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做心電圖掀女病患內衣碰乳頭 醫檢師性騷判囚8月定讞
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1227001621-260402?chdtv
中時 林偉信
一名女子2022年到某知名醫院進行檢查時,但魏姓醫檢師在未詢問告知及未配戴手套之情
況下,將她運動內衣拉到鎖骨的位置且2度碰觸到她乳頭,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考量魏男犯後否認犯行,依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定讞,魏男須入獄服刑。
魏男在2022年9月2日利用施作心電圖檢測之機會,乘女病患不及抗拒之際,他未配戴手套
即徒手將她所穿著之運動內衣拉高至鎖骨處,致碰觸她乳頭並使她胸部完全暴露,在檢測
心電圖結束後,又徒手將她之運動內衣自鎖骨處拉下,而再次觸及她乳頭。
她不甘受辱,在檢測結束後當天向醫院提出申訴,並於同年月14日報警處理,經醫院性騷
擾防治及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性騷擾成立,魏男提出再申訴,經市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決
議其再申訴無理由,維持原認定性騷擾事件成立之處分。
一審及二審認定,魏男犯後否認犯行,迄未獲得被害人原諒及達成和解,亦無填補她所受
損害,依犯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全案確定。
附註:
刑事判決編號: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二一號
檢察官上訴意旨:
被告於偵審中均飾詞否認,且未積極取得告訴人甲女原諒及達成和解,顯見毫無悔意,犯
後態度不佳,衡酌被告犯罪之情節、所造成告訴人之精神損害等情,認原審量刑過輕,請
撤銷原判決另為適法之判決。
被告上訴意旨:
被告為專業醫檢師,與甲女是醫病關係,主觀上並無性騷擾之犯意及意圖,客觀上亦無碰
觸甲女隱私部位,縱有碰觸亦不能排除是在正常醫療行為中不小心所為,甲女證述有諸多
矛盾,現場反應亦有違經驗法則,並欠缺補強證據,證人甲○○因前與被告即有嫌隙,證
述亦有不實,本件證據不足,請求改判決被告無罪。
上訴論斷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證人即告訴人
甲女、甲○○、丙女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均經檢察官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
經具結擔保其證詞之真實所為陳述,衡諸其等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就卷證形式觀察該陳述
情形,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證人甲女、甲○○復經原審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使被
告及辯護人有反對詰問之機會,已足確保其對質詰問權,應認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
所為陳述,均具證據能力。
(二)原審依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偵訊及審理時所為證述,認其所證:我於民國111年9月2
日上午至臺大醫院新竹臺大分院(下稱臺大醫院新竹分院)竹北院區檢查時,被告在未詢
問告知及未配戴手套之情況下,將我的運動內衣拉到鎖骨的位置,且有碰觸到我的乳頭,
並將儀器貼在我的胸部下緣,檢測完畢後又未經詢問同意,直接把我的內衣拉回,過程中
又碰觸到我的乳頭等語,證述前後一貫(原判決亦援引甲女警詢陳述,然經排除該部分供
述內容,甲女就上開遭被告拉動內衣、碰觸乳頭之證述情節仍屬一致),並以證人即陪同
甲女看診之男友乙男、臺大醫院醫學檢驗部副主任甲○○之證述、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所顯
示甲女於作為心電圖檢測後之當場反應、臺大醫院新竹分院112年11月13日新竹臺大分院
檢字第1120014737號函及附件所示心電圖檢測之流程、111年10月28日新竹臺大分院人字
第1111025455號函暨檢附資料、新竹縣政府府社保字第1123811882號函暨檢送新竹縣政府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第11113號再申訴案決議書所示被告因本案經申訴而認定性騷擾成立等
情,認足資補強甲女上開遭被告性騷擾之證述;另以被告辯稱係由甲女自行拉起內衣及拉
回云云,與其嗣後改稱有伸手把甲女內衣往上拉等語供述不一,且經測謊鑑定結果,被告
就有無掀開甲女內衣之問題,回答呈現不實反應,所辯尚非可採,而證人乙○○所證個人
