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淫僧命女大生脫衣陪睡瞎掰「消業障」 二審改判免入獄

看板sex (西斯 性愛)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3年前 (2020/11/25 17:09), 編輯推噓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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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620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 就讀中部一所大學的小芳,加入學校的佛學社,該社團聘請江姓師父當指導老師,2018年 小芳失戀,搬到江男管理的學佛精舍暫住,卻被江男伺機強制猥褻,江男還指著床說,「 陪師父睡一下!」、「還有10分鐘可以脫光衣服」、「3分鐘也可以」、「還是師父幫你 脫?」,事後江男在佛學社告訴學生,他摸小芳胸部,目的是幫小芳「消業障,向佛菩薩 懺悔」,學生翻閱佛經,卻始終找不到摸胸消業障的法門,台中地院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 刑2年,台中高分院二審卻認為,僅構成性騷擾,改為輕判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 免除牢獄之災。 判決書指出,小芳在2018年失戀,向佛學社指導老師江男(高中畢業,尊稱為師父)哭訴 ,還在江男懷中哭泣,江男趁機慫恿她,搬到學佛精舍暫住,同年3月1日,江男到小芳租 屋處幫忙搬東西時,趁機強抱小芳,用自己的下體碰觸小芳的腹部,再用雙手捧起小芳的 臉頰,小芳躲避時,江男還說,「妳看妳現在的樣子,多沒自信」。 小芳指控說,江男躺在小芳床上,指著床說「陪師父睡一下!」,伸手強拉小芳的右手, 去摸自己的下體,小芳大為吃驚,奮力掙脫,雙方曾一度對峙,江男又在色慾薰心之下, 命小芳10分鐘內脫光衣服,「3分鐘也可以」、「還是師父幫妳脫?」等,又伸手強拉小 芳,小芳掙脫後,江男躺在床上睡著。 同年月7日晚間,佛學社舉辦社員大會,江男突然告訴學生,他摸女學生的胸,目的是為 女學生「消業障」,另外兩名佛學社女學生(非被襲胸的被害人),翻遍佛經卻無此說, 還傳訊息向江男請益,「佛經(戒律)上明明就說出家比丘師父,是完全不可以碰觸到異 性肌膚,怎麼可以觸摸女弟子的胸部,我深感疑惑,到底佛經上所說是正確,還是師父所 開示為正確,再請師父開示解惑,阿彌陀佛」。 台中地院審理時,江男全盤否認犯行,也否認他曾經語出摸女學生胸部消業障等話,他辯 稱頂多只構成性騷擾,法官卻認為他是強制猥褻小芳,判處徒刑2年,江男上訴二審。 江男二審中說,許多女學生寫信,指他沒有上述犯行,另外,兩名女學生證人,是與被害 人小芳交情匪淺,證詞不可信,他只構成趁機觸摸的性騷擾罪,而非強制猥褻罪。 台中高分院認為,江男上述行為,雖有拉扯之舉,但沒有使用強制(暴力)手段,觸犯的 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騷擾罪,不是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二審變更起訴法條 ,另外,江男性騷擾行為,戕害小芳身心健全發展,江男雖無犯罪前科,但「非禮逾矩」 手段,犯後飾詞卸責,未見認錯悔改,也尚未和解,依性騷擾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 檢方可上訴,江男不得上訴。 -- 註: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侵上訴字第 92 號刑事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於107年3月1日下午2時許,與告訴人甲女一同前往告訴人甲女之上開 租屋處,並協助告訴人甲女將行李搬至其管理之上開佛學精舍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性 騷擾之行為,辯稱:是甲女主動找我搬家,我只有幫忙搬比較大件的到樓下,我在樓下等 ,其餘的她自己整理搬下來,我幫忙甲女也沒有向她拿錢。