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友還在樓下!台中男尾隨女同事回房
從衛福部 保護服務司擷取的資料:
◎ 性侵害不是性,而是暴力,是粗暴的侵害,是未經允許的性行為
◎ 簡單的說,任何沒有經過您的同意,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您意願
的方法而發生性行為者,都算是性侵害。
◎ 另外,只要不是您願意讓他人碰觸或觸摸身體的任何部位,且碰觸程度達猥褻之行為
者,也算性侵害。
所以,不是插入射射才算,
摸胸部摸屁股摸下體摳胸部摳下體都算,
就算你們大肌肉大雞雞男生被亂摸吃豆腐也算,
之前真的有判決過,查一下就有新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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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11/04 18:53,
17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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