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愚人節夜與兩女共處包廂 「啪4次」不滿足還想吃姊妹丼
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1231000029-260402?chdtv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台南一名男子阿德在去年愚人節與2名女網友小美、小萱(均化名)共赴台南市某娛樂場
所,租用包廂進行聚會。在此期間,小萱先對阿德進行口交後,趁小萱去廁所時涉嫌對小
美進行猥褻行為,並在小美睡著時強行性侵。台南地院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8月。
又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德與小萱是網友,小美則是小萱的表妹,愚人節當晚三人相約台南某會館房
間,三人躺在床上,阿德躺在小萱及小美中間,當時燈光全暗,小萱先為阿德口交後,趁
小萱離開去廁所之際,阿德強行擁抱小美並撫摸其大腿進行猥褻,又於隔天凌晨趁小美半
夢半醒不知抗拒之際,以手指伸入小美褲縫,進而插入小美陰道進行性侵。過程中,小美
多次表達抗拒並推開阿德,但阿德仍持續進行不當行為。
小美與小萱證稱,2人都是第一次跟阿德見面,並非事先相約要為親密關係。過程中,小
萱返家洗澡時,只剩阿德與小美在包廂,阿德就轉過身去抱小美,小美沒有特別的反應,
但有問阿德:你平常都這樣子嗎?阿德不記得後續對話,只記得小美有說她不習慣,阿德
就停止,小美於審理時也證述:當時她有對阿德說:你都這樣子隨便抱人家的嗎,是阿德
由小美上開回答及反應,理應知悉小美並不喜歡阿德所為過份之親暱舉動,而阿德也因此
停止當下的行為。
小萱證述,他在小美返家洗澡時,有與阿德發生性行為,之後小美回來,三人躺在床上時
、房間內燈全關後,她有幫阿德口交完,之後她離開去廁所漱口,回到包廂又與阿德再次
發生性行為。
阿德於審理時供陳:當日與小萱發生4次性行為,第一次在小美回家洗澡的時候,第二次
、第三次都是小美也在包廂時,這兩次都是大家都沒有睡、蓋棉被在滑手機,就是他跟小
萱蓋一件棉被,小美自己蓋一件棉被,她們兩個人都躺在他旁邊,第四次是小美回家之後
。
面對小美指控,阿德坦承有對小美為擁抱、撫摸大腿,及以手指插入小美陰道方式等行為
,惟矢口否認有性騷擾、強制猥褻或乘機性交之犯行,並辯稱:她透過小萱得知小美對他
有興趣,又當時有聊天,感覺不陌生,他跟小美靠近,就是想試探小美對他的感覺,他的
行為並無違反小美之意願,小美是清醒的狀態,且兩人是先擁抱、親吻後,才有以手指插
入小美陰道之行為,且小美都沒有拒絕、也沒有推開的動作云云。
法院審酌,阿德與小萱為網友,與小美係初次見面,兩人並不熟悉,其在上開地點已與小
萱為多次性交行為,卻仍不滿足,無視小美刻意的疏離與抗拒,先違反小美之意願,對其
為上開猥褻行為得逞,又利用其睡著不知抗拒,乘機以手指對小美為性侵害行為,造成小
美心理上極大之恐懼。復考量阿德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未見悔意,未能與小美達成
和解、調解或予賠償等一切情狀,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8月。又犯乘機性交罪,處
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可上訴。
附註:
刑事判決編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侵訴字第八號
(被告自稱是「打工從事遊戲公司客服人員」)
律師辯詞:
被告不否認當晚於甲○返家洗澡之際,有擁抱乙○之行為,乙○亦坦承兩人當時有互相擁
抱一段時間,被告係因甲○事先告知乙○對其有好感,而基於男女間好感擁抱、撫摸乙○
,應非性騷擾,況若乙○感到不舒服,怎會未告知家人、甲○,甚至返家洗澡後再度返回
包廂,並與被告同蓋一件棉被。另依照甲○之證述,乙○是告知甲○她自己整晚沒睡,則
乙○是否有處於睡著不知抗拒之狀態,並非無疑,應不符合乘機性交之構成要件;又若乙
○所述屬實,依照當時的時空背景,乙○應要有呼救或其他行為。縱事後乙○有跟前男友
談到此事,但乙○證述當時前男友要談復合,所以其等對話應無法證明案發當時之狀況。
