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抓姦變被告!「性隱私權」高於配偶權? 二審逆轉改判

看板sex (西斯 性愛)作者 (Speculative Male)時間2天前 (2026/05/10 23:54), 編輯推噓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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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10000023-260402 抓姦變被告!「性隱私權」高於配偶權? 二審逆轉改判 06:00 2026/05/10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https://images.chinatimes.com/newsphoto/2026-05-09/1024/20260509002790.jpg
嘉義一名人夫為了抓姦,深夜尾隨妻子外出,發現妻子與小王在偏僻路邊車內親熱,他拿 手電筒探照並以手機錄下全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嘉義一名人夫為了抓姦,深夜尾隨妻子外出,發現妻子與小王在偏僻路邊車內親熱,他拿 手電筒探照並以手機錄下全程,結果反被小王告上法院。一審法官認為他是為了蒐證維護 配偶權,判決無罪;但二審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逆轉改判有罪,罰金5000元、緩刑2年,更 明確指出:「性隱私權的保障位階,高於配偶忠誠義務。」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男子阿強(化名)的妻子阿芳(化名)與鄰居阿勇(化名)有婚外情。112年1 月23日深夜10點半,阿強見妻子突然開車外出,直覺有異,便開車尾隨。他發現妻子先接 上阿勇,隨後將車停在嘉義縣一處偏僻產業道路旁。 阿強下車,手持手電筒往車內探照,並拿出手機錄下阿勇在車內的私密活動及性器官畫面 。阿勇事後報警提告,檢方依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起訴阿強。 嘉義地方法院一審認為,阿強是為了蒐集妻子侵害配偶權的證據,並非「無故」竊錄,且 拍攝當下阿勇已知情,不符合「竊錄」要件,加上車子停在路旁屬公共場所,車內活動難 認屬「非公開活動」,因此判決阿強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 台南高分院二審法官則有完全不同見解。法院認為,本案關鍵在於「基本權衝突」的權衡 ,阿強主張的「配偶權」(忠誠義務),與阿勇主張的「性隱私權」,孰輕孰重? 二審指出,性隱私權與個人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於隱私權的「核心領域」, 受保障密度極高;反觀配偶忠誠義務,只是配偶權的內涵之一,且隨著社會自由化,個人 性自主權的重要性日益受到肯定。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更已宣告通姦罪違憲,理由之 一就是處罰通姦會嚴重干預個人性自主核心。 法官直言:「不能以維護配偶權為由,就恣意窺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更強調,婚 姻忠誠義務不等同婚姻本身,違反忠誠義務也不會導致配偶權完全被剝奪,「以忠誠義務 為由主張權利保護,其基本權受保障位階,實難與性隱私權相比擬。」 針對一審認定「車子停在路旁,活動屬於公開」,二審也打臉。法官指出,案發當時是夜 間10點半,地點偏僻、無路燈,道路兩旁是農田與樹林,顯然是刻意選擇不會被發現的場 所。車輛本身具有隔絕內外功能,即使車窗透明,也不代表車內人有意公開活動。 法院強調:「車輛使用人經由車體隔絕,得以確保不欲人知之隱私,難謂不屬於非公開活 動。」且阿強還得「持手電筒」才能探照拍攝,顯見車內狀況並非一般人路過就能目視可 見。 至於辯護人主張「告訴人知道被拍,不算竊錄」,二審同樣不採。法官解釋,竊錄並非以 行為人躲在暗處、或被拍攝者全然不知為必要,「只要被拍攝者在其合理期待的隱私範圍 內,拍攝者未經其同意而逕行拍攝,即屬竊錄行為。」 二審認定阿強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 位罪」,考量他並非惡意散播影片,僅供訴訟使用,且阿勇確實與其妻有婚外情(民事已 判賠),動機不是極度惡劣,因此判罰金5000元,得易服勞役,另宣告緩刑2年。 至於手機內的原始竊錄電磁紀錄,法官為避免繼續留存損害告訴人權利,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宣告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性隱私權 #配偶權 #妨害秘密罪 #車震 #外遇 -- 沒說小乘大乘 上座部佛教馬哈希尊者具戒經講記拆穿佛教大乘妙法蓮華經騙局 上座部佛教明昆《南傳菩薩道》真釋迦牟尼佛的菩薩成佛之道 大乘菩薩成佛之道 妙法蓮華經 華嚴經 心經 金剛經 楞伽經 梵網經菩薩戒 圓覺經 楞嚴經大乘假佛經 阿彌陀佛 藥師佛大乘假觀世音 文殊 普賢 維摩詰 龍樹 地藏王大乘假菩薩 https://www.ptt.cc/bbs/soul/M.1523979060.A.68C.html 上座部佛教目犍連子帝須那先偽經大乘十方諸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143.1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778428440.A.57C.html

05/11 00:21, 2天前 , 1F
世界終於瘋成我看不懂的樣子了
05/11 00:21, 1F

05/11 05:24, 1天前 , 2F
無故???哪個恐龍二審
05/11 05:24, 2F

05/11 08:36, 1天前 , 3F
用5000去搏綠帽費20萬可以啦
05/11 08:36, 3F

05/11 08:48, 1天前 , 4F
車子停在公開場域 但車內還要用手電筒照才看得見 所以不
05/11 08:48, 4F

05/11 08:48, 1天前 , 5F
屬於公開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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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8:48, 1天前 , 6F
那以後抓猴 為了證明車內外同屬公共場域 那只能用夜視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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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8:48, 1天前 , 7F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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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9:24, 1天前 , 8F
這什麼鳥判決?小偷偷了東西警察也不能搜身,因為人身隱
05/11 09:24, 8F

05/11 09:24, 1天前 , 9F
私不容侵犯?!
05/11 09:24, 9F

05/11 10:00, 1天前 , 10F
恐龍法官就是說這種
05/11 10:00, 10F

05/11 10:07, 1天前 , 11F
恐龍在幫自己未來出軌鋪路!?
05/11 10:07, 11F

05/11 10:57, 1天前 , 12F
那包廂 我門關起來也不屬於公開場合囉
05/11 10:57, 12F

05/11 16:06, 1天前 , 13F
這個味道有點偏毒果樹
05/11 16:06, 13F

05/12 00:14, 1天前 , 14F
自由心證的法官沒人可治,根本社會亂源
05/12 00:14, 14F

05/12 09:25, 19小時前 , 15F
法官可能也是為了自己的隱私著想?
05/12 09:25, 15F

05/12 17:42, 11小時前 , 16F
配偶權在台灣法界差不多變成笑話了吧
05/12 17:42, 16F

05/12 19:12, 9小時前 , 17F
二審法官應該有外遇,為了有利於自己的審判先例所以改判
05/12 19:12, 17F

05/12 19:12, 9小時前 , 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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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9:49, 9小時前 , 19F
唯一解,移民,一走了之,拍拍屁股走人
05/12 19:49, 19F
文章代碼(AID): #1g0AeOLy (s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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