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色夫性慾高漲猛求歡 外籍人妻拒絕遭他牙齦咬胸硬上

看板sex (西斯 性愛)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3年前 (2020/08/08 20:52), 3年前編輯推噓-1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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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766066 2020-08-08 14:31 聯合報 /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 1名人夫和年輕的妻子感情不睦,為滿足性慾向她求歡遭拒,先是揚言「外面找有病的女 人,再回來傳染給妳」再強押床上咬胸硬上,事後人夫辯稱,聽到老婆說「不要」認為像 撒嬌,且自己沒牙齒不可能咬她,妻子指證歷歷,說先生用牙齦咬她胸部,法院依強制性 交罪判先生4年8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先生去年1月2日下午2點多,在屋內違反老婆意願將她推倒在床上,用腳壓制 住對方脖子,以親嘴、咬胸部強迫就範,最後指侵、性侵得逞。由於妻子先前就曾遭先生 不當對待,事前在房內架攝影機自行蒐證,全程都被拍了下來。 審理時,人夫矢口否認強制性交,辯稱和對方是夫妻關係,當天午飯後確實有向她求歡, 問妻子要不要「打炮」,自己看她沒有明示拒絕就進房,後來老婆說「不要」,但口氣聽 起來像撒嬌而非拒絕,還說沒有牙齒不可能咬她胸部,也否認性侵。 妻子證稱,人夫當天對她說「我要跟妳打炮,若不答應,他就外面找有病的女人,回來傳 染給你」,後來就被他抓住手反折背後,並遭丈夫壓在床上用嘴巴咬胸部,還說對方雖沒 牙齒,但用牙齦狠咬她胸,最後慘遭硬上。 法院認為,妻子前後在偵查、審理中供述相符,也有驗傷、錄影畫面佐證,社工也評估她 對親密關係信任感喪失,儘管離開受暴環境,仍停留在創傷反應狀態,且開庭時仍情緒激 動。 法院審酌,人夫明知妻子是外籍配偶,在台灣無至親長輩可依靠,本應盡婚姻關係中互持 互愛責任,竟明知和妻子感情不睦,對方在台孤立無援、中文程度不佳,無法即時求助下 ,不顧她反對硬上,造成妻子難以抹滅傷痛,犯後矢口否認、毫無悔意,依強制性交罪判 人夫4年8月。 --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侵訴字第 92 號刑事判決 壹、程序部分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 項規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 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 之資訊。」所謂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 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同法施行細則第6 條亦 規定甚明。本件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而被害人即告訴人A 女係被告 0000-000000A之妻,如判決書記載其等姓名、地址等資料,可能因此揭露被害人之身分, 爰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 項規定,分別以上述代號指稱被告及A 女,並適當隱匿 其住址。惟其等之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均詳如卷附不公開之資料,可供查核比對,合先敘 明。 二、A 女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且證人A 女於警詢時之陳述,核與其於 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所定各款情形,辯護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復否認上開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依上開說明,應認證人A 女於警 詢時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 三、A 女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A 女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固屬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為傳聞證據,惟其於偵查中業經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自得作為證據。辯 護人以其於偵查中之證述未經對質詰問之合法調查無證據能力,然並未主張該陳述有何顯 不可信之處,及提出證據證明,復無證據證明證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陳述係經檢察官非法 取供而得,或其當時所為陳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況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 2 項規定及最高法院決議意旨,此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 不可信之例外情況外,原則上為「法律規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有證據能力。是辯護 人僅以A 女於偵查中業經合法具結之陳述未經對質詰問而否認證據能力,尚難可採。且證 人A 女於本院109 年4 月27日審理時,業經到庭以證人身分具結後作證,並經檢察官及辯 護人為交互詰問,業已完足證據調查之合法程序,得為判斷之依據,附此敘明。 四、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醫院、診所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 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同條第3 項規定:「第一項驗傷診斷書之格式,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再依同法第11條之相關規定,係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 護被害人權益,對於被害人驗傷及取證所為之特別規定,其依此項規定所製作之驗傷診斷 書,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法律有規定」之傳聞證據之例外(參照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5026號判決意旨)。