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狼父酒後對10歲女兒襲胸、摸下體 卻因一關鍵逃過追訴
狼父酒後對10歲女兒襲胸、摸下體 卻因一關鍵逃過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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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一名父親,2021年酒後,對10歲女兒襲胸、摸下體,母親事後得知提告,南投地院審
理時,父親否認犯行,辯稱只是不小心碰觸胸部,法官認定觸犯屬告訴乃論的性騷擾罪,
但因告訴時間是知道時間起6個月內,但女童母親過了2年才提告,已超過告訴期間,做出
不受理判決,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仍駁回,讓這名父親逃過追訴。
判決指出,南投一名父親2021年8月某日中午酒後,發現當時10歲大的女兒在房間床上側
躺滑手機,竟從後方抱住她,再一隻手伸到女兒左側內衣裡面,直接以手持續碰觸女兒的
左側乳房、乳頭約3、4分鐘,再以同一隻手,隔著女兒褲子觸摸她下體約1、2分鐘,經制
止才停止回到自己房間,女童嚇到立刻告知母親。
女童母親作證表示,女兒當天中午就告訴她這件事,立刻向先生求證,先生默認有猥褻女
兒的事實,但辯稱是喝酒喝太多才有這些行為,檢察官依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猥褻起訴。
南投地院審理時,這名父親否認犯行,辯稱當時女兒仰躺在床上滑手機,自己想和她玩去
抱她,因前一日飲酒宿醉,不慎碰到她的乳房,強調當時手就馬上縮回,也沒有碰觸女兒
的下體。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罪雖均都是出於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不過前
者非僅短暫干擾,且須已影響被害人性意思形成、決定的自由,後者則是趁被害人不及抗
拒時,出其不意乘隙短暫的觸摸,兩者並不相同,認定該名父親的行為觸犯性騷擾罪。
法官強調,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本罪屬告訴乃論,而告訴乃論之罪,其告
訴應自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在6個月內為之,但女童母親在2021年8月當天中午就知道
,卻在過了2年的2023年9月25日才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已超過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
規定做出不受理判決。
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法官審理後,仍認定男子行為屬性騷擾,因已超過6個
月告訴期間,原審判決不受理並無不當,判決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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