另由諮商報告可知乙○的人格特質,對於親子關係需求是很大的,不排除乙○在未告知母
親情況下與陌生人外出,造成親子關係緊繃,故認為心理諮商報告部分,不足以作為被告
犯行之補強證據。綜上,本件難僅憑乙○之片面指述,就認定被告有性騷擾、強制猥褻或
乘機性交犯行。
乙○警詢證供:
「房間內燈全關後我有發現表姊陳○○(即甲○)正在幫丁○○口交,我在一旁裝睡,後
來我表姊陳○○去廁所時丁○○便轉身來抱我並摸我大腿,當時我有把他的手推開。」、
「當我半夢半醒之間感覺到丁○○的手從我短褲下方的空隙沿著大腿撫摸至我的下體,用
手指侵入我的陰道並試圖脫下我的外褲,且拉我的左手撫摸他的下體,當下我便把丁○○
的手推開並把褲子穿上,丁○○當時有問我怎麼了?我明確的向其表示說我不喜歡。」
偵訊證詞:
「在丁○○侵犯我之後,我就沒睡了。(問:丁○○怎麼侵犯你的?)丁○○一直摸我大
腿,摸完之後,就將他的手插入我的陰道,我有拒絕他、我把他的手撥開,但丁○○一直
反覆將手指插入我的陰道,大概二次之後,丁○○就問我『怎麼了』,我就說我不喜歡,
丁○○就轉身過去面向證人。(問:丁○○有無碰觸你身體其他部位?)沒有,但他抓我
的手去碰他的生殖器。」、「(問:在丁○○將手指插入你的陰道之前,有無詢問過你?
)沒有。(問:你是發現了之後,才將丁○○的手指推開?)是。」、「(問:被告在指
侵你的時間點,你是醒著還是睡著的?)我那時候是睡著的,當時我翻身的時候,丁○○
可能有感覺,丁○○就過來侵犯我。」
審理時證詞:
被告在112年4月1日晚間擁抱及撫摸伊大腿時,沒有詢問伊的意見,當下感受是不舒服,
伊當時有抗拒、但不明顯,伊是轉身背對被告,往牆壁那邊靠近;被告有用手指插入伊的
陰道,伊那段時間有睡覺,但被告在觸碰時有感覺到,當時睡夢中突然被侵犯有嚇到,一
直推開被告的手,還有說不要,為遠離被告就去廁所,害怕被告後續會有其他動作,就沒
有再睡覺。
不信律師說辭理由:
辯護人雖質疑乙○若擔心遭受被告侵害,為何在返家洗澡後,又再度返回包廂,且睡在被
告身旁、同蓋一件棉被,甚至不曾告訴甲○或呼救、離開現場等。然被告於審理時供稱:
乙○、甲○討論誰要與伊蓋同一件棉被時,伊是躺在中間,乙○、甲○是以猜拳決定,伊
當時也沒有說讓他們蓋一件棉被,則面對被告直接睡躺在床中間,沒有要移動意思,乙○
、甲○以猜拳隨機決定分配,顯非乙○自發要與被告同蓋一件棉被,而乙○於審理時也證
述:因為當時被告睡在中間,所以沒有辦法跟甲○蓋同一件棉被,況僅是同蓋棉被,是否
即等於同意進一步為親密行為,應屬有間。此外,參以乙○所呈之案發過程紀錄,有記載
乙○洗澡後會返回包廂,是認為甲○也在場,所以沒有擔心被告;乙○並於偵訊及審理證
述:當晚會再返回包廂是認為不要讓甲○覺得奇怪,不敢告知甲○或回家,是怕離開後,
隔天甲○沒有看到伊會覺得為什麼伊要離開,也擔心之後與甲○的關係會很尷尬、會有隔
閡。而甲○於審理時證述:伊與乙○互動交情很好,案發前每週都會見面,乙○性格內向
,及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13年5月24日南家防字第1130752463號函暨乙
○心理諮商報告記載:乙○渴望支持性的人際關係,可能會顧慮他人對自己的評價,而退
卻表達出内在的負向情緒感受等情,是乙○不敢呼救或告知甲○,顯與其本來壓抑、退卻
的性格反應無違,況實務上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對於突然遭受之侵害無法立即反應亦有多
在,被害人大聲呼救之情,反非屬常態;再者,乙○與甲○原本關係良好,在看到被告與
甲○當晚發生關係之情形下,擔心因為告知甲○被告對其為性侵害行為,造成兩人尷尬、
關係破裂,而選擇未告知確有可能,此與乙○與前男友在上開對話紀錄提到「我一直在想
說要給他們面子」之顧忌心情相合,實難認乙○之反應有違常情,是尚難以此推認其並未
遭受性侵害,而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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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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