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潛入國小廁所偷拍女童 斯文眼鏡男判無罪已刪文
潛入國小廁所偷拍女童 斯文眼鏡男判無罪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008631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戴眼鏡、看似斯文的男子施冠宇,2023年7月間多次潛入國小廁
所偷拍女童如廁,台南地檢署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但台南地方法院最終判
決無罪,理由是不符合「性剝削」構成要件,比較像是妨害秘密,但該罪是告訴乃論,因
沒人提告判無罪。
施男在2023年7月31日上午至下午期間,持手機潛入國小廁所,趁女童如廁時從隔間下方
偷拍臀部、肛門等私密部位,共計8次。其中一名女童發現後立即報警,警方依據監視器
畫面及查扣的影像檔案將被告移送法辦。檢方認為他涉犯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3項「
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最重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南院
判處無罪。
偷拍國小學生上廁所判無罪,聽起來很不可思議,但是南院提出理由,合議庭審認為,根
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只要是會影響兒童身心發展的性相關行為,都算是「性剝
削」,性剝削不只性交易,凡是利用兒童身體或性隱私來滿足私慾的行為都算,現在網路
發達,兒童性影像更容易被散播,會造成嚴重心理創傷。
但是,要構成性剝削罪,必須是兒童在性活動中被拍,或是處於弱勢被逼拍迫的狀況,不
能只用一般「猥褻」的標準來判斷,簡單說,不是所有拍兒童隱私部位都算性剝削。
法院調查後認為,施男偷拍女童上廁所,並非有權勢不對等的情況,偷拍他人非公開活動
的隱私權侵害,更適用妨害秘密罪,不過被害人家長沒有提出告訴,檢方提出的證據還不
足以證明被告構成性剝削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施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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