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偷拍內褲狼出沒! 住戶神經衰弱求償95萬
偷拍內褲狼出沒! 住戶神經衰弱求償95萬 法官判賠8萬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275923
一名蕭姓男子清晨闖入民宅倉庫,偷拍私人內衣褲,住戶認出是3年前偷拍慣犯,以精神
受損為由,求償共95萬餘元。蕭男辯稱該處倉庫是屬於公開空間,若重視隱私應將其收至
屋內晾曬,況且拍照畫面也僅供自己觀賞,案經審理,法院認定蕭男行為確實侵害住戶隱
私權與居住安寧,判決應賠償2住戶各4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蕭男於去年7月間清晨,未經允許擅自進入其住處旁的倉庫,並以手機拍攝
晾掛的私人內衣褲。王姓住戶發現後立即阻止要求離開並報警處理,住戶們更發現,蕭男
早在2021年,就有類似行為,當時住戶念其年輕且無前科,在被告哀求保證不再犯後,未
追究責任。未料被告再度犯案,且被告曾在事發前一至兩週試圖透過社群軟體加好友(臉
書、IG),讓原告感到極度不安與噁心。
住戶表示,被告的行為導致他身心嚴重受創,出現長期憂慮、恐懼等症狀,需尋求心理醫
師協助並服用藥物,認為其人格權、健康權、隱私權、居住自由與安寧均受侵害,因此依
性騷擾防治法及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王姓住戶30萬元、施姓2名同住戶各30
萬350元與35萬380元,其中包括醫療費用350元及380元。
被告蕭男及其辯護律師辯稱,被告雖有持手機拍攝內衣褲行為,但並未構成對原告健康權
、居住自由、居住安寧、人格權、隱私權之侵害,亦不屬性騷擾行為。認為原告居住旁的
倉庫屬公開空間,若重視內衣褲隱私,應將其收至屋內。此外,拍攝僅供個人觀看,未散
布或公開。對於原告提出的診斷證明,被告認為其就診時間與案發相隔一個半月,難以證
明與本案有直接因果關係,且原告請求的精神慰撫金金額過高。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確實分別於2021及2024年兩度無故侵入原告住宅倉庫並拍攝私人衣
物,此行為已侵害原告之隱私權與居住自由,客觀上造成原告精神不安與恐懼,情節重大
。
法官認定,被告行為是對「物」拍攝,非直接對「人」為性暗示或騷擾,因此不符合性騷
擾防治法的構成要件。此外,原告提出的醫療費用,因就診時間與案發相隔較久,且焦慮
症狀可能來自多重因素,難以認定與本案有直接因果關係,在精神慰撫金方面,法院審酌
兩造之工作、財產狀況及侵害情節,認定原告各請求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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