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以為學長是好人!男大生投宿他家「深夜遭侵犯」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406/2938091.htm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高雄市一名大學生阿翔(化名)與學長阿宏(化名)交情相當好,先前因故需要外宿,於
是到阿宏的租屋處借住,沒想到在睡覺的過程中,竟遭阿宏侵犯。高雄地院一審依照強制
猥褻罪,判阿宏8個月有期徒刑,高院駁回阿宏的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內容,阿翔是高雄某大學的大一學生,阿宏則是大四的學長,2人平時交情不
錯。2023年某天吃完消夜後,因為阿翔返家路途遙遠,阿宏於是邀約到他家投宿一晚。
基於對學長的信任,阿翔並沒有多想,順從了對方的一番美意,跑到阿宏家投訴。怎料等
到洗完澡、2人在房間內聊天時,阿宏突然開始聊色情話題,並且開始動手侵犯、意圖觸
碰阿翔的生殖器。
當下阿翔不斷拒絕,並且表明自己的性向,阿宏卻仍不斷毛手毛腳,還不斷試圖說服阿翔
,直到最後發現自討沒趣,才轉身回到床上休息,並且威脅阿翔,不能把今晚的事情說出
去。
阿翔雖然害怕,當天還是硬著頭皮住了下來,怎料隔天起床以後,阿宏仍舊不斷毛手毛腳
,讓他實在受不了,只能隨意找個藉口離開。
事件發生以後,阿翔不敢聲張,直到隔了約一周,才找到學校的長官,在聊天的過程中透
露這件事,全案因此曝光。
後續案件經過調查、審理,阿宏被依照強制猥褻罪,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阿宏對於判刑
不服提上訴。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阿宏欠缺對他人身體自主權及性自主決定權的尊重,惡行難認輕
微,且犯案後否認犯行、至今也未彌補阿翔所受傷害的舉措,犯後態度不佳,考量原判決
的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屬允當,阿宏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的有罪判決不當為無理由
,因此予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附註:
刑事判決編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一一四年度原侵上訴字第四號
被告辯詞:
我沒有摳甲男的乳頭,也沒有吻甲男,我只是在嘻笑打鬧的時候摸到甲男的胸部,我沒有
違反甲男的意願。
辯護人辯詞:
甲男於案發後仍主動邀約被告用餐、詢問被告行程、向被告報告自己的行蹤,而與一般的
好友、情侶往來無異,對被告顯未產生恐懼排斥心理,足徵根本未有被告違反甲男意願之
強制猥褻情事存在,雙方乃合意為之,原審竟以「被告嗣後傳送予甲男、但與本案無關之
道歉訊息」,認定被告犯行,顯有違誤。尤以案發當時被告與甲男均係A校在學生,因該
校對男同性性行為保守,本案實有可能是甲男與同學乙男討論後,將此事塑造成被告強迫
甲男,以此自保,此由乙男舉報被告部分乃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亦足佐之。
法官心證:
(二)關於本案案發時,被告、甲男間完整互動過程之認定:
1.證人甲男於警詢時證稱:我、同學張○○(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及被告,於112年1月14
日23時許至高雄市○○餐飲店用餐,結束後我原本打算載張○○返家後要再去屏東,被告
表示路程太遠且時間已晚,詢問是否要回他家(即B租屋處,以下逕稱B租屋處)休息,我
同意後即先載張○○返家,再前往B租屋處,我約於15日凌晨2時許抵達,被告提供盥洗用
具及換洗衣物供我使用,盥洗結束後,被告邀請我至房間打地鋪休息,被告睡床上,我與
被告在聊有關A校生活及學長姐八卦,聊到一半被告突然用手觸模我的下巴,並把話題轉
向情色方面、同性戀性行為的話題,同時移動至地舖上我的旁邊,身體靠近我,被告以臉
磨蹭我的臉,並強吻我嘴唇,以手碰觸我的身體及胸部,期間被告以手搓揉我的乳頭,並