另外,我在107年3月7日的佛 學社社員大會中沒有說過我有摸甲女及另一名女子的胸部,我只有針對幹部跟資深人員講 續聘我的問題,本案是她們誣賴我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如果當天被告有強制猥 褻、性騷擾等行為,甲女不可能當天還跟被告返回精舍過夜,事發之後3月6日甲女還主動 以LINE與被告聯繫,甚至在對話過程中數次向被告表示感謝,及抱歉造成大家的困擾,並 遲至4月11日之後才去申訴提出告訴,甲女倘真有遭被告如此對待,豈會有這樣的對話; 被告從事佛學社指導老師多年,從未有任何學生對其提出任何性騷擾的告訴,且無任何相 關刑事前科;且證人李XX、陳XX就渠等知悉此事之證述內容有前後矛盾不一,因與甲 女具有較良好之關係,渠等證言可信度堪疑;另被告提供予辯護人之資料中,被告的學生 有多名女生都寫信表達被告真的沒有為本件犯行;至被告在原審時雖曾表示願意認罪協商 ,然此係因被告不想要再因此事影響其正常的生活,嗣因甲女不同意而作罷,被告並非認 罪,而是想與甲女和解,況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認罪協商不成立,被告不利之供述亦不 應作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原審判決顯有偏頗之心證存在;另縱使被告真的有如甲女所稱 之行為,也只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趁機觸摸罪,而非強制猥褻云云。惟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甲女於偵訊時結證稱:「(問:警詢時表示乙○○用左手 拉你的右手腕將你拉上床,當時你有無躺下?)我們兩個平躺在床上。(問:你是如何躺 下?是否是被告將你推倒?)乙○○從房門把我拉到床邊,因為乙○○的手拉著我的右手 ,乙○○順勢躺下,我也就被他拉下躺在床上。躺下後,我是側躺,乙○○是正躺,乙○ ○的左手拉著我的右手腕橫跨在他的腰間,靠近他的腰部左側,我的頭就躺在乙○○的右 手臂上。(問:上述動作後,乙○○的手還有無做何動作?)當時我有掙扎,因為我的左 手被我的身體壓住,我的右手被乙○○抓住,我要把右手掙脫,乙○○就大力的把我扯回 來,然後手就順勢靠近他的鼠蹊部,就這樣子僵持了一陣子,我就聽到他的打呼聲,當時 我不敢亂動,因為我被嚇到了,我怕他會對我不利,一直到我妹妹打電話來,期間乙○○ 沒有再做什麼動作了。(問:你妹妹打電話來之後,乙○○鬆手,你與乙○○都起床了? )我們就起身坐在床上。(問:你又表示乙○○有用右手將你左肩膀的外套拉下,當時是 坐在床上?)不是,是在門邊,當時是我要離開房間的時候。(問:乙○○表示還有10分 鐘可以脫光衣服時,你們是坐在床上或是已經起來了?)當時我已經站起來了走到門邊了 ,乙○○還坐在床邊。(問:乙○○除了從正面擁抱你時,身體有觸碰到你的胸部,以及 乙○○的下體觸碰到你的腹部外,乙○○的手有無觸碰你身體的其他私密部位?)沒有。 (問:此事有無告訴其他人?)有,當天發生時我有寫日記,隔天我有把日記傳給我的親 姐姐看…(問:可否提供日記影本?)我的日記是用打字打在手機的記事本內,一個星期 會上傳一次到我的隨意窩網站我的帳號內,是不公開的。」等語; 於原審108年12月4日審理時結證稱:107年3月1日早上在精舍的時候,原本是邀請被告來 我家掛之前供養在精舍那邊的佛像,在等待過程中被告一直詢問我要不要直接搬來精舍, 應該是說感受一直被逼迫,到最後是協調到說不然在我留職停薪的期間進行,但是當時心 理一直在掙扎;當天下午2時被告有跟我一起到我的租屋處,先表現出關心我的樣子,因 為之前被告曾經有一次到我家看風水,有幫我指導床位要怎麼移、擺設要怎樣擺,那是第 一次他進到我房間,當天剛好全部的人都公休,那陣子我跟前男友感情跟工作都遇到低潮 ,所以請被告去我房間看擺設,指導我可以怎麼擺,因為我們有聊到我感情跟事業低潮的 問題,且當時房門完全是打開的,我一直哭有讓他抱過,案發當天想說應該沒關係,所以 我就答應讓他抱我,沒有拒絕他,只是想單純擁抱而已;他從正面擁抱我的力道很用力, 他的手沒有碰到我胸部,是身體上半身有碰到我的胸部,我沒有答應讓他碰到我的胸部, 我有感覺到他的下體有貼住我,至於被告有無勃起反應,我沒特別印象;當時整個手是整 個被他抱緊,我不知道這樣要怎麼掙開;他抱完我之後,還有用手去捧著我的臉,我往後 退,想要遠離他,因為他越來越靠近,我嚇到(證人抽泣),因為他越來越近,並且有跟 我講一些話,這些話我記得警詢那時候應該有講,或者是在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時我應該有描述。