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澎湖狼友撿屍性侵「全程錄影」 女崩潰報警搜出不雅片
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325000027-260402?chdtv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澎湖一名蔡姓男子112年9月與女性友人A女在馬公市某民宿飲酒,竟趁A女酒醉不省人事時
性侵得逞,甚至用手機偷拍性侵過程及A女私密部位。案發後A女驚覺遭侵犯憤而報警,澎
湖地院審理後,依「乘機性交罪」判蔡男3年4月徒刑,另「無故攝錄性影像罪」判4月,
得易科罰金12萬元,犯案手機沒收。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男與A女為朋友關係,112年9月5日凌晨,兩人在澎湖馬公市某民宿2樓房間
飲酒,A女因不勝酒力醉倒,蔡男竟趁她意識不清、無法反抗之際性侵,甚至拿手機拍攝
性侵過程及A女性器官影像。A女清醒後察覺有異,憤而報警。
警方獲報後,於同年9月9日持搜索票前往民宿,當場查扣蔡男手機,發現內存有性侵影像
,全案依妨害性自主罪移送澎湖地檢署偵辦,檢方偵結後提起公訴。
蔡男在偵審期間雖坦承犯行,並多次向A女及其家人道歉,甚至手寫悔過書表達和解意願
,但A女拒絕原諒,雙方未能達成和解。
辯護人主張蔡男認罪且有意賠償,請求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但法官認為
,蔡男僅為滿足私慾,趁A女酒醉無力反抗時性侵,還偷拍性影像,對被害人身心造成嚴
重傷害,犯罪情節惡劣,不符合減刑條件,依法重判。
澎湖地院審酌,蔡男無前科,且坦承犯行,但因犯罪動機卑劣,嚴重侵害A女性自主權及
隱私權,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最終依「乘機性交罪」判3年4月徒刑,「無故攝錄性影像
罪」判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並沒收作案手機。可上訴。
附註:
刑事判決編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侵訴字第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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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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