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噁男趁同居人13歲女兒熟睡 抓手尻槍還舔胸摸下體判決出爐
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1229000780-260402?chdtv
中時新聞網 戴志揚
一名黃姓男子在2022年11月間,與同居女友外出參加生日宴,當天凌晨返家後,女友13歲
女兒小美到家裡來睡在床上,竟抓著她手撫弄自己生殖器,甚至親吻胸部及撫摸下體猥褻
,少女當場驚醒卻不敢聲張,母親見到此景,卻未阻止,僅叫黃男快睡覺。黃男開庭時始
終否認犯行,辯稱喝醉了,完全沒印象,少女則要求法官重判,因此黃男依成年人故意對
少年犯乘機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小美不定期會前往已經離異的母親家中同住,但母親的同居人黃姓男子,竟
趁著與小美母親外出參加慶生宴回到家時,見到小美熟睡,抓著小美的手撫摸自己生殖器
,小美嚇得清醒,卻因不知所措而繼續佯裝睡著,但黃男又傾身親吻、並伸入衣內撫摸胸
部及舔胸、撫摸下體。事後小美向父親提到此事,於是報警提告。
小美證稱,事發時感覺有人在抓她的手,一醒來就看到黃男,這時候媽媽在廁所上廁所,
但當時我不知所措,只好裝睡,黃男就對她進行猥褻,自己有將腳彎起假裝抗拒,這時候
見到媽媽就走出廁所回到房間,還叫黃男趕快睡覺。
黃男則矢口否認有何乘機猥褻之犯行,並辯稱當日晚上出去慶生,隔天凌晨才回家,因為
自己喝醉,所以回到家後發生的事情完全沒有印象,但確定沒有對小美有猥褻行為。
法官審理後認定,黃男為小美母親之同居人,本應對小美善加照護、和睦相處,僅為滿足
一己性慾,悖逆人倫,無視小美生理心智尚未發育完全,罔顧她人格之健全發展及心理感
受,對她進行猥褻之犯行,且黃男犯後未能坦承犯行之態,也未獲取小美之諒解或賠償損
害,且小美要求從重量刑,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全案還可上訴。
附註:
刑事判決編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侵訴字第七號
律師辯護:
本件只有甲女的單一指述,欠缺其他補強證據,且甲母於案發時僅短時間待在上址廁所,
進入臥室時並未看到甲女或被告有何異常,與甲女所證有所不符,且甲女未立刻將此事告
知甲母亦不合常理。
基礎事實:
甲女為00年00月生,甲母與甲父於108年10月23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婚字第
268、269號判決離婚,並酌定由甲父、甲母共同行使或負擔甲女之權利義務,及由甲父擔
任主要照顧者、與甲女同住,其後甲女偶會前往甲母與被告同居之本案住處留宿,留宿期
間3人均係在本案住處之臥室就寢,其中被告與甲母共睡一床,甲女則使用置於房間對側
電視前方之沙發床;被告之生日為11月13日,被告、甲女及甲母於111年11月12日晚間與
被告友人一同外出用餐為被告慶生,甲女於用餐完畢後隨甲母先行返回本案住處,並於本
案住處過夜,被告則因與友人另有行程,而於111年11月13日凌晨4時許始由甲母駕車載送
返家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女、證人甲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
人甲母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
甲女(被害人)說法:
偵查中:
我去找媽媽時,會跟媽媽和被告同一個房間,沒有睡同一張床,在111年11月13日清晨4點
多,我原本在睡覺,但感覺有人在抓我的手,我醒來就看到被告,這時候媽媽在廁所上廁
所,我醒來沒有說什麼,因為我不知道我可以幹嘛,我就裝睡;被告先抓我的手摸他的性
器官,再親我的嘴,之後他把手伸進我衣服裡摸我的胸部,還舔我左側的胸部,他還有把
手伸到我的褲子裡,摸我的性器官,我有把腳彎起來,讓他手不要這麼繼續下去,這時候
我還是繼續裝睡,沒有說或做什麼,我把腿彎起來的時候媽媽就走出廁所回到房間,叫被