他捧完我的臉之後,他還有用右手架在我脖子上把我帶到鏡子 前面,後來他有把我拉上床,我只記得我回神的時候,我已經被他拉上床,我沒辦法離開 床,我記憶中是我已經是側躺,我左手被我身體壓住,右手被他牽制住,我被他拉到床上 ,右手被他拉住時,原本手是被他放在他的腰部,我在掙脫時他忽然往鼠蹊部移動,我就 嚇到,我有很大力想要掙脫,但他拉得更大力就往鼠蹊部移動,我就不敢動,維持一段時 間,我記得至少3分鐘以上,後來是因為我妹妹用LINE打給我有響一陣子,我說有電話來 ,因為這鈴聲有可能把他吵醒,因為我記憶中聽到他有打呼聲,之後他醒了才把我的手放 開,被告沒有制止我接電話,但我要接電話的時候我妹已經掛掉電話,我當下看手機螢幕 才發現是我妹打來的,我有告訴被告,當時我應該是用左手去拿手機,因為手機原本放在 左邊的口袋,是電話打來之後,被告整個把我的右手放開了,所以我就變成可以正躺的起 來;我們一開始進我房間時房門是開的,之後他把我拉上床時,當時門是被關的,當時我 整個傻住,我好像腦筋一片空白,我們離開床之後,我就嚇到趕快把房門打開,拖著我的 行李箱,跟他說:「我們不是要在好的時辰趕快先搬離我家嗎,為什麼不快點走。」;他 就很突然把我的外套拉下,拉到我的手肘上半部,因為被卡住,我趕快保護自己,把我外 套再穿回來,被告沒有制止我;先前第一次被告抱我時,我真的很傷心,所以當下只是安 慰式的擁抱,那時候我狂哭,但這次3月1日感受比較深,已經沒有那麼低潮,所以專注力 沒有在整個情緒上,專注力反而在他雙臂把我捏的很緊,有點痛,比上次抱的緊,兩次會 願意讓他擁抱是因為門都打開的;對於第一次擁抱時被告的下體有無貼住我,沒有印象, 因為第一次整個情緒,就沒有感受到;我完全沒有要與被告有親密接觸的想法,畢竟佛教 我們都是需要保持一定距離;當天後來有與被告一起回精舍,因為當下我整個慌了、嚇到 ,因為我沒有想過這種事情會發生在我身上,而且是我一個那麼信任的長輩,因為他一下 子變臉,我有點驚嚇到等語。 是甲女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明確一致證稱被告於107年3月1日下午2時許,在其上址租 屋處內,確有經甲女同意後正面擁抱甲女,並趁甲女於雙方擁抱之時不及抗拒之際,加重 其擁抱之力道,以其身體上半身碰觸甲女胸部、下體碰觸甲女腹部之方式,對甲女為性騷 擾行為,其後,再趁甲女不及抗拒之際,在房門處以其左手拉甲女右手腕使兩人順勢躺在 床上,以其左手拉住甲女右手腕橫跨在其腰間左側,因甲女欲掙脫,進而拉靠近其鼠蹊部 ,復趁甲女不及抗拒之際,自甲女左肩膀處將甲女所穿外套往下拉,而以此違反甲女意願 之方式,意圖對甲女性騷擾而接續為上開性騷擾行為得逞等情,並無歧異之處。 (二)按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指述,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補 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此所謂之補強證據,係指被害人指述以外 ,與其指證具有相當程度關聯性之證據而言。而證人陳述之證言,常有就其經歷、見聞、 體驗事實與他人轉述參雜不分,一併陳述之情形,故以證人之證詞作為性侵害、性騷擾被 害人陳述之補強證據,應先釐清該證人證言內容之性質,以資判斷是否具備補強證據之適 格。其中如係以聞自被害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所為之轉述,因非依憑證人自己之經 歷、見聞或體驗,乃為傳聞證言,且屬於與被害人之陳述具有同一性之重複性證據,仍不 失被害人所為陳述之範疇,而非被害人所為陳述以外之其他證據,不足以作為被害人所指 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若其陳述內容,係以之供為證明被害人之心理狀態,或以之證明 對聽聞被害人所造成之影響者,因該證人之陳述本身並非用以證明其所轉述之內容是否真 實,而是作為情況證據(間接證據)以之推論被害人陳述當時之心理,或是供為證明對該 被害人所產生之影響,實已等同證人陳述其所目睹之被害人當時之情況,則屬適格之補強 證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4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證人即告訴人姐姐於偵查中 結證稱:與甲女係親姐妹關係,案發隔天甲女有傳她的日記給我,我才知道她被摸胸部的 事情,甲女說不喜歡這種感覺;事後我有帶甲女、李XX、陳XX去斗六仁義路的社團社 辦,跟被告表示要退出社團,當時在門口我有與被告起了口角,我還大聲跟被告表示「那 你對我妹妹做的事情,要如何交待」,但是被告沒有任何回應就進到社辦,我們就離開了 等語,其有關甲女陳述被害過程之情緒反應,及其閱讀甲女日記知悉此事後為甲女向被告 討公道之證述內容,係其親自經驗、知覺之客觀事項,雖與本件主要待證事項(被告非禮 犯行)無直接關連性,然仍得作為本院判斷證人甲女陳述是否可信之證據,仍屬適格之補 強證據;可見告訴人甲女在向其胞姊告知此事時,內心充斥著不舒服的感覺。 (三)告訴人甲女於案發當天有寫電子日記,並於隔天將電子日記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 甲女姐姐閱覽等情,業據甲女於偵查中及甲女之胞姐於偵查中均證述明確且互核一致,並 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訊息之翻拍照片在卷可參;觀諸上開甲女轉發予其胞姐之電子日記內 容所載:「3/1(四)早上找師父。沒想到師父要我搬過來。因此要我在精舍念完二部且 吃完麵線才去我家搬家第一次少的重要的。但是我不喜歡師父一直抱我還把我抱起來。說 我太輕。最後還拉我去我的床躺下。要我抱著他。好險他睡著了。也好險妹妹打電話過來 。但他說不重要不用接。好險師父的手機也響。走時。還說要脫我的衣服。神經病呀?! 還是逗我的?!不舒服的感覺。最後到師父家。有唸經。…之後開師父的車去喔(我)家 再搬一次。天呀,超級恐怖的。感覺很像連夜逃跑。…搬東西時,師父一直說他(指前男 友)給我的東西有下符…唉!老實說我不太信。最後搬完也唸完給別人的十部後。洗澡前 將浴室的東西小整理一下才睡。用睡袋。還是有點沒有溫暖和安全感。我明天要買衣櫃。 瘋了我」,其中所提及「之後開師父的車去喔(我)家再搬一次」乙情,核與被告於原審 交互詰問甲女完畢後詢問被告意見時,被告陳述稱:「她跟我回去是坐我的車。」等語相 符,應認107年3月1日案發當天被告及甲女2人前往甲女上揭租屋處搬家兩趟,第1趟係甲 女駕車而第2趟始為被告駕車,益徵甲女此部分日記之記載內容並無不實。且觀上開甲女 所書寫之電子日記,既係甲女將其親身經歷即遭被告對其性騷擾之行為書寫在個人私密的 日記上,於製作上開電子日記時,顯無可能預見日後將會被提出作為本案訴訟證據之使用 而造假,益可認其電子日記上記載被告將其抱起並拉至床上躺下,走時並脫其衣服等情節 屬實,雖上開電子日記內容中,甲女固未明確詳載其遭被告以身體觸碰其胸部,以下體觸 碰其腹部,之後被告拉其右手至床上躺下後,被告並拉其右手腕橫跨在腰間,其掙脫時, 被告拉其右手腕靠近鼠蹊部之情形,應係因甲女事後回想亦感到恐懼、害怕、噁心、不舒 服所致,核與一般性侵害犯罪或遭受性騷擾之被害人常出現不願回想受害經過、對於細節 難以啟齒之創傷反應,尚無二致,另告訴人甲女於原審審理時亦證述被告是其信任之長輩 等語,且被告亦自承與甲女間並無爭執糾紛等語,顯見告訴人甲女與被告之過往並無嫌隙 ,倘非確有其事,告訴人甲女實無動機虛構被害情節藉以誣陷被告。又一般遭性侵害、性 騷擾之被害人,多有哭泣、恐懼、發抖、生氣、難過等創傷反應,並恐懼與加害者相碰面 。告訴人甲女於原審作證時,在陳述相關被害情節時,數度表示恐懼之意,更有哭泣、激 動之情緒反應,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述意見時亦為生氣、激動哭泣等強烈之情緒反應,此 與一般受到與性相關侵害之受害者創傷反應相同,甲女及被告既均表示與對方並無過節怨 隙或金錢糾紛,若無被告侵犯甲女之情,甲女實無可能為如此激烈之情緒反應,是以,依 證人甲女胞姐所述甲女事後反應,益徵甲女證述之受害情節為真實。再觀諸卷附國立雲林 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10604性別事件調查訪談內容摘要,告訴人甲女曾提及被告 第一次前去其上址租屋處時,在房門打開之情況下,渠等要離開時,被告打開雙手向甲女 表示要不要師父抱抱,甲女當下覺得因情緒比較低落,的確需要一個擁抱,遂同意被告之 提議而接受被告之擁抱以作為安慰,抱完之後被告有跟甲女說,你的胸部怎麼這麼冷,而 且是兩邊都很冷,甲女當下也不以為意,被告建議甲女去做個身體健康檢查,甲女當下應 允有空就去做,待甲女於107年2月26日前往嘉義聖馬爾定醫院為健康檢查後,發現胸部有 鈣化問題,倘若日後病變,較易罹患癌症,甲女與其胞姐妹遂更相信被告似有神通,而更 加尊重尊敬等情,堪認本件案發前告訴人甲女確與被告並無仇隙,甚因感念被告之提醒甲 女去健康檢查因而發現胸部病灶,而更加敬重被告,基此告訴人甲女自無構陷被告之可能 及必要。復查,告訴人甲女倘非因被告之任意觸摸其身體,造成其心理之恐懼及不安,亦 無可能於107年3月9日下午2時28分許以其持用之手機撥打「113」婦幼專線電話長達40分 鐘,及於同日下午3時31分撥打「00-00000000」現代婦女基金會專線電話長達1小時又14 分鐘,有告訴人撥打上開電話號碼之手機紀錄資料翻拍照片在卷可佐,益徵告訴人甲女前 開證述之被害情節,應非虛妄,自堪採信。 (四)另依 1.