檢查經驗,無法推論為心電圖檢測常態,亦無從證明與甲女受檢測情節相同,不足為被告
有利之認定。原判決據以綜合認定被告確具性騷擾甲女之犯行,犯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
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核以原判決上開事實認定、證據採擇及評價補強,並未有違反相
關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及證據法則之處,論罪所為之法律適用,亦屬允當。
(三)被告固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1.辯護人固以A女於案發當日提出性騷擾申訴時,並未提及胸部乳頭有遭觸摸之情形,且
亦證稱其案發時眼睛緊閉、並未看見被告有掀其內衣等語,據以指摘A女證述不實。惟A女
就前開被告未經詢問、告知及得到其同意之狀況下,未帶手套即擅自拉動其運動內衣致裸
露胸部,並於過程中有碰觸其乳頭之情節,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之歷次供述均屬一致
(警詢部分僅作為彈劾其證述一致性,非用以認定犯罪事實),且其於111年11月24日偵
訊時陳稱「被告先將儀器貼在我的腳踝與手上,在沒有詢問或告知我的情況下,直接用雙
手把我的内衣拉開,往上拉到鎖骨位置,且有碰觸到我的胸部乳頭,我嚇到趕快把眼睛閉
起來」等語,於112年3月24日偵訊時陳稱「(問:被告是否以雙手拉你的胸罩?)應該是
。因為我當時很緊張,眼睛閉著,所以沒看到,但應該是用雙手」等語,於新竹縣性騷擾
防治委員會性騷擾事件調查小組訪談紀錄中陳稱「(問:你當下的反應是什麼呢?)我當
下嚇到而且眼睛閉著」等語,其前後所證遭被告擅自拉開內衣時因驚嚇而緊閉雙眼等情,
並無重大歧異,亦與一般人突遭意外會反射性閉上雙眼之經驗相符,且內衣有無拉動及胸
部乳頭有無遭他人碰觸,單以觸覺即可感知,本無需視覺觀察始能確認,況案發時甲女係
平躺於診間床上,雙手及腳踝均貼有偵測儀器,現場除被告外亦無他人,被告亦供承其有
動手幫甲女拉動內衣等語,則甲女之內衣遭拉動及乳頭遭碰觸之情形自係被告所為,益難
認甲女之證述有何虛偽矛盾之處。另性騷擾或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究係採取何種自我保
護舉措,或有何情緒反應,並無固定之模式,自應綜合各種主、客觀因素,依社會通念,
在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支配下詳予判斷,自不得以性別刻板印象陷於「完美被害人」之
迷思。本案甲女於遭被告性騷擾後,固未有當場表現出恐慌、悲傷、憤怒之直接情緒反應
,然其於走出診間後,即向乙男告知上情,並以手在胸前比劃拉起衣服至肩膀高度之動作
,乙男隨即至醫院前台與被告理論,甲女並於同日向醫院提出性騷擾申訴,有證人乙男之
證述、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原審112年10月24日勘驗筆錄、臺大醫院新竹臺大分
院111年10月25日新竹臺大分院人字第1111024952A號函可稽,除得以補強佐證甲女上開證
述外,亦無辯護人所指甲女於案發後毫無任何異狀反應之情況,辯護人據此指摘甲女證述
不實云云,尚非可採。
2.據證人甲○○證稱:心電圖檢測會貼6個貼片,V1、V2是在第四肋骨間胸骨的左緣及右
緣、V3、V4是在乳房下緣、V5是在胸壁前緣,按照衛生福利部所頒布之病人隱私規範,應
盡量減少及避免暴露,若需暴露則應作遮蔽,我們科部內的規範是希望醫檢師不要去拉病
人的衣服,讓病人自己去動手拉,並且在床邊備有治療巾讓病人遮覆避免尷尬,正常狀況
下不會有露出乳頭的情形;若以甲女案發當日所穿著之運動內衣,柔軟無鋼圈且有彈性,
我認為稍微讓内衣往上提即可,不用露出乳頭,而且因為鎖骨是蠻高的位置,離第四肋間
非常遠,沒有必要把內衣拉到這個位置;被告在110年間也有遭醫院同仁投訴,是醫院新
進員工的體檢,情形與本案類似,對方也是投訴說內衣遭被告快速拉開暴露胸部,但因為
雙方都是在同一個實驗室,所以我們沒有往性騷擾的方向想,只作一般投訴案件處理,但
我們事後作了一些改善措施,包括張貼檢查須知、製作心電圖檢測的示意圖、可以指定女
醫檢師操作或由家屬陪同等,我也有跟被告說要注意病人隱私的部分,不要讓人家有誤會
等語,除與卷附110年8月12日院長信箱投訴信函、臺大醫院新竹分院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
理委員會111年9月性騷擾案件專案小組調查報告所載「110年8月份時被申訴人(即被告)
有被投訴類似的案例,被申訴人本人也知道,當時也是心電圖檢查沒有告知就把內衣往上
拉,但當時的投訴人沒有要繼續追究,檢驗醫學部內也有做一些改善措施…110年8月份的
投訴案件之後,被申訴人曾口頭提過,不要安排被申訴人作女性的心電圖」內容相符外,
亦據證人即上開110年8月之投訴人丙女證稱:我當時因為工作健康檢查要到臺大醫院看診
,因為心律不整,由被告幫我操作心電圖檢測,被告叫我把內衣釦子鬆開躺在醫療床上,
沒有告知也沒有帶手套,就用雙手把我的胸罩連同外衣從胸口拉到鎖骨處,我整個胸部彈
