辯,即屬無據,合先敘明
。
2.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
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須被害人與有過失,而其行為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且與加害
人之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及行為與結果具相當因果關係者,始足當之。又法院對於
酌減賠償金額若干抑或完全免除,雖有裁量之自由,但應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
輕重以定之。本件A07乃係向身處感情或工作適應低潮之甲女2人謊稱其有特殊神力,
而以此方式違反其等意願而侵害性自主權,A07所獲得之不法利益即係取自於被害人所
受之損害,此與一般損害之加害人並未自被害人取得利益之情形不同。法院對被害人與有
過失程度之輕重,即應審慎認定,俾免加害人因被害人之與有過失而獲得不當利益。
3.A07辯稱甲女2人均係曾有婚姻之人,案發時皆已成年,當可理解與異性前往汽車旅
館可能發生性行為,且其等均出具性愛同意書,配合與A07發生性行為,甲女更曾質疑
A07係否邪魔歪道,就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云云。惟查,本件係A07對甲女2人謊稱
其有神力可為其等改變命運,其等乃在違反自由意志之情形下,與A07發生性行為,難
謂其等有何過失。至甲女固曾懷疑A07之說詞,惟嗣經A07再次以話術說服並簽下性
愛同意書、本票,亦難謂其對於損害發生或擴大有何過失可言,故A07所辯洵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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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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