企圖觸碰我的生殖器,以手指放入我的口中,我有咬被告的手讓其縮手,但被告感覺很興
奮,要求我幫他打手搶,我當下拒絕表示不要,並表明自己喜歡女生,被告還是持續靠近
,講話過程中被告提及乙男也有幫他打手搶,想說服我幫他打手槍,我還是拒絕,但被告
還是持續要求,我為了避免被告繼續碰觸我的身體,遂成趴下狀態,此時被告將身體單腳
跨坐我身上,以生殖器碰觸我的大腿後方,被告的生殖器為勃起狀態,我表示不喜歡,被
告因一直未得逞而生氣,就將我推開返回床上睡覺,迄至15日8時許被告醒來後,以手觸
碰我的胸部,以手指搓揉我的乳頭,並以手機拍我的臉,我為了離開B租屋處,下載模擬
來電的軟體,假稱同學要求歸還機車立即離開。被告嗣於同月17日傳訊息詢問我為何不理
他,並表示為上次放假的事情道歉(下稱「C道歉簡訊」)等語。
2.證人甲男於偵訊時復證稱:我、張○○、被告一起吃完消夜時已經半夜12點多,張○○
沒有交通工具,我原本打算載張○○回去,再返回乙男屏東住處,之後被告說太晚很危險
,邀請我去B租屋處,所以我就先載張○○回去再去B租屋處。我到了之後,被告請我盥洗
,叫我晚上跟他一起睡,後來洗完澡我就去他房間,被告有幫我打好地鋪,我睡地上,被
告睡在床上,當時有繼續聊八卦,被告有聊到跟我一個合租的學姐,並提到該學姊的女友
及女同性戀房事的話題時,被告就從他床上下來對我毛手毛腳,被告有摸我的胸部,還有
強吻我,還一直摳我的奶頭,一直摸我的下巴,當時我就一直閃避,有跟被告說不要,但
被告沒有停,還想出手摸我的生殖器,但沒有摸到,我為了不讓被告繼續摸我,我就趴在
地上,被告的左腳跨到我的臀部,然後叫我幫他手淫,當時被告有穿衣服跟褲子,但我有
感受到被告是勃起的,我拒絕幫他手淫,被告就說要跟我講個秘密,被告想說服我,就跟
我說乙男也有幫他手淫過,我當下一直拒絕,一直跟被告說不要,但被告還是繼續對我毛
手毛腳,一直摸我胸部,我一直拒絕幫他手淫,被告後來就把我推走,自己回床上睡,我
就留在地上繼續睡,因為擔心被告會對我做一些不利的事情,所以我也不敢離開,被告也
要我不能把事情講出去。醒來後,被告還是有繼續摸我胸部,對我毛手毛腳,早上我就用
模擬來電,騙被告說同學乙男在催我還機車,趕緊藉機離開。離開被告租屋處後,我先去
找乙男,問有沒有這件事情,乙男承認他有幫被告手淫,我就跟乙男說我被被告毛手毛腳
的事,我們有討論要不要上報,但當時擔心被告四年級、人脈較佳,可能把事情壓下來,
所以沒有立刻上報,之後隔一兩個禮拜左右透過一個學長找師長聊天,在聊天中提及這件
事情的,乙男當時也在等語。
3.證人甲男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12年1月15日凌晨在被告之B租屋處,被告有要求我幫
他手淫,被告有強吻我,也有企圖想要摸我的生殖器。當時我有拒絕,印象中我是一直推
開、拒絕,我說我喜歡女生,不喜歡這樣子,被告先摸,我說不要,但他還是一直對我這
樣做,然後我認為被告變成想要說服我,就是以告知乙男部分他有得逞,感覺是要用炫耀
、說服的方式要我去幫他打手槍。被告也有摳我的乳頭,因為被告力氣比較大,直接強迫
得逞,我因此把我的身體轉到趴在地板上,讓他不要再摳我的乳頭。一開始我是躺著的,
被告就摸我的胸部,摸到最後我受不了,我就翻身過來,讓我整個身體的正面面向地板,
採取讓他摸不到我的胸部、生殖器官的方式,就是整個趴在地板。我的正面面向地板的時
候,被告用腳跨到我身上,企圖繼續摸我。被告一開始在床上,期間有一半的身體在床上
,也有在地舖上,等於是從床上摸到地鋪旁邊。我現在已經記不太清楚當下的畫面,只是
以我的印象去回答,製作警詢的時候我的記憶會比較清楚,因為那時候距離案發時間比較
近,現在已經過了快兩年,我也不想要一直去回憶這件事等語。
4.被告於警詢時係稱:甲男到我租屋處後就去洗澡,洗完澡後我們開始聊天,我躺在我的
床墊,甲男躺在地板上聊天,期間沒有關燈,過程中我發現甲男的臉很紅,我用右手碰甲
男的臉頰說「你很熱嗎?」甲男笑笑的回我說「不會啊」,之後我們聊天的過程中有嘻笑
打鬧,我用右手一直碰他,直到我的手碰到甲男的嘴唇,甲男就把我的手指含住,我以為
他在暗示我對我有好感,我就問甲男說「你有幫男生打過嗎?要幫我嗎?」甲男回我說「
太累了,想睡覺,等有力氣再說」,我說「好吧,那睡覺了」,甲男就用左手握住我的右
手說「學長晚安」,說完就來回撫摸。直至早上8點多9點左右起床,我去刷牙洗臉後問甲
男「你現在有力氣嗎?」甲男回我說「很累」,我說「好吧」,甲男就說「我現在有生理
反應」,我回應他說「要不然我幫你打」,講話的同時開玩笑的以我的右手假裝要過去碰
