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恐怖男求歡遭拒!竟咬大腿壓床逞慾 女友掙扎哭喊救命

看板sex (西斯 性愛)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23小時前 (2025/09/16 10:11), 編輯推噓-1(121)
留言4則, 3人參與, 16小時前最新討論串1/1
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916000017-260402?chdtv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台南一對情侶為同居情侶關係,男方因求歡遭拒後竟暴力相向,企圖強制性交,最終因女 方激烈反抗而未得逞。台南地院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事件發生於去年9月7日凌晨4時37分許,在台南市北區二人同居處。被告甲 男向女友甲女求歡遭拒後,竟惱羞成怒,將甲女強壓在床上,不僅親吻其頸部、胸口,還 扣住女方雙手,甚至咬傷其右大腿內側,造成甲女多處鈍挫傷。 過程中甲女不斷掙扎並高喊救命,最終才阻止了性侵行為的發生。案發後甲女驗傷報案, 警方依規定採證,在其右大腿內側驗出被告DNA,成為關鍵證據。 檢方調查發現,案發前數小時雙方透過LINE的對話紀錄顯示,甲女早已明確表達不願發生 性關係的立場,甚至直言:「你回來只是又要回來強迫我跟你發生關係啦」、「我求求你 行行好放過我啦」。被告雖當下回應「我不會強迫你」,卻仍在返家後對女方施暴。 法官審理時認為,這些對話紀錄充分證明被告明知女方意願,仍執意違反其意圖進行性交 ,主觀犯意明確。 法庭上被告辯稱雙方為情侶關係,僅是「基本的甜蜜動作」,否認有性侵意圖。辯護人也 主張被告「深愛甲女」,抓住雙手只是希望讓女方「心軟改變心意」。 然而法官綜合各項事證後認為,被告利用體型優勢壓制女方,且傷勢分布與女方證詞吻合 ,加上私密部位驗出被告DNA,認定被告犯行明確,辯詞不足採信。 案件審理期間,雙方雖經調解成立,甲女也撤回傷害告訴,但由於性侵未遂屬公訴罪,且 被告始終否認犯行,法官認為其法治觀念偏差,仍需承擔刑責。 法官審酌被告前科紀錄(包括不能安全駕駛、違反保護令等),雖本案屬未遂犯依法減刑 ,最終仍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可上訴。 附註:刑事判決編號——台南地院一一四年度侵訴字第六十三號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於警詢、偵訊以及本院準備暨審理程序中均否認犯行,辯稱:甲女是我的女友, 我回家就是想要抱抱她、親親她,很基本的甜蜜動作,我承認我有壓制甲女,我也很想跟 甲女發生性行為,因為甲女是我的女友,但我不會去勉強她,我不可能強姦甲女,我很冤 枉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於案發時深愛甲女,被告從未想過要傷害甲女,或 強迫甲女做她不喜歡的事。被告抓住甲女的雙手,只是希望能讓甲女心軟而改變心意,或 願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不是出於性交之目的。至於甲女大腿上有驗出被告的DNA,因 雙方同住生活,此結果並不意外,不能直接推論甲女所受傷勢是被告造成的等語。 (中略) 三、被告雖以上詞置辯,惟查: (一)證人甲女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案發前幾天被告一直想要跟我發生關係,但我們 一直在吵架,我就不會想要發生關係。本案發生時,被告抓住我的雙手並將我強壓在床上 ,是想要發生性關係,我沒有同意跟被告發生性關係。當時被告先咬我的腿再扣住我的手 (雙手交叉往上舉過頭),親我的脖子及胸口。我案發後驗出左上肢鈍挫傷、右下肢和左 下肢鈍挫傷等傷勢是我在掙扎時弄到的,因為我不想發生關係,被告有咬我的右大腿等語 。 (二)又依據甲女與被告於案發前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被告於案發當日凌晨一時 十一分傳訊向甲女表示累了,要回家睡覺,甲女回訊【你回來只是又要回來強迫我跟你發 生關係啦】、【我求求你行行好放過我啦】,被告回應【我不會強迫你 受不了】。甲女 續稱【你這樣一直勉強我有意思嗎】、【你都嘴巴說說啦你等一下回到家又變了啦】,被 告則稱【我不會勉強你啦】、【好啦,可不可以啦】。甲女最後表示【你要回來你就回來 啦但我知道你不可能不強迫我啦你都只是嘴上說說而已呀 你都嘴上說你不會再強迫我 但 是還是持續的強迫強姦】,此有翻攝畫面在卷可憑。