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媒介少女到酒店坐檯還誘4P拍影片 女主謀賠15萬換緩刑
媒介少女到酒店坐檯還誘4P拍影片 女主謀賠15萬換緩刑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025036
〔記者吳昇儒/台北報導〕台北市1名王姓女子明知小芊(化名)才15歲,竟於前年3月間
,把她介紹到酒店坐檯,每節抽20元。更找來李、林姓男子與她共同發生性關係,完成4P
還將過程拍下。台北地院近日審結,認定王女等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
分別判處2個至7月徒刑。王女因與小芊及其法定代理人調解完成,賠償15萬元,獲緩刑2
年。
檢警調查,王女明知小芊年僅15歲,前年3月27日起至隔月1日止,竟將她介紹給黃姓酒店
經紀人,到酒店內上班,每節才給她抽20元,6天下來共做203節,抽得4060元。此外同年
4月,王女又介紹小芊給李男認識,3人共同在其家中,飲酒同樂;李男趁隙邀約林男前往
現場,與王女、小芊一同發生性關係,王、李2人還將4P過程拍下。
案件曝光後,警方循線約談王女等人到案說明,並查扣3人手機,發現王女與酒店經紀有
聯繫,所幸被告王、林、李等3人均承認犯行,供詞與小芊相符,讓檢警能順利還原出案
發狀況。
法官審理後認為,王女媒介被害少女到酒店坐檯、性交還拍下性愛影像,已觸犯意圖營利
而媒介使少年坐檯陪酒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另媒介性交及拍攝影片部分
,各判處有期徒刑2、6月,考量王女已和少女及其家屬達成和解,且均是在被害少女同意
下所為,情節較輕,予以緩刑2年。
李男部分則觸犯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處2月徒刑;另又犯拍攝少年性影像
罪,處有期徒刑6月,應併執行有其徒刑7月。林男則觸犯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
,判處有期徒刑2月,考量他並無前科紀錄,予以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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