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台南 與少女嘗禁果 男賠36萬換緩刑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60321000547-260107
台南 與少女嘗禁果 男賠36萬換緩刑
04:10 2026/03/21 中國時報 郭良傑 、台南
https://images.chinatimes.com/newsphoto/2026-03-21/1024/B22A00_P_06_02.jpg

黃姓男子與15歲小女友發生3次性行為被對方母親告上法院,經賠償36萬元換取緩刑後,
台南地方法院判刑1年,緩刑5年。(本報資料照片)
成年的黃姓男子於民國113年間與15歲小花(化名)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後,3度與小花發生
性關係,小花母親知道後,怒告黃男性侵。黃男坦承犯行,同意賠償小花及其父母36萬元
,獲得原諒換取緩刑。台南地院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共3罪,各判刑5月
,合併應執行1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分期付款每月賠償5000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明知小花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尚無成熟的性自主及判斷能力,在未
違反小花意願下,3度帶小花到旅館開房間,並發生性關係。小花母親得知女兒未成年交
男朋友且已失身,帶女兒到婦產科驗傷後,報警控告黃男違反性自主。
黃男到案後坦承和小花交往,且因一時短於思慮,與未成年的小花發生性行為,所為損及
小花身心健全發展,他認罪且願意賠償換取緩刑。
經法院調解後,黃男同意賠償小花與其父母36萬元,在緩刑期間,每月給付5000元直至還
清為止。小花及其母親在調解時,也都請求法院對黃男做出附帶條件的緩刑宣告,並接受
保護管束。
法官審理後認為,黃男違法與未成年的小花發生性關係而罹刑章,經此偵審科刑教訓,當
知警惕,相信無再犯之虞,所犯3罪各判刑5月,應執行1年,但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為使黃男切實記取教訓,法官還命黃男在緩刑期間內,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賠償,並諭知
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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