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被愛沖昏頭?國中少女為男大生自拍裸照
被愛沖昏頭?國中少女為男大生自拍裸照 父見手機崩潰提告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03748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郭姓大學生於2023年間,認識13歲就讀國中一年級女學
生小芳(化名),他慫恿被愛沖昏頭的小芳,自拍裸胸照給他看,不料,小芳的父親在女
兒手機,驚見「乖乖女」的裸照,氣得提出告訴,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這位大學生年僅
19歲,觸犯的是3至10年重罪,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輕判2年徒刑,再考量他
賠償女方和解,宣告緩刑5年。
不過,法官雖減刑且給郭姓大學生緩刑,免除入獄之苦,但也有附加條件,包括向公庫支
付10萬元,另應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且禁止他對小芳與其他少年兒童不法侵害,緩刑
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判決書指出,郭男2023年6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探探」認識年僅13歲、就讀國中一
年級的小芳,同年6月6日深夜11時許,要求小芳自拍裸露乳房照片1張傳給他,卻沒想到
小芳的父親查看女兒手機時,驚見「乖乖女」被愛沖昏頭,竟然自拍不雅照給郭男,氣得
報警處理,台中地檢署依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
影像罪」起訴。
上述罪名是3年至10年重罪,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台中地院法官認為,郭男無前科,
年僅19歲,與小芳處於男女情感曖昧階段,思慮不周而觸法,且只有1張照片,犯後坦承
犯行,已見悔意,也與小芳的父親和解,法官給他機會,促使他自發性向善,援用刑法第
59條的情狀可憫恕減刑,輕判徒刑2年,宣告緩刑5年,但有上述的附加條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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