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父逼女兒幫打手槍!瞎扯「偉大的克制」 她心軟原諒二審輕判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529/2969189.htm
記者潘鳳威/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父親涉長期對親生女兒小柔(化名)強制猥褻,要求當時小學五年級的女兒幫他打
手槍,時間長達數年,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獸父2年6個月有期徒刑。父親不服上訴後,
二審期間小柔心軟為父親求情,台南高分院改判其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
判決書指出,小柔(化名)的母親在她3歲時離家出走,兩位姐姐也相繼離家到台中投靠
母親,台南家中僅剩小柔與父親、祖母、弟弟同住。然而,在小柔就讀國小五年級時,父
親便開始要求她在客廳幫他「打手槍」,平率約為一個月一次。
小柔一開始不懂,但父親會抓著她的手教她,邊做動邊喊著「再快一點,要射了」等語,
儘管她感到抗拒,但因父親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而無法拒絕。直到小柔18歲交往男友後,
實在覺得此行為極其噁心,才堅定拒絕,就讀研究所期間也接受心理諮商治療。
然而,2024年3月某日晚上,小柔與父親因細故鬧不愉快,父親叫她「滾出去」,雙方開
始發生激烈爭吵。小柔回應「你對你女兒(指自己)做什麼?」,父親:「做什麼?妳講出
來啊」,小柔:「你叫我幫你自慰,從我小五一直到我大學」。沒想到父親竟說「我那個
是偉大的克制」。小柔傻眼,覺得父親對傷害自己的事情毫無愧意,憤而通報113,整件
事情才曝光。
台南地院開庭審理,父親出庭時辯稱,因壓力大,需要透過這種方式舒壓,聲稱僅在女兒
就讀國小5、6年級時,於家中客廳「卑微的」向女兒提出請求,總共約有三次,後來女兒
兩次拒絕後,他便沒再提出要求,且與女兒同住了34年,是個成功的父親,不可能在女兒
長大後還對她做這種事。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依據各項證據,認父親明知女兒小柔未成年,身心發展、性觀念未成
熟健全,竟為滿足私慾,長期強制猥褻小柔,導致其身心受創,成年後仍難以平復。且犯
後未反省,出言「偉大的克制」、「成功的父親」等語,態度不可取,依故意對少年犯強
制猥褻罪共12罪,判處2年6個月有期徒刑。
父親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期間,小柔心軟為父親求情,希望法院能給予輕
判。法院考量被告犯後態度轉變,且獲得小柔原諒與求情,最終撤銷原判決,改判2年有
期徒刑,緩刑5年。
前情提要:#1dYlzXcS (sex)
本案編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一四年度侵上訴字第三八一號(刑事)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AC000-A113080A僅
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業經明示在卷,檢察官則未上訴。依據前述規定,本院僅就原判決
量刑部分進行審理,其他關於犯罪事實、罪名、罪數,則非本院審理範圍,如第一審判決
書所記載。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後,被告反覆思憶己過,誠心認罪,並向甲女(代號
AC000-A11308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誠摯道歉,獲得其原諒,請求從輕量刑,並
給予緩刑之機會等語。
三、比較新舊法部分
被告對甲女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施行,將第1款「家庭暴力」
之定義修正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
之行為,惟第2款「家庭暴力罪」之定義則未修正。故有關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上
不法侵害之行為,於法律修正前後均構成家庭暴力罪,且刑法相關處罰規定並未修正,自
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家庭暴力防
治法之規定。
四、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被告於本案行為時為成年人,其故意對行為時為少年之甲女犯本案之強制猥褻犯行,自應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各加重其刑。
五、撤銷改判及量刑之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予以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否
認犯行,上訴本院後已坦承犯行,並獲得甲女原諒,甲女希望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情,
有甲女陳述意見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足見被告之犯後態度已有改善,此項量
刑基礎已有變動,原審未及審酌上情,所為之量刑難謂允當。被告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
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另原判決關於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部分無可維持,所
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失所附麗,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無犯罪前科,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行為時明知甲女係未
滿18歲之少年,身心發展及性觀念意識未臻健全成熟,與配偶離婚後,長女、次女亦相繼
離家,被告身為父親,未能提供安全無虞環境,反而強調其為家庭付出辛勞等想法,並為
滿足一己之慾望,利用自己是家中經濟主要來源之優勢,不顧甲女人格發展之健全及內心
感受,違反甲女意願,對甲女為強制猥褻行為,造成甲女心理上陰影及創傷,縱使成年後
仍難以平復,犯罪所生危害非輕,犯後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否認犯行,上訴本院後已坦
承犯行,正視自己所犯之錯誤,並獲得甲女原諒,甲女亦積極透過諮商程序予以緩解其情
緒及壓力,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退休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三)審酌被告對甲女所為強制猥褻犯行之時間、次數,其行為態樣、動機及犯罪同質性,
造成法益侵害之嚴重性、數次犯行所應給予刑罰之加重效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
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緩刑宣告:
1.按是否對被告之犯罪行為宣告緩刑,係以裁判時即刑罰宣告時為基準,換言之,係由法
院依據裁判時之緩刑規定審酌被告是否合於緩刑要件。是被告行為後,有關緩刑之規定,
如有增訂或變更者,當以裁判時之法律規定為準,並無比較新舊法適用或發生基於統一性
