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台南 前科男色誘12歲少女 緩刑4年
台南 前科男色誘12歲少女 緩刑4年
04:10 2026/06/30
中國時報 郭良傑 、台南
郭姓男子與12歲少女交往發生性關係挨告,台南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應執行2年,
緩刑4年。(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台南傳真)
30歲郭姓男子5年前服役時,猥褻女同袍被判刑6月,遭軍方汰除。
他不知悔改,2年前在社群媒體IG結識1名12歲少女,2度邀少女到住處發生性行為挨告,
以80萬元達成和解,台南地方法院依與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2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緩刑4年,義務勞務60小時並交付保護管束。
判決指出,郭男於民國113年9月間在社群媒體IG上結識當時年僅12歲少女,明知少女未滿
14歲,以交往為由,在不違少女意願,雙方兩情相悅下,於同年9月某日及隔年5月10日凌
晨1時許,約少女到他的住處與他發生性行為。
事後被少女姑姑知悉,帶少女到警局報案提告,檢方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
法官認為,郭男明知少女未滿14歲,身心發展尚未健全,為逞一己私慾,與她發生性行為
,對少女身體自主權未予尊重,亦對少女身心健康、發展及日後人際關係交往,均造成負
面影響。
郭男被查出,110年8月服志願役時,見同單位1名女同袍心情不佳,邀對方出遊看夜景後
,見對方疲累在車上睡著,即開車載她到台南關仔嶺一處旅館休息。
進房後郭男對熟睡的女同袍襲胸、摸下體猥褻,直到對方驚醒後才停止。
女同袍事後向單位長官報告,郭男被依強制猥褻罪送辦,賠償15萬元和解,被判6月、緩
刑2年。隔年2月被軍方汰除退伍。
法官認定,郭男雖坦承犯行,但有前案紀錄,兩次犯罪時間相近、行為動機相似,已與被
害少女父親達成80萬元和解及分期支付,具有悔意,因一時失慮犯罪,應知所警惕,2罪
各判刑1年9月,合併應執行2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應服勞務60小時,受保護管束。
可上訴。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60630000606-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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