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22歲噁男用「探探」誘騙國小女!不顧反抗硬上 遭重判4年2月
22歲噁男用「探探」誘騙國小女!不顧反抗硬上 遭重判4年2月
記者 張貴翔 / 責任編輯 編輯組 報導
發佈時間:2025/10/24 16:13
最後更新時間:2025/10/24 16:22
https://news.tvbs.com.tw/local/3025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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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姓男子去年2月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一名國小女童,3月5日傍晚將女童帶回台北
市住處性侵。女童因身體不適就醫,父親發現後報案。法院審理時,王男雖坦承犯行,辯
護人主張其與女童為「情侶關係」,並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刑。但法院認定王男明知
女童年齡,動機可議,駁回減刑請求,最終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王男先前也曾以相同手
法誘騙未成年少女,獲判緩刑,卻再犯,法院認為其再犯可能性高,社會危險性顯著。
性侵案累犯再被重判
法院查明,王姓男子去年2月在「探探」搭訕國小女童,3月5日帶女童至台北市住家性侵
。女童出現身體不適後就醫,父親得知後立即報警。法院審理時,王男承認與女童發生性
行為,辯護人稱兩人為「情侶關係」,並指王男「一時情不自禁」,曾試圖和解但未果,
請求減刑。
法院審酌,王男明知女童未滿14歲,卻仍滿足私慾犯案,動機難以認同。法院認定,本案
並非「情輕法重」或「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的情形,因此駁回減刑請求。審判過程中,
法院發現王男此前數日亦以「探探」誘騙未成年女童性侵,去年6月遭台北地方法院判刑1
年8月、緩刑5年。
緩刑期間,王男未悔改,去年9月26日又以「看電影」之名邀約女網友至住處,於晚間6點
多趁兩人獨處時,無視她口頭與肢體拒絕,強行性侵。此案經士林地方法院判刑2年。法
院指出,王男前兩案均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卻接連再犯,顯示再犯可能性極高,社
會危險性重大, 最終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可上訴。
《EVEA》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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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43 號刑事判決 (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侵訴字第 124 號刑事判決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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