、整體性原則一體適用之問題。又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可知,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雖有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其因法律變更而發生新舊法律之規定
不同者,應依刑法第1條、第2條第1項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惟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
安處分,仍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2項規定,雖於104年2月
4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則於108年4月24日增訂,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其中有關緩刑期內應付保護
管束,及命被告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相關事項之規定,乃緩刑宣告應負擔之相關
配套措施,性質上究與在監所或相類似場所執行拘束人身自由之處遇不同,應認非屬拘束
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則被告行為後,有關緩刑之配套措施如有所增訂或變更時,當與是
否宣告緩刑所應適用之法律同其原則,亦即依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
律。
2.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本院審酌
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已知坦承犯行,復獲得甲女原諒,甲女具狀表示認為被告已誠心道
歉,瞭解過錯,希望法院一定要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業如前述,且於甲女滿18歲拒絕被
告要求為其自慰後,被告即未再犯,本院認被告歷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再審酌本案犯罪態樣、情節等情狀,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5年。
3.另為使被告能確實記取本次教訓及督促建立正確法治觀念,以達戒慎行止、預防再犯之
目的,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內,
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5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2款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之規定,
諭知被告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又此等為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
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倘被告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
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自得請求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4.按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法院為
前項緩刑宣告時,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所列事項,
此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2項明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
項、第2項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
自主罪章……之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法院為前項宣告時,得委
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
列一款或數款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
遇計畫。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法院於判斷是否屬於「顯無必要」時,應審酌被
告犯罪時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對被害人侵害程度、再犯可能性、與被害人之
關係,及被告前有無曾經類似犯罪行為,或為一時性、偶發性犯罪等因素而為綜合判斷(
立法理由第4點參照)。查被告與甲女為父女關係,且被告於民國96年6月30日前之6月間
某日最後1次對甲女為強制猥褻犯行後,被告即未再為違反甲女意願為妨害性自主犯行,
迄告訴人113年3月間報警時已逾16年(本案追訴權時效為20年),又被告無前科,素行良
好,案發後並已向甲女道歉,於原審判決後已獲得甲女原諒,尚具悔悟之心,甲女業已成
年,且未與被告同住,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再犯之可能性大幅降低,是綜合審酌上
開情狀後,認本件顯無必要再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規定,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遵守該上開條項所列各款事項,而
以前開所宣告之刑罰附緩刑負擔為已足,併予敘明。
--
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118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748513822.A.A54.html
→
05/29 18:40,
22小時前
, 1F
05/29 18:40, 1F
→
05/29 21:02,
19小時前
, 2F
05/29 21:02, 2F
推
05/29 21:06,
19小時前
, 3F
05/29 21:06, 3F
推
05/29 21:58,
18小時前
, 4F
05/29 21:58, 4F
噓
05/29 23:20,
17小時前
, 5F
05/29 23:20, 5F
→
05/29 23:20,
17小時前
, 6F
05/29 23:20, 6F
→
05/29 23:20,
17小時前
, 7F
05/29 23:20, 7F
→
05/29 23:20,
17小時前
, 8F
05/29 23:20, 8F
→
05/29 23:20,
17小時前
, 9F
05/29 23:20, 9F
→
05/29 23:20,
17小時前
, 10F
05/29 23:20, 10F
噓
05/30 02:27,
14小時前
, 11F
05/30 02:27, 11F
→
05/30 02:27,
14小時前
, 12F
05/30 02:27, 12F

推
05/30 11:57,
4小時前
, 13F
05/30 11:57, 13F
→
05/30 12:38,
4小時前
, 14F
05/30 12:38, 14F
sex 近期熱門文章
18
29
11
25
PTT兩性男女區 即時熱門文章
3
10
32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