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桃園噁男性侵男姓友人一審被判3年8月 逾期上訴遭駁回
桃園噁男性侵男姓友人一審被判3年8月 逾期上訴遭駁回
2024-09-28 16:29 聯合報/ 記者 陳恩惠/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張姓男子去年2月間某午後,將剛認識的男姓友人帶回住處,以違反對方意願強吻、
口交性侵得逞遭訴,法官審理期間2度傳喚未到,今年6月間拘提到案關押看守所直到全案
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判3年8月徒刑,他卻過了20天期限才提,桃園地院裁定駁回上訴,可
抗告。
裁定理由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若原審法院
認為上訴不合法律程序或法律上不准或上訴權已喪失,應以裁定駁回。
對於在監獄或看守所的被告,送達應由監所長官負責,羈押收容於監所的被告可於上訴期
限到期前向監所或直接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
經查,上訴人張姓被告所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桃園地院於今年8月8日判決有罪,被告當
時被羈押於桃園看守所,法院囑託監所將判決正本送達,並於今年8月15日由被告親自收
受。依法規定,上訴20日期間自8月16日起算,至9月4日屆滿。
期間,被告張男的母親曾代子提上訴,但因被告已成年且意識正常,依法無法定代理人問
題,上訴權僅限於被告本人或其配偶,由於張母沒有上訴權而為此案提起上訴,法官於今
年8月30日認為張母的上訴不符法律程序,而予以駁回。
被告在監執行,於上訴期限內並未向監所提出上訴書狀,卻遲至今年9月13日自行向法院
提出上訴書狀,根據法院收文戳章顯示,此上訴已逾期,法官認為被告的上訴違背法律程
序且無法補正,裁定駁回上訴。
桃園張男去年2月對男姓友人強制性交,桃園地院上月初審結,將他判處3年8月;20日上
訴期間張男未有動作,直到逾期9天才提上訴,法官近日將他的上訴裁定駁回。記者陳恩
惠/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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