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妻當街擁抱親吻小王 法官認非「情節重大」判綠帽夫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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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妻當街擁抱親吻小王 法官認非「情節重大」判綠帽夫敗訴
2026/05/31 10:26 記者翁靖祐/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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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怒告伴侶與小王親吻、擁抱,求償50萬元,但法官判其敗訴。(本報製圖)
新北市林姓男子發現江姓妻子與陳姓男子交往過密,不僅天天熱線、由陳男騎機車接送上
下班,兩人甚至在街頭當眾擁抱、親吻。林男憤而向兩人提告索賠 50 萬元精神慰撫金。
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審理後,竟回歸民國 88 年的立法原始精神,認為「牽手親吻」
雖然逾越男女分際,但嚴重程度無法與立法理由例示的「強姦、擄人」重罪相比,不符「
情節重大」要件,判決林男敗訴。可上訴。
原告林男主張,妻子與陳男互動極為親密。陳男不僅經常單獨與江女講電話聊天,還固定
騎機車接送她上下班。林男控訴,兩人在接送過程中旁若無人,多次出現擁抱、親吻等明
顯超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親暱舉動。林男認為兩人已嚴重不法侵害他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
益,且情節重大,導致他精神承受巨大痛苦、瀕臨崩潰,因此委任律師依民法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向妻子與小王共同求償 50 萬元。
過去司法實務上,多數法官長年引用最高法院 55 年台上字第 2053 號判決見解,只要看
到被告雙方有牽手、親吻等逾矩行為,幾乎都會認定已破壞夫妻生活安全幸福而判賠。然
而,本案承審法官沈易在判決書中拋出不同見解。
法官爬梳民國 88 年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增修時的立法理由,發現當年立法者曾特別明
文強調「對身分法益之保障亦不宜太過寬泛」。當時行政院與司法院的立法說明更具體舉
例,所謂的「情節重大」指的是如「未成年子女被人擄掠」或「配偶一方遭他人強姦」等
極其嚴重的犯罪行為。
法官強調,司法者在解釋法律時應尊重立法者的原始制度設計,因此對於「情節重大」的
定義,不應該過分逸脫立法理由所例示的重罪範疇。換言之,原告所主張的受害內容,必
須與立法者列舉的案例具有「可比性」,法院才能認定符合賠償要件。
法官在判決中直言,縱使林男指控的「單獨熱線、機車接送、擁抱親吻」等情節全數屬實
,在社會通念上,這確實已經屬於「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的行為。然而,若對比立法
理由中形同刑法重罪的例示(擄人、強姦),被告兩人的親密互動在侵害程度上顯然「尚
難比擬」,並未達到法定的嚴重程度。
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認定本案不該當民法「情節重大」之要件,原告林男無權請求精
神慰撫金,依法駁回其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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