證人即斗六市仁義路之佛學社社團學員李XX於107年12月4日偵查中結證稱:當時在社 團的社辦,被告跟很多學員在講話,我在旁邊聽,被告講說他摸了小布與大宛的胸部,這 是可懺悔的,講完之後他也沒有多說什麼,他說他不多做解釋,也不讓我們提問題;被告 沒有講他怎麼摸;我們的社團有一個LINE群組,當天下午5點多突然有部分重要成員退出 LINE群組,在當天晚上,我不知道幾點,被告就突然講了這件事情;小布就是甲女,我們 都是這樣子叫她的等語;於109年5月20日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我從碩士一年級約102 年間 開始加入佛學社一直到解散;之前偵訊筆錄中所提到曾經在社辦社團時,被告在跟學員講 話時我有在旁邊聽,有聽到被告說他摸了小布跟大宛的胸部,確有此事;當時是在社團, 有個叫做仁義社辦的地方,每周三我們都會集社,那天集社結束的晚上,被告就講他摸了 小布跟大宛胸部這件事情,我確實有聽到,當時在場應該有十幾位,但實際名單我有點忘 記了,社長陳XX也有在場;當時我也有加入某LINE群組,該頁LINE訊息的第一則PO文者 是之前我們一個社員的男性朋友;我與被告間沒有任何不愉快的地方;當天退出群組的有 幾個人我不太確定,因為我們群組很多,確實有我在偵查中所說:「我們社團有一個LINE 群組,當天下午5 時多,突然有部分重要成員退出LINE群組。」的這件事,但他們退出的 群組並不是某LINE群組,是還有另外的群組,我也有在這個群組中,我後來有問他們為何 要退出群組,就是詢問小布即甲女,但我忘記甲女怎麼回答我的,那天陳XX也在場; 互核 2.證人即該佛學社社長陳XX於107年12月4日偵查中結證稱:我是斗六仁義路佛學社的社 長,當天我開完社員大會,被告突然召集一些成員,但也有叫一些人先回去,沒有留下所 有人,被告就開始陳述說有人退出LINE群組,原因是因為他動手摸了小布跟大宛的胸部, 並說「至於我為什麼動手摸了,就不多加贅述」,被告還說我們是學生性質的社團,可以 決定老師的去留,就叫我們開始投票,然後他就說要離開回臺中了,說完他就走了,被告 隔天中午有打電話給我,問我對於這件事情的想法是什麼,被告問我說我覺得需不需找當 事人對質,我就說需要,被告就說他覺得這樣不好,會增加彼此的仇恨,又說如果我站在 他那邊,就是善的一方,如果我站在甲女那一邊,就是惡的一方,我就沒有講什麼了。被 告沒有敘述他是如何摸小布的胸部,小布就是甲女,大宛的部分沒有提告等語;於109年4 月22日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我是雲林科大佛學社社長,在佛學社至少5年以上,目前社團 已經解散了;被告是社團的指導老師,我加入時他就在社團內了,雲科把社團停掉應該有 兩年了,是我去申請停掉的;107年3月7日晚上,如果是周三晚上的話是有集會,有部分 社員參加,蠻多個人,但我沒記很清楚,因為蠻久了,當天我和被告都有在場,當天好像 開了期初的社員大會,大概都是晚上9點多開始,當天有點燈活動,點燈完之後靜坐,靜 坐完被告講一下話我們就開會,開完會之後被告就把我們部分人留下來,我印象中只記得 除了我還有兩位,還有其他人,但我記不清楚,不清楚確切人數,但有超過3個人,是留 在社團比較久的人,當時應該有10個人;被告說他有話要跟我們說,詳細內容我不是很記 得,但我之前有跟檢察官講過,大概就那些。我確實有聽到被告說有人退出群組,原因是 因為他摸了小布跟大宛的胸部,小布就是甲女;我現在對於被告當天如何跟我們講的,記 的不是很清楚,但被告有說他真的有摸小布跟大宛的胸部,他說為什麼他會這樣做他就不 加贅述,他就說:「這是學校性的社團,你們可以決定我自己的去留。」,他說完他就說 他要回台中了,叫我們自己投票,他隔天中午也有打電話給我,問我對這件事情的看法。 甲女有跟我講被告摸她胸部的這件事;被告會說那些話的原因,是因為當天下午點燈之前 ,我們有群組,那些群組好像是我們說要出國去南京還哪裡的旅行團,然後他們突然退群 組,我們想說我們平常都認識,他們為什麼會突然退群組,因為一退就兩、三個,就是甲 女的姐姐及我的一個朋友,那位朋友與甲女或甲女姐姐蠻好的,我忘記了還有何人,我不 確定退群組的有幾人,但至少有兩個人,我不確定甲女是否也在群組內,但李XX應該有 在群組內,我不確定,李XX那天應該沒有退出群組,那天退群組的好像只有甲女的生活 圈朋友。因為他們突然說他們不要出國,我們就覺得很奇怪,因為在我們這裡面出國是蠻 重要的事情;被告當天在社團講完這些話後,在場人好像很驚訝,因為被告也沒有多加講 什麼,所以我們就照正常投票,但我們事後依然覺得很訝異為什麼有這種事情發生。後來 我們投票時被告不在現場,投票完就散會;當天被告還沒有講的時候,我就已經大概知道 這件事情,但是我沒辦法確定這件事情的真實性,就是被告當天講的時候我就已經知道, 是當天好像就有聽到甲女姐姐跟我說這件事,我忘記我是跟姐姐講,還是跟甲女講,我忘 記了,好像是在她們退群組之後我問的。