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判刑確定 宜縣狼師猥褻4生 終身不得任教
新聞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727018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
宜蘭縣游姓國小男師猥褻四名未成年男學生,藉此刺激及滿足性慾,宜蘭地方法院審結,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得易科約四十八萬元罰金,檢察官及游男均未上訴,全案確定。
宜蘭縣政府教育處昨天回應,涉案的游姓教師是名代理教師,去年爆出此案後,校方調查
屬實即予停聘,將他登錄不適任教師系統,終身不得任教。
檢方調查,今年五十多歲的游姓教師,二〇二一到二〇二四年間擔任宜蘭縣某國小教師,
結識四名曾在他任教學校就讀的男學生,為了滿足自己的情慾,陸續找他們到其住處分別
加以猥褻,東窗事發後,學生家長憤而提告,游男在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游姓教師雖未違反受害學生的意願,但案發期間,受害學生都未成年,第一次被猥褻時未
滿十四歲,第二次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檢察官認定犯行明確,今年一月偵結起訴,移
審宜蘭地院。
承審法官斥責游姓教師無視受害學生對性自主權觀念尚未成熟,僅為滿足個人性慾,對四
人猥褻各二次,嚴重戕害年幼學生身心健康及正確性觀念發展,惟念其坦承犯行,並與被
害人和解,各量處之刑得易科罰金。
游姓教師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猥褻、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子為猥褻,合
計八罪,應予分論併罰,各處三月到六月不等刑期,審理期間,受害男學生提及予以緩刑
宣告,但法官認為,此案受害人四人,應有相當制裁,才足以讓被告心生警惕,不宜緩刑
,全案最近審結,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得易科罰金。據了解,游男採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
附註:刑事判決編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一四年度侵訴字第四號
補充:
不予緩刑之說明:
本院審酌本案被告及告訴人甲男等人所提出相關陳述及情事,雖告訴人甲男等人均提及同
意本院予以被告緩刑宣告,然參酌刑罰目的性考量,對於高度侵害個人法益(性自主決定
權)行為,以及被告於本案侵害之對象高達四人等情,認仍應有相當非難、制裁,才足以
讓被告心生警惕,另就被告與告訴人甲男等人均已達成和解乙節,本院業就量刑部分予以
審酌,因認本案並無暫不執行被告刑罰為適當之情事,而有實際接受刑罰執行的必要,故
本案不宜給予緩刑宣告,末此敘明。
個別刑期:
(一)甲○○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猥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二)甲○○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猥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三)甲○○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猥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四)甲○○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猥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五)甲○○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子為猥褻,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甲○○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子為猥褻,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七)甲○○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子為猥褻,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八)甲○○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子為猥褻,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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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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