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23歲男與11歲女發生性行為 賠180萬獲判緩刑
23歲男與11歲女發生性行為 賠180萬獲判緩刑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431725
陳姓男子去年7月從臉書交友社團認識一名11歲女孩,在未違反女孩意願狀況下,2人進行
性行為,後因女孩母親發現報警;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判決,陳男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
考量他已賠償被害人180萬元,雙方和解,判陳男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
陳姓男子去年7月透過臉書交友社團認識女孩,2人透過臉書及IG聯繫聊天,陳男明知女孩
年僅11歲,在8月2日下午開車到嘉義市某旅社旁停車場,2人先在後座進行口交,後來走
到旅社開房,在房內陳男對女孩親嘴摸胸,進行性行為;後因女孩母親發現女兒舉止及交
友狀況有異,因而報警,陳男接受偵訊時坦承犯案。
判決書指出,陳男與女孩發生性行為時,女孩還未滿12歲,女孩曾告知陳男自己即將要上
國中,顯然陳男知悉女孩年齡,仍與女孩發生性行為,影響女孩身心健康發展。
法官考量,案發時陳男23歲,年輕氣盛,涉世未深,缺乏深思熟慮,未能克制情慾,一時
衝動而犯案,並未強迫或違反女孩意願,陳男與女孩及其母親達成和解,已全數支付和解
金180萬元,女孩及其母親同意不追究陳男民、刑事責任,也願意給予陳男緩刑,因此判
陳男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需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完成法治教育6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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