告趕快睡覺。
審理中:
被告在111年11月13日凌晨趁我睡覺的時候抓住我的手,我因為他碰觸才醒來,我這時是
仰躺的,被告拉我的手摸他的生殖器,還有親我,手伸進我的衣服裡摸,還有掀開我的上
衣舔我左側的胸部,手還伸進我的褲子裡摸我的陰部,沒有伸進陰道內,我有把腳彎起來
擋著;在被告拉我的手摸他的生殖器的時候,我感覺到他的生殖器是硬的,我沒有看到或
感覺到被告有沒有脫下褲子,但我覺得我手是直接碰觸到他的生殖器,我不知道被告是用
哪隻手拉我,但我記得他是拉我的右手;我當時都假裝在睡覺,棉被不在我身上,應該是
被告有掀開我的棉被;我知道媽媽那時候在廁所,因為我眼睛瞇起來看到廁所的燈是開著
的,而且廁所燈打開的時候會有一個聲音;被告是站在我的旁邊彎腰做這些事的,他摸到
我的陰部時,聽到媽媽在廁所沖馬桶,就停下手邊的動作、把手抽出來,並把我的衣服拉
好,媽媽從廁所出來後有問被告站在我的床邊做什麼,被告沒有說話。
據上見解:
綜觀甲女就被告對其為乘機猥褻行為之始末,可見其不僅歷次描述均翔實而完整,對於受
訊問、詰問之各項問題,復能在其記憶所及之限度內,具體回答並清楚說明,對於不復記
憶或當下未能感知或確認之事項,亦均如實答覆、未因試圖迎合提問而任加虛捏,所述情
節逼真、具臨場感,未見明顯不自然或不合理之處,且對於被告對其猥褻時之動作、甲女
在過程中裝睡與曲腿之反應,及被告因甲母如廁完畢進入房間而停止行為等關鍵情節,證
述內容更全然一致,幾無齟齬,衡理倘非確曾親身經歷,實難有為此首尾一貫、具體陳述
之可能;再酌以甲女上開所證內容,與證人甲母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所稱:在案發當天是
我去載被告回家,回到家後我去上廁所出來,看到被告還在房間站著,我跟被告說你怎麼
還不躺著,被告才上床躺著等語,及本案住處臥室照片、甲女及甲母當庭所繪製之格局圖
等各情,悉為相符,益見甲女上開證詞確非任意虛構捏造所得,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
屬可信。
另參諸甲女於被告猥褻行為結束後,待被告、甲母均入睡後,立即於同日即111年11月13
日凌晨5時21分許傳送甲父內容為「爸爸 今天那個阿伯(按:即被告,下同)趁我在睡覺
,抓我的手,摸他的性器官 還親我,手伸進我的衣服裡摸我的胸還舔 手伸進我的褲子裡
摸我的...嗯」之訊息,及在同日凌晨5時4分許至同日凌晨5時23分許傳訊予女性友人訴以
:「我害怕 好想吃秋刀魚」、「今天我媽的曖昧對象,那個阿伯趁我在睡覺,抓我的手
,摸他的性器官 還親我,手伸進我的衣服裡摸我的胸還呃...對 手伸進我的褲子裡摸我
的...嗯 他硬硬的(算了越講越反胃」等情,經證人甲女及甲父證述明確,並有與其等所
述相符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可佐,堪見甲女於受害後未幾,旋在一般人均已休憩、難期對
方立即回覆之凌晨時分,急切使用手機傳送訊息予自己信任之生父及朋友,鉅細靡遺描述
被告不法行為之完整經過,並表達自己之不安、恐懼與委屈,而甲女於案發時既僅為年僅
13歲且尚在就學中之少年,若非確係真有其事,難信以其當下之年紀及社會經驗,有精心
擇定在深夜使用具體詳細之文字訊息描繪受害經過以對他人誣陷被告之惡意及能力;復酌
之甲女於當日上午11時許離開本案住處後,係先在上開友人之陪伴下在外平復心情,於同
日晚間始返回其與甲父之住處,而甲女在告知甲父被告上開所為時,雖未哽咽或哭泣,然
其表現安靜、呆滯、害怕及不知所措,與平時大相逕庭,且在甲父之勸說下方同意報警等
情,分別經證人甲女、甲父於本院審理中陳述綦詳,足見甲女於案發後本無積極向檢警機
關追訴被告惡行之認知,而係先選擇與友人共度時間以逃避接受自己遭母親同居人侵害之
不堪事實,直至甲父提議報警始決心將本案訴諸司法,此等反應核與遭受家屬親友性侵犯
之被害人,多因擔憂揭露受害情狀將致已有不睦之家庭更陷矛盾,而陷於猶豫不決、掙扎
良久之情緒,及於事後陳述、回憶案發過程時出現緊張、茫然及退縮等自然、真摯之反應
相當,益徵甲女所稱被告以上揭方式對其猥褻之證述,均非蓄意構陷、無端誣指之偽詞,
堪值信取。
