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丈夫控妻子外遇 老外自稱同性戀 法院不採信判賠45萬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039524
2020-11-24 12:35 聯合報 / 記者蕭雅娟 / 台北即時報導
黃姓人夫指控妻子和外國籍B男在旅館發生性行為4次,侵害配偶權,提告求償300萬元,
已婚B男自稱是同性戀,與人妻的訊息是幫助她離婚,士林地院認為,無法排除B男是雙性
戀,被告2人應連帶賠償45萬元。可上訴。
黃姓人夫主張,妻子在2019年2月至5月間,4度在天母貴族HOTEL、麗敦HOTEL等地點,和B
男發生性行為,2人交往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侵害原告配偶權,請求受有非財產上
損害300萬元。
從事業務工作的人妻辯稱,原本就要離婚,故意和B男傳「不實訊息」且黃多次要求她「
滾出家中」不得已才搬離,因情緒不穩到附近商旅休息,才會有多筆住宿信用卡帳單費用。
在台灣從事自由撰稿者的B男,否認和人妻發生性行為,為了幫忙離婚才傳假訊息,身為
同志「生理上只能與男人從事同性戀行為及情感交流」再者,刑事通姦部分已不起訴。
法官認為,從人妻和B男的訊息對話顯示,即使前往旅館住宿,也無法證明有性器互相接
合行為,但認定2人確實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訊息指出,2人互訴衷情、彼此思念,並
嚮往永遠在一起,人妻甚至對B男家人表達嫉妒,足以破壞黃男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認定情節重大,損害配偶權。
法官指出,B男倘若要幫人妻離婚,可以採精神支持或法律協助等方式,「偽裝婚外情」
已悖於一般常情及經驗法則,難以採信。B男自稱同志,無法和異性發生親密行為或情感
交流,但不否認已和異性結婚生子,無法排除雙性戀可能,黃男和妻子正在打離婚官司,
婚姻瀕臨破碎,使黃男精神上痛苦不堪,被告應連帶賠償45萬元。
附註:案件代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775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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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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