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他說不做就是不愛他」 國中女「約炮」3男震驚學校
「他說不做就是不愛他」 國中女「約炮」3男震驚學校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007402
自由時報2025年4月10日〔張瑞楨〕
苗栗縣尚未年滿14歲女國中生小芳,與3名男性(含一名少年)「約炮,2022年她與第三位
男網友劉姓男子約會後,告訴學校老師,校方大感震驚,檢方偵辦時,她宣稱兩人於獅山公
園的廁所發生關係,理由是「他說如果不跟他做,就是不愛他」,劉男則否認說,他確實與
小芳約會,但並未發生性關係,法官認為小芳說法前後不一,且處女膜陳舊型撕裂傷,是與
第一位男友發生性關係造成,判決劉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小芳(化名)於2022年7月間,透過網路認識第一位男友鄧姓少年,兩人發生
性關係(鄧姓少年未滿18歲,符合兩小無猜條款,免訴),她又於同年8月透過網路認識劉
男與王姓男子,並與王男發生性關係(王男緩起訴處分),另與劉男相約到獅山公園,之後
,小芳告訴學校老師,自己與男性發生性關係,老師通知校方報警,苗栗地檢署依對未滿14
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起訴劉男。
苗栗地院一審時,劉男辯稱說,他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小芳,但不知道小芳未滿14歲,交友軟
體的最低使用年齡是18歲,他因此誤認是18歲,另外,他確實與小芳約會,但沒有發生性關
係。
小芳證詞則前後不一,她指稱,當天在公園的無障礙廁所發生性行為,因為劉男說,「不跟
他做就是不愛他,所以我才跟他做」,但之後小芳又改口說,「劉男說想要跟我發生關係,
我也可以(發生性關係),就跟他見面」,之後又改口忘記劉男怎麼說。
法官認為,小芳對於細節描述,包括案發前與劉男聯繫時是否曾同意發生性行為、劉男是否
知悉她就讀國中且未滿14歲等,前後所述不一,另外,小芳「處女膜環12點鐘陳舊型撕裂傷
」,是與第一位鄧姓男友於同年7月4日與8日,發生性行為造成,小芳也與王姓網友發生性
關係,傷勢不足以證明小芳與劉男發生性關係,據此判決劉男無罪。
苗栗地檢署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指小芳細節描述不一,但主要事實卻描述一致,顯示劉
男確實與小芳發生性關係,聲明撤銷原判決,改判有罪,但二審見解與一審相同,維持無罪
判決,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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