至被告雖以甲母於本院審理中所證:我在案發當天是因為接到被告朋友通知說他喝醉,我
才開車去載被告回來,被告那時候醉到需要攙扶、不能自己走路等語為據,辯稱:我當時
喝醉什麼都不記得了等語。然查,甲母與被告不僅自106至107年間起便同居至今,其在
113年11月26日以證人身分赴本院出庭之當日,更係在收受被告所轉傳之本院審判筆錄電
子檔,並閱覽甲女、甲父於前次審理期日所為證述後,方入庭作證等情,為證人甲母當庭
所自認,且有本院經甲母同意後翻拍及翻攝甲母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及影像附卷可參,
堪認甲母除與被告關係親密、感情匪淺,有高度迴護、掩匿被告犯行之動機外,實際上更
有企圖參考他人證詞添補記憶以取信於本院之舉措,則甲母前揭所證內容與事實究否相符
,實已啟人疑竇。另析諸甲母於載送被告返回本案住處後,僅將被告扶至臥室內近門處,
即自行前往臥室外之廁所如廁,其除未將泥醉之被告攙扶至不過咫尺之床舖外,甚於如廁
前、後均見被告獨力站立於臥室內,毫無無力、癱軟之醉態等情,同經證人甲母證述無訛
,可見甲母所為不僅與常人對待無法自理之酒醉者時,將提供基本協助避免發生危險之舉
動全然相背,其所述被告之情狀亦與酩酊大醉者應有之狀態相差甚遠,益見甲母前揭與被
告所辯相符之說詞,不過係為脫免被告罪責臨訟編織之虛言,要難執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
辯護人固再為被告辯稱:甲女於案發後未向同在現場之甲母求救,反捨近求遠傳訊息予身
在他處之甲父,其反應有違常理等語。惟查,關於甲女與甲父、甲母及被告間之關係,經
證人甲女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爸爸獲得監護權後,我都跟爸爸一起住,偶爾會去本案住處
跟媽媽住,我去本案住處的時候都會看到被告,他跟我媽媽同居,我不確定被告是不是媽
媽的男朋友,因為媽媽對外都說她跟被告是合夥人,但看起來不像;媽媽跟被告感情很好
,我原本跟媽媽比較親,現在是跟爸爸比較親,因為我覺得媽媽和我是不同陣營的,她在
幫被告等語甚詳,足見甲女雖原與甲母之感情較為緊密,然在父母離異、甲女開始與甲父
同住,且見聞甲母與被告持續親密交往之情形下,甲女於被告利用其睡眠狀態對其上下其
手時,或因擔憂甲母不願採信其對被告之指控,或因慮及其所言將使甲母與被告互生嫌隙
,而在情感拉扯下未能於第一時間向甲母表訴被告之犯行,與常情當無悖離之處,則辯護
人徒以前開論點指駁甲女證詞之可信性,已難認有據。再者,綜觀甲母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述,可見甲母於案發當日,見甲母母親傳送甲父轉傳上開甲女發送之訊息後,不僅只當面
責備甲女為何不求救、未曾探問甲女事發經過或身心有無異狀,更不斷於作證時以:我女
兒在案發當天天亮後說要回家但沒有回家,我也是最近才知道她沒回家,因為我一直以為
是她爸爸載她回家,直到後面這些筆錄出來,我才知道原來當天她也沒回家,她跟爸爸說
是我要載她回家,跟我說是爸爸要載她回家,她騙爸爸也騙我,兩邊都要騙,我看甲女在
法院作證的筆錄讓我知道我女兒很多東西都在說謊等語,當庭大加斥責甲女於案發後未如
實稟告行蹤之舉動,足認甲母於處理甲女對其親密同居人即被告之控訴時,因立場受情感
左右致其未能秉持中立看待雙方之說詞,實屬昭然,則甲女因長期處於甲母、被告間深感
徬徨無措,而未能在案發後立即在加害者即被告仍在場時如實將上情告知可能偏袒被告之
甲母,實乃甲女當下身處之情境所使然,辯護人猶執「理想被害人」之標準加諸於本件被
害人甲女,並以其未立即向甲母求助之事實反推甲女所述均屬杜撰,殊為無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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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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