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亦坦稱於該對話紀 錄中,自己是想要問甲女可不可以發生性行為。可見被告於案發前確實是想與甲女發生性 行為,也已清楚知道甲女並不想與自己發生性行為。 (三)又被告於一一三年九月七日警詢中供稱:我回到家中後,想要向甲女求歡,但是甲女 就是不同意,最後就與甲女發生爭執,我就生氣將甲女手機丟出窗外,甲女告訴我如果將 手機撿回來就同意發生性行為,於是我就從對面的一樓攀爬到手機掉落的屋頂上。(問: 你以何方式違反甲女意願並意圖性交?)我有抓住甲女的手。我左腳的傷勢是因為甲女答 應撿回手機就可以求歡,我最後從屋頂掉落等語。由此足證被告於案發生時,主觀上確實 是基於強制性交的犯意,而有將甲女壓在床上,親吻甲女,並扣住甲女之雙手等上述所無 爭議的客觀行為。 (四)被告雖爭執甲女所受之傷勢以及右大腿內側採檢到的DNA非其造成,然而,因被告 對於甲女為上開強制行為,甲女因反抗而與被告發生肢體衝突,進而出現左上肢鈍挫傷、 右下肢和左下肢鈍挫傷等傷勢,實與經驗常情相符,並無不合理之處。又右大腿內側屬於 人體較私密的部位,若非被告有甲女指訴的抓咬行為,實難想像甲女會在案發後告知警方 採驗該特定身體部位,並且確實在該處採集到被告的DNA,自應認甲女此部分證詞可信 能採。 四、按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為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其 所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係指對於構成犯罪要件之行為,已開始實行者而言。其在 開始實行前所為之預備行為,不得謂為著手,自無成立未遂犯之餘地。又刑法第二百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須基於對男女強制性交之犯意,著手實行強暴、 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非法方法,而未發生強制性交之結果,始能成立 。行為人尚未開始對被害人為性交行為前所施用之強暴、脅迫等非法方法,得否認為已著 手實行強制性交之構成要件行為,應視其強制性交之犯意是否已表徵於外,並就犯罪實行 之全部過程予以觀察。必以由其所施用之強暴、脅迫等非法方法,足以表徵其係基於強制 性交之犯意而為,且與性交行為之進行,在時間、地點及手段上有直接、密切之關聯,始 可認為已著手實行強制性交之構成要件行為(最高法院一零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五號刑 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案發前返回與甲女之同居處所前,已表達欲與甲女發生性行 為之意思,在對甲女施以強暴行為前,亦不諱言有向甲女求歡遭拒的情況,復自承在扣住 甲女雙手、壓制甲女在床的時候,有不顧甲女的意願親吻甲女的情況,更因甲女承諾如果 將遭往窗外丟棄的手機撿回即同意發生性行為,方有冒險撿拾手機的舉動,是從被告案發 前後的過程觀察,足認被告主觀上所具有的強制性交犯意,與其客觀上對甲女實施之強暴 行為具有時空上的密切關聯性,依一般人的生活經驗判斷,已足認定被告已著手實施強制 性交之構成要件無疑。 五、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屬事後推卸責任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能 夠認定,應依法論科。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1.168.176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757988683.A.660.html

09/16 11:58, 21小時前 , 1F
可憐哪
09/16 11:58, 1F

09/16 12:35, 20小時前 , 2F
可憐的台南男子,去買不香嗎?何苦硬來,還要花錢拼和
09/16 12:35, 2F

09/16 12:35, 20小時前 , 3F
09/16 12:35, 3F

09/16 16:39, 16小時前 , 4F
本來想咬鮑魚去咬到大腿
09/16 16:39, 4F
文章代碼(AID): #1eoCTBPW (sex)
文章代碼(AID): #1eoCTBPW (s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