他的生殖器但沒有碰到,甲男說「學長不用」,我手就收回來了等語。
於偵訊時稱:我跟甲男發生的事是在假日,甲男先說他沒地方住,不然他就要回屏東,我
就問他要不要來我這邊住,他說好,我們回到B租屋處時就已經凌晨4點多,甲男到了就去
洗澡,洗完澡就在我房間聊天,我們一樣在嬉鬧,有聊到甲男是不是處男,他說他不是,
我有問他有沒有有幫男生打過手搶,他說沒有,我問他要不要幫我,他說他很累,我就去
鬧他,摸他的臉跟手,後來他就說他想睡覺,我在睡覺前他還有摸我的手,後來就睡覺到
早上。當時我有去摸甲男的胸部,還有摳他的乳頭,我有出手想去摸甲男的生殖器,但我
只是去鬧他,我沒有摸到,甲男沒有閃避及抗拒的動作,他就轉身趴睡。因為甲男、乙男
都跟我比較好,我當時有跟甲男說乙男有幫我打過手槍等語。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則改稱:
1月15日我找甲男到我的租屋處的時候,當時還沒有想要與甲男做猥褻的行為,是後來我
們在聊天、嬉戲的時候,我一開始是先摸甲男的臉,甲男就臉紅,我摸他的臉的時候,甲
男就含住我的手指,然後我就摸甲男的胸部及摳他的乳頭,並且問他能不能幫我手淫,甲
男就說他現在很累,沒有力氣,等他有力氣的時候再幫我手淫。後來甲男在睡覺前有撫摸
我的手臂,但我轉身沒有讓他繼續摸,之後我們就睡覺了,整過個程中,我沒有強吻告訴
人,也沒有試圖摸他的陰莖等語。
5.關於被告在房間內對甲男為猥褻行為時之具體躺臥位置,證人甲男於原審審理時雖陳稱
因時間久遠略有記憶不清,然甲男就案發前後經過情形、被告猥褻之動作與部位、在自己
已表示反對後被告仍持續動作,甚至被告進而告知乙男也有幫忙其打手槍等關於自己遭被
告猥褻經過等重要情節,均能陳述明確,且前後互核一致。又被告對於本案之供述雖前後
不一,與甲男所述亦有所出入,然對照證人甲男證述與被告先前之供述,其等均曾陳稱在
案發當時,被告屢要求甲男為其手淫遭甲男拒絕,被告亦有撫摸甲男之臉部、胸部、摳甲
男乳頭、將手指插入甲男口腔,及試圖摸甲男陰莖之行為,被告斯時曾告知甲男關於乙男
有為其打手槍之過往,且甲男於案發時確有將身體轉身朝向地面之舉止。上情堪認甲男證
稱被告於案發時之整個過程,乃屢要求甲男為其手淫遭拒,並撫摸甲男之胸部、摳甲男之
乳頭,另吻甲男且試圖摸甲男陰莖,而甲男為閃避被告動作只好面朝下躺臥等節,應屬實
在。被告辯稱僅曾於嘻鬧過程中摸到甲男的胸部云云,顯係避重就輕之詞,要非實情。
(三)被告前揭對甲男所為之摸胸、摳乳頭、親吻且試圖摸甲男陰莖等舉措,確已違反甲男
意願,且此情乃為被告所明知之認定:
1.證人乙男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稱:那天(指14日夜間)甲男本來要住我家,後來他去找
學長(指被告,以下逕稱被告)吃飯,吃一吃之後就去住B租屋處,甲男是騎我的車去,
當時我已經睡著,但早上時甲男有打給我說有事情要跟我講,然後甲男藉機離開B租屋處
回到我家,他說被告一直想親他想抱他,還有問甲男說可不可以幫他打手槍,他覺得很不
舒服。因為被告有跟甲男說我有幫被告手淫過,所以甲男跟我確認,我跟甲男覺得這件事
情很嚴重,所以就去尋求協助等語。乙男既證稱在案發當日甲男即立刻告知被告有令人不
舒服之肢體行為,且互核乙男、甲男證述內容及被告上開供述,足徵被告於案發時確有向
甲男提及關於乙男曾為其手淫之事。倘若被告在租屋處房間內猥褻甲男之行為,係出於兩
情相悅而合意為之,並未違反甲男之意願,甲男並無立即轉知他人自己感到不舒服之理,
被告亦實無在此愛撫歡愉之際,刻意向甲男提及自己與乙男間私密往來之必要,故足佐證
甲男證稱被告案發時在房間內,曾試圖說服甲男為被告手淫,且被告之猥褻行為均違反自
己意願等證述,可以採信。
2.況被告坦承於112年1月17日22時25分,傳送內容為「我不知道是你很累還是覺得我很煩
所以不想回訊息,因為我覺得這樣子讓我很難過,所以還是打算跟你說,上次放假的事情
我跟你道歉,知道你不喜歡但感覺好像我一直在強迫你,在這邊跟你道歉。然後因為你我
這幾天也過得很不好,因為總覺得失去了一個很重要的人,但我不想要再跟之前的我一樣
再也走不出來,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跟你相處,所以我們就保持距離吧,我知道你很乖也很
貼心,就當作我自己在發瘋,沒有把握好分寸,有機會改變的話,那就再看看吧,抱歉讓
你不舒服了」等語之「C道歉簡訊」予甲男。而以:
⑴被告既於「C道歉簡訊」中「指明」要對「上次放假的事情」向甲男道歉,當然係指112
年1月15日晚間收假「前」之「該次放假期間」內所發生者;又依被告所提出之其與甲男
自112年1月13日18時39分提及「終於放假了」起、迄112年1月15日17時39分提及「到學校
了」止之「完整」LINE對話紀錄,可知該次放假期間,並無任何被告所傳送訊息遭甲男無
視之事,更遑論被告詢(質)問甲男為何不回自己訊息之情,是以被告及辯護人辯稱:被
告之所以傳送「C道歉簡訊」,乃是要對「被告頻繁追問甲男為何不回訊息」一事道歉,
而與本案發生在B租屋處內之事無關云云,斷非事實而要無足採,首應指明。
⑵在「C道歉簡訊」之中,被告既一方面以「就當作我自己在發瘋,沒有把握好分寸」自
責;另方面又稱讚甲男乖巧、貼心,並承諾會先「保持距離」,靜待後續有無改變而拉近
彼此關係之可能,則若非被告深知自己並未爭獲甲男同意,即利用甲男借宿之機會,單方
跨越雙方間之學長、學弟分際,而一頭熱對甲男逕為擬大幅拉近彼此關係之極不理性舉措
,且當下乃遭甲男明確拒絕,孰能置信?況由被告既在表示「上次放假的事情我跟你道歉
」後,旋接續稱「知道你不喜歡但感覺好像我一直在強迫你」及「在這邊跟你道歉」,益
徵被告明確知悉甲男對於兩人間「在上次放假」時發生之事並不情願,而是自己屢屢設法
強迫甲男,否則被告又焉有以「抱歉讓你不舒服了」之字句,而在單則訊息中第三度向甲
男致歉之必要?
3.綜上,被告於案發時對甲男所為之摸胸、摳乳頭、親吻且試圖摸甲男陰莖等舉措,確已
違反甲男意願,且此情乃為被告所明知並猶仍執意為之。職是,被告於案發時除屢要求甲
男為其手淫遭拒外,確曾執意強行撫摸甲男之胸部、摳甲男之乳頭,另強吻甲男且試圖摸
甲男陰莖無訛。辯護人抗辯被告、甲男於案發時乃係合意為各該猥褻行為云云,同並非事
實,不足採信。
(四)被告及辯護人其他辯解亦不可採之說明:
1.辯護人另以「甲男於案發後仍主動邀約被告用餐、詢問被告行程、向被告報告自己的行
蹤,而與一般的好友、情侶往來無異」等情,而為被告與甲男乃合意為本案種種猥褻行為
、被告並未違反甲男意願之推論。惟查:
⑴「C道歉簡訊」既充斥「我不知道是你很累還是覺得我很煩所以不想回訊息」、「我覺
得這樣子讓我很難過」、「因為你我這幾天也過得很不好」、「總覺得失去了一個很重要
的人」等內容,若非被告明顯於本案後感受到甲男之有意疏遠,且深知緣由即為本案其對
甲男所為,焉可能如此?是辯護人所稱甲男於案發後與被告之互動依舊,而核與一般的好
友、情侶往來無異云云,顯非實情。
⑵至甲男於112年1月15日離去B租屋處後,當日固仍持續主動傳訊息予被告,且訊息內容
乃為告知被告自己正準備喝湯,而詢問被告有無意願一起聚餐等。惟妨害性自主罪之被害
人,殊無可能有典型之事後情緒反應及標準之回應流程,被害人與加害者間之關係、當時
所處之情境、被害人之個性、被害人被性侵害之感受及被他人知悉性侵害情事後之處境等
因素,均會影響被害人遭性侵害後之反應,所謂理想的被害人形象,僅存在於…想像中(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87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辯護人徒以甲男上述主動傳訊息
予被告之舉,即期推翻本院之前述認定,原顯不可採;況被告不僅在A校為高(長)甲男
三屆之學長,更是甲男甫入學時之幹部,乃據甲男、被告分別證、供述明確且互核相符(
偵一卷第85、110頁),自堪認定,則甲男因此於順利舉報被告前對之有所顧忌,不得不
勉強自己儘量與被告保持互動、聯繫,以免被告生疑,斷非不可想像,尤以證人甲男於原
審審理時確另證稱:當初被告對我做這件事,我就是先假裝表現很正常,不要讓被告發現
異狀,但其實暗中我跟乙男已經準備要去投訴被告了,我不能讓被告發現異樣。就算約了
被告,我也不一定真的要跟他去吃飯,只是假裝跟當初一樣。我只是假裝表現得沒發生過
一樣,主要是我不想讓他發現我已經在慢慢計畫要上報這件事,所以就假裝好像真的沒有
發生過這件事一樣。後來因為已經上報了,至於是何時上報的,我已經忘記確切的時間點
,但是師長之後有指示我說不要再回應被告了,讓我不要再跟被告有任何接觸,所以從那
天開始我就沒有回應被告等語,自更不能以甲男於本案後猶仍傳訊息予被告等節,即遽認
甲男所述全屬虛妄、被告與甲男乃合意為本案種種猥褻行為。
2.辯護人又以甲男係畏懼校風保守之A校知悉其與被告之本案合意猥褻行為後,自己會遭
到懲處,方指稱係遭被告強制猥褻期以自保云云,為被告辯護。惟本案之案發地點並非在