出來,他的手有碰到我的胸部,我因為嚇到了所以當下沒有說話,結束後我越想越害怕就
寫了院長信箱投訴等語,除可認證人甲○○上開證述屬實而足以補強前開甲女證述情節外
,被告既已知其於110年8月間就因相類情節遭被檢測人投訴,甚表達不欲再進行女性之心
電圖檢測,仍於111年9月間未經告知、未配戴手套、未採取必要之防止暴露措施,即逕自
拉動甲女內衣,並碰觸甲女胸部甚或乳頭處,即難認被告確無性騷擾之主觀意圖及犯意。
辯護人固以甲○○曾於被告申請育嬰假時質疑其必要性,於被告遭另位主管田克蓮質疑散
布外遇消息及威脅求償時僅袖手旁觀,於被告知悉遭投訴性騷擾時亦消極不予協助,認甲
○○對被告態度非佳、立場偏頗,據以指摘其證詞憑信性云云,並舉被告與甲○○之對話
紀錄為據,然證人甲○○前開證述確具憑信性,已如前述,且辯護人所舉事證除均與本案
並無關連外,亦無足推認甲○○具積極設詞誣陷被告於罪之動機及必要,並據被告自陳:
110年8月間的投訴案甲○○有幫我處理掉,他那時候是對我還不錯等語(見本院卷第275
頁),益難認證人甲○○之證詞有何不可信之情形,辯護人此部分主張亦難憑採。
3.辯護人固主張被告使甲女裸露胸部符合醫學實務,為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原審所函詢臺
大醫院新竹分院112年11月13日回函結果係事後經修改之版本云云,並舉臺大醫院新竹分
院竹北院區110年4月21日「心電圖室標準操作手冊」之記載,及社團法人台灣醫事檢驗學
會(下稱台灣醫檢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下稱馬偕醫
院)、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下稱國泰醫院)、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學
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下稱亞東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回函為據。然查,上開操作手冊
所記載心電圖檢測之檢查操作步驟:「⑹將胸誘導電極吸球依照所標示的符號吸附在胸前
。【1】V1:第四肋間,胸骨右緣。【2】V2:第四肋間,胸骨左緣。」等語,除與前開證
人甲○○證述相符外,與前開臺大醫院新竹分院之回函意旨亦無歧異;而就本院所詢「心
電圖檢查時是否以病人露出胸部為宜」之問題,分別據台灣醫檢會以113年10月18日醫檢
學字第1131018003號函檢附參考文獻稱「衣服要打開或往上翻,露出胸部,以便放置胸前
導」等語,臺北榮民總醫院以113年10月14日北總內字第1139913702號函稱「為確保電極
都被放置在正確位置,檢查時會請病人平躺並拉高衣服至胸口,以利胸導程正確置放」等
語(參本院卷第221至222頁),國泰醫院以113年10月15日心管字第2024001711號函稱「
為達檢驗之準確性,進行旨揭檢查時以露出病人胸部係心電圖檢查之標準作業程序」等語
(參本院卷第245頁),馬偕醫院以113年10月22日馬院生檢字第1130006199號函稱「醫事
檢驗師操作心電圖檢查時,依照單位制訂之標準作業程序顧及檢查之準確性,病人須露出
胸部方能進行。」等語,亞東醫院以113年10月29日亞醫審字第1131029025號函稱「原則
以不露出胸部為主,但必要時仍需適當請病人露出胸部,確認胸前導極連接位置,以提供
正確心電圖報告」等語,固可認露出胸部確有便利心電圖檢測之進行,然仍難據此認定被
告在未經告知、未配戴手套之情況下,逕予拉動甲女內衣至其鎖骨下方,使其裸露胸部並
碰觸乳頭之舉動,亦同屬操作心電圖檢查之標準作業程序,所為自非屬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上開醫事單位之回函亦無從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辯護人此部分辯解亦屬無據。
(四)原判決認被告犯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並以行為人責任為基
礎,審酌被告利用擔任醫檢師執行心電圖檢測之際,未經告知或得同意即徒手拉動甲女之
內衣,2度碰觸甲女之胸部乳頭而為性騷擾,使甲女受有身心創傷,且犯後否認犯行,迄
未獲得甲女原諒及達成和解,亦無填補甲女所受損害,兼衡其之素行、教育程度、職業、
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8月。經本院綜合審酌上情,認原審所量處
之刑度尚屬妥適,量刑基礎亦迄無改變,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輕,及被告上訴否認
犯行,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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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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