我感覺被告當天很焦慮,但我不知道他為什麼焦 慮;我可能有向甲女本人求證過這件事,我真的忘記了,但事後隔幾天甲女好像有再跟我 們講這件事情,因為我們後來有跟幾個社團的人一起去某個餐廳吃飯,吃飯時我們就有講 這件事情。李XX也有一起去餐廳吃飯,是甲女那邊的人約去餐廳吃飯,因為她說要把遇 到的事情跟大家說,甲女的姐姐好像也有在場,大概4、5、6個人,還有其他人。我知道 李XX,她是社團的舊社員,我沒有辦法確定她有無參加3月7日的集會,江XX、賴XX 有無在場我也沒有辦法確定,但她們在社團也蠻久,原則上她們可能會在,但我沒有辦法 確定等語。 足見證人李XX、陳XX上開所證被告因107年3月7日下午5時許突然有部分重要成員退出 雲林科技大學佛學社通訊軟體LINE出國群組,遂於當天晚上9時許佛學社開完期初社員大 會後,向在場之部分社員坦承有摸甲女及另一名女子胸部之情節互核一致;且與群組成員 署名「陳XX」之人於該佛學社出國群組中傳送內容為:「師父,您曾在3/7社團結束後 公開在少數幹部面坦承您你有觸摸大宛和甲女的胸部,您當時開示表示您可以為她們消業 障,還回應您摸胸部是可以向佛菩薩懺悔,但是佛經(戒律)上明明就說出家比丘師父是 完全不可以碰觸到異性肌膚,怎麼可以觸摸女弟子的胸部,我深感疑惑到底佛經上所說是 正確還是師父所開示為正確,畢竟兩者之間有衝突,再請師父開示解惑,阿彌陀佛(網址 資料【女眾與男出家人要保持…】、【學佛女眾弟子切忌跟法師撒嬌@…】)」等語相符 ,有該出國群組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訊息之翻拍照片可參,益徵告訴人甲女上揭所為不利 被告之證述,應確有其事。雖證人江XX、賴XX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及證人李XX於本院 審理時均證述:沒有該LINE群組對話紀錄PO的第一則內容這件事;107年3月7日佛學社集 會當天並未聽聞被告有說其摸了甲女跟大宛的胸部云云,惟觀諸【不公開卷第65頁】該 LINE群組對話紀錄,於【13:26】群組成員署名「陳XX」為上開留言之後,尚記載「釋 戒力(即被告)已收回訊息」、「【13:28】釋戒力已讓陳XX退出群組」、「釋戒力已 收回訊息」、「【13:33】釋戒力:個人需要維護名譽」,未見被告回應究有無說過其摸 了甲女及大宛的胸部乙事,僅逕將發言之人「陳XX」退出群組,並表示個人需要維護名 譽,而未正面予以回應釋疑,被告之舉已屬可疑;又該對話訊息倒數第二則提及:「…我 ,相信師父,相信師父為人,所作所為,沒有一件事情,不是為了眾生能夠離苦得度…」 等語,倒數第一則訊息更提及:「1.師父沒有摸她們的胸部、2.此事牽涉到師父度眾的方 便,每個人觀感不同,擅自解讀無益於學佛…」等語,雖均係表示渠等信賴師父即被告, 惟細繹該留言所謂「沒有一件事情,不是為了眾生能夠離苦得度」及「此事牽涉到師父度 眾的方便,每個人觀感不同」,適與前揭「陳XX」留言所載:「您當時開示表示您可以 為她們【消業障】,還回應您摸胸部是可以向佛菩薩懺悔」等語,其意旨相符,均謂被告 縱有摸女信眾之胸部也是為了度眾離苦消其業障,而此一觀念恰為被告合理化其不當碰觸 甲女胸部之舉動,故縱使曾聽聞被告提及有觸摸甲女及大宛胸部之其他社員,或不以為意 ,或因會議中所聽聞著重之點相互不同即每個人之觀感不同,自有可能或有對被告所提及 此事之人較為敏感或不以為意者,然尚難以證人江XX、賴XX、李XX等人證稱在場未 聽聞等語,即逕認被告確未為上開言語;況證人江XX、李XX亦均證述證人陳XX確為 該社團之社長,是依證人陳XX於該社團中所任職之地位,自無可能僅憑甲女或甲女胞姐 之陳述而未加求證,即與甲女或甲女胞姐串證而虛妄證述:被告確有於集會中為上開言語 ,並於事後撥打電話詢問其對此事之看法等語,嗣後甚至因此事件而致其以社長職權主動 停辦解散該社團;是綜合各該證人所述之情節,酌以上開通訊軟體LINE之出國群組對話內 容,自堪認被告應確有自承碰觸甲女之胸部乙情較為可採,此亦較能合理解釋為何嗣後該 社團之社長陳XX會將社團停辦解散之緣由。 (五)至辯護人雖以當天甲女仍與被告返回精舍,嗣後亦有與被告聯繫,且遲至4月11日 始為報案等情,認被告應無為上開強制猥褻或性騷擾甲女之行為云云。惟查,甲女於原審 審理時證稱:當時我整個傻住,我好像腦筋一片空白,我整個慌了,因為他一下子變臉, 我有點驚嚇到,我沒有想過這種事情會發生在我身上,而且是我一個那麼信任的長輩等語 ,足見甲女於本案發生時心情低落,對於信任之長輩突來之非禮之舉,不知如何應對,而 仍隨被告一同前往被告所管理之佛學精舍,尚無悖於常情;又依上揭甲女之電子日記內容 ,甲女遭被告為上揭性騷擾行為後,其內心感受係「神經病呀?!