A校內,而是遠在校外之B租屋處之被告房間內,衡情鮮有遭A校校方知悉之顧慮。況本案
乃係因甲男與乙男自行循校內管道反映,始遭A校校方知悉,此有A校案件調查報告可參,
且證人甲男就此乃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其實一開始我們就有跟一個學姐講說發生這件
事,學姐也是尊重我們,讓我們想清楚到底要不要上報,或者她可以陪我們走出這個陰霾
,但後來我跟乙男想一想覺得還是要上報。因為乙男是第一個,乙男當時如果有上報,或
許我就不會發生這件事,如果我再不上報,如果又有第三個、第四個甚至第五個新生怎麼
辦,我不想害其他同學又遭受這樣的對待,我覺得這件事到我這裡結束就好,所以我決定
要上報等語,則苟甲男真意係在向保守A校隱瞞其與被告間之同性合意性行為,以免遭受
校方懲處,甲男大可直接閉口不言,又何必在此事原無第三人知悉之情形下,反其道而行
,主動向乙男、其他學姐與校方全盤託出,並大費周章推諉卸責予被告,干冒萬一無法取
信於他人,反使自己的隱私徒然洩漏等風險?故辯護人此部分之辯稱,同不可採,而顯無
足為有利被告之推論。
3.甲男、乙男固相偕循A校校內管道對被告舉報,惟其等本係陳述各自於不同時、地之親
身經歷,而互不相干,則乙男舉報被告部分縱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本不能執此推論甲
男之舉報內容不實;遑論乙男所舉報部分,之所以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亦非認定被告、
乙男間乃合意為猥褻行為,而係以被告主觀上確有可能認知與乙男間之種種互動係出於合
意為之,亦即被告誤認已獲乙男同意為由,是故辯護人另以乙男所舉報部分經檢察官不起
訴處分,推論甲男所述不實、被告與甲男乃合意為本案種種猥褻行為,亦無足取。
上訴論斷理由:
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審酌被告身為甲男學長,罔顧甲男對其之信任,為滿足自身性慾,
在未得甲男之同意下,違反甲男之意願,強行撫摸甲男胸部、摳甲男之乳頭,並強吻甲男
且試圖摸甲男陰莖,對甲男為猥褻行為,顯欠缺對他人身體自主權及性自主決定權之尊重
,惡性難認輕微。復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迄今亦未有任何積極彌補甲男所受傷害之舉
措,犯後態度實屬非佳;兼衡被告本案動機與目的、犯罪手段與情節、犯行所生損害,及
被告於原審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暨生活狀況,前無其他犯罪前科之素行等
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捌月之刑。本院經核原判決之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
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猶執陳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對其所為有罪判決不當,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被告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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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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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111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743894454.A.27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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