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性侵少女還用「綿羊」、「海王女」污名化判5年 檢建議加重刑責
性侵少女還用「綿羊」、「海王女」污名化判5年 檢建議加重刑責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086228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徐男對一名少女性侵4次得逞,徐男為逼A女就範,在性
侵前都會在網路IG用曖眛字眼恐嚇對方,這些字眼包括稱A女是「海王女」、「綿羊」,
檢察官認為這些詞語,相當於暗示A女性慾極強,性交對象不拘,徐男用詞足以對A女的道
德形象、名譽受到傷害,應加重其刑,但法官認為被告的恫嚇、強制行為之罪,已被刑度
更高的性交罪吸收,不另論罪,徐男因觸犯妨害性自主罪和加重誹謗罪,判處5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徐男從2024年3月5日至11日間,在某國小旁的暗巷內,以站立的方式對A女
性侵3次,第4次帶到大飯店內性侵。
徐男每次為逼A女就範,在性侵前都會透過自己的IG直接名A女跟他「打炮」,他留言「妳
有男友了,還想當海王女」、「妳性慾很強,是不是綿羊第2代,我知道妳有自慰影片」
,A女要徐男把留言刪除,徐男回應「跟我打炮,就刪除」。後來A女跟徐男發生性關係,
A女的媽媽得知,到警局報案。
A女表示,除了「非自願性交」,讓她不舒服外,徐男在網路散佈她是「海王女」、「綿
羊」讓她很沒面子。
檢察官上網查詢,才知「海王」是網路流行語,該詞起源自電影《水行俠》,用來形容同
時與多個異性保持曖昧關係的人,帶有諷刺、調侃甚至憎惡的意味,用來批評劈腿、花心
的行為。 而「綿羊」則是用來形容,明知對方沒有好感,還一再討好、放低姿態、搖尾
乞憐的人,類似於「舔狗」、「倒貼」的概念。
檢方的起訴書認為,被告用上述詞語暗示被害人與多男發生性關係,足以眨抑A女之道德
形象和人格評價。被告在網路誹謗對方之意甚明,建議法官加重其刑。
徐男辯稱雙方是合意性交,但不為法官採信,法官表示,被告故意對少女施以性交,已加
重其刑至2分之1,其對少女施以恐嚇及強制罪行,已被刑度更重的強制性交罪吸收,不另
論罪;考量被告未能克制自己的情慾衝動,對A女強制性交行為,戕害A女身心健康發展甚
鉅,至今雙方又未和解,因此判處5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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