還是逗我的?!不舒服 的感覺。」,足見甲女於案發當晚仍在心中懷疑被告之舉究係精神反常或戲謔逗弄甲女之 舉,因甲女斯時僅有遭冒犯之不舒服感覺,故未即時報案,亦與常情無違;再甲女雖係至 107年4月11日始前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製作筆錄,但此時亦僅提出申 訴,而暫不提出告訴,迄107年7月9日製作警詢筆錄時始表示「因我遭人性騷擾,所以我 要對乙○○提告。」等語,益徵甲女顯係因事後回想案發當日之情景,深覺自己遭被告性 騷擾後,確認自己所享有關於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遭受被告之破壞, 終為上開報案之舉動,觀其所為尚無悖於常理、經驗法則。至辯護人所稱被告未曾遭其他 學生提告性騷擾,且無任何相關之刑案紀錄云云,僅足堪認定被告前無因相關性騷擾或性 侵害犯行遭人提告,至多認定其素行良好,惟尚不足以否定甲女前揭指證不實或憑以擔保 被告必然不會有犯罪之舉。另被告雖於原審審理時曾提出願意與甲女和解,並進行認罪協 商程序,然因甲女拒絕而未能進行認罪協商程序,辯護人雖以原審係因而有偏頗之心證云 云,惟觀原審判決內容中並無任何提及因被告提出認罪協商之要求而逕認被告確有甲女所 指證之犯行,且未有任何引用被告所為不利自己之陳述內容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是辯護 人上開質疑原審心證之詞,顯係其個人猜測之詞,無足憑採;故辯護人上開所辯除認被告 倘有甲女所指證之犯行,應僅構成性騷擾罪外,其餘辯護內容均尚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被告否認犯行之辯解無足憑採;此外,本件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國立雲林科技大學107 年 12 月 18 日雲科大秘字第 1070002232號函及所附之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10604 號案調查報告、臺 中市政府社會局107年12月17日中市社家防字第1070139526 號函及所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六分局107年6月11日中市警六分防字第10700487981號函、第0000000000 函、性騷擾事 件申訴書(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臺中市政府 社會局107年9月4日中市社家防字第1070094334號函及所附臺中市政府第10706號性騷擾再 申訴案決議書、告訴人甲女提出其與房東太太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訊息資料、國立雲林科 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10604性別事件調查訪談內容摘要附卷可參,本案事證已臻明 確,被告上揭性騷擾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本院之判斷: (一)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判決認被告此部分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被告所為應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性騷擾罪,原審論以被告觸犯強制猥 褻罪,尚有未合。被告上訴稱其不構成強制猥褻罪,為有理由,惟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 犯罪,稱其不構成性騷擾罪云云,則無理由。因原判決事實認定有誤,致適用法令不當, 即屬難以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以期適法。 --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53.64.140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606295382.A.1B9.html

11/25 17:10, 3年前 , 1F
前情提要:#1UtSIraW (s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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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17:29, 3年前 , 2F
泥搖哺搖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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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17:29, 3年前 , 3F
判決書是小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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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17:46, 3年前 , 4F
念書念到變傻子 同學則是學佛學到變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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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17:52, 3年前 , 5F
這什麼垃圾!該去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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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18:01, 3年前 , 6F
什麼大學?這種事還真的去查佛經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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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18:12, 3年前 , 7F

11/25 18:20, 3年前 , 8F
玄奘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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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18:49, 3年前 , 9F
什麼大學?
11/25 18:49, 9F

11/25 19:10, 3年前 , 10F
嘴唸經,手摸奶(台語)
11/25 19:10, 10F

11/25 19:31, 3年前 , 11F
嘗嘗老納的降魔杵
11/25 19:31, 11F

11/25 22:38, 3年前 , 12F
這以前在八卦po過了 是舊文吧
11/25 22:38, 12F

11/25 22:59, 3年前 , 13F
這樣都有人會去信仰,吃屎去吧!
11/25 22:59, 13F

11/25 23:35, 3年前 , 14F
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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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01:07, 3年前 , 15F
一手唸經、一手摸奶
11/26 01:07, 15F

11/26 01:55, 3年前 , 16F
我看他是哪都空就那不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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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09:54, 3年前 , 17F
為什麼這個可以不用坐牢?
11/26 09:54, 17F
文章代碼(AID): #1VlXzM6v (s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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