查卷附A 女之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08 年1 月4 日受理 疑似性侵害事件衛部心字第1031761584號驗傷診斷書1 份,係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 害人權益,對於被害人驗傷及取證所為之特別規定,而由醫師所製作,揆諸上開說明,屬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法律有規定」之傳聞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件除被告及其辯護人所爭執之被告以外之證人A 女於司 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以外,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之 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 意有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 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 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1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六、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至於辯護人雖爭執起訴書證據清單編 號4 即桃園分局偵查隊照片黏貼表所附A 女手機錄影畫面照片,惟因本院並未引為認定犯 罪事實之證據,自無庸贅述有無證據能力之理由。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辯稱:我與A 女為夫妻關係,但是因為感情不 睦,已經很久沒有性行為,我於108 年1 月2 日中午吃飯後,確實有向A 女求歡,向A 女 詢問要不要「打炮」,我看A 女在房內沒有明示拒絕,我就進入A 女的房間,我就抱A 女 且把自己的右手給A 女當枕頭,A 女雖然有說「不要」,但口氣聽起是在撒嬌而非拒絕, 我有吸吮A 女的奶頭,但沒有咬,因為我已經沒有牙齒不可能咬,而且我並沒有將我的陰 莖或手插入A 女的陰道內云云。被告之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的左手於案發時仍有 先前受傷未完全復原之舊傷,不可能對A 女施以強制力,且A 女係因與被告感情不睦,才 會在詢問社區牧師如何提告後,自行架設手機拍攝被告求歡經過,且A 女所攝及畫面也沒 有拍到被告對A 女性交之經過云云。經查: (一)被告與A 女為夫妻關係,被告於上開時地,違反A 女之意願,先以其右手用環抱方 式勒住A 女脖子後,再以其身體將A 女壓制於床上,以此方式對A 女施以強制力,被告復 以其左手將自己下半身衣物及A 女之下半身衣物全數褪去,且將A 女腿部打開,並接續以 其手指、陰莖插入A 女陰道等情,與證人A 女於偵訊、本院審理時結證情節大致相符,經 本院勘驗案發時地錄影畫面屬實,有勘驗筆錄在卷為憑,復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受理家 庭暴力事件診斷書、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及其辯護人為被告固辯稱:被告並未違反A 女意願,也沒有以手指、陰莖插入 A 女陰道內之性交行為,況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之鑑定結果,亦足以證明被 告並無A 女所證述強制性交事實云云。惟查: 1、本件案發經過,業據證人A 女於偵訊時證稱:案發當天只有我與被告在家,我一人在 房間,因為之前被告已有多次對我強制性交,所以我原本有把房門鎖起來,但被告敲門說 有事要談,我就開門走出去喝水,其後我看被告要往廁所走,我就想趕快進入房間並把門 關起來,但被告跟著我進入房間,突然把我推入房內,且把房門上鎖,並對我說:「我要 跟你打炮,若你不答應的話,我就外面找有病的女生,回來傳染給你」等語,我拒絕被告 後,被告就將我的右手反折在背後,並且以身體將我壓制床上,同時用手把我的上衣往上 拉、用嘴巴咬我的胸部,還用手及腳邊踢邊脫我的褲子,更用手指插入我的陰道抽動,過 程中我一直拜託被告不要再壓我的手,因為很痛,被告就把手指抽出,並脫下褲子,將其 陰莖插入我的陰道內,我有用手推被告,並且一邊喊叫拒絕被告,其後被告就射精了等語; 復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108 年1 月2 日下午大約1 點多,我拿東西吃的時候,被告從外 面進來,一直唸我、罵我,還要跟我發生關係,我很害怕進去房間並把門鎖起來,被告一 直在外面敲門,我開門去廚房拿水喝,被告一直要我「給他睡」,我以心情不好為由拒絕 被告後,被告趁我返回房間時尾隨在後,就把我推進房間床上,且把門反鎖,我很害怕坐 在床上抱著棉被,但被告一直過來罵我,接著就以右手鎖著我的脖子、抓著我的下巴,並 以身體壓著我的左手,被告再以另隻手把我的衣服掀開後,被告雖然沒有牙齒,但用其牙 齦施力咬我的胸部,再以腳將我褲頭是鬆緊帶的居家服褲子踢下去,然後被告就以其左手 的兩根手指插入我的陰道內,過程中我一直求他,請他不要這樣,我很痛,很難過,但被 告告訴我如果我不配合,要不要拿硬的東西插進去等詞,後來被告又用其左手脫自己的褲 子,然後就爬到我身上把其陰莖插入我的體內並且抽動,過程中我還是一直反抗,想推開 被告,但是因為他的右手壓著我的胸口,壓的很緊,我只能一直求他不要這樣對我等語明 確。 足見證人A 女所言遭強制性交之時間、地點、行為態樣,甚為明確一致,亦未有與常情相 悖之處。再參酌A 女於審理中證述時,具結證述與被告性交之經過時,立即出現不斷哭泣 之負面情緒反應;而證人即教會神父阮文雄於偵查中結證稱:A 女於108 年1 月2 日下午 到教會辦公室找我,出示手機錄下的畫面並表示遭被告性侵時,A 女的情緒是很害怕又驚 慌,且很難過又一直哭,我請修女及社工為A 女安排報案事宜後,A 女仍有到教會尋求幫 助,並且表示很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等語,核與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委 託社團法人台灣大心社會褔利協會辦理家庭暴力保護令事件訪視調查報告所載「聲請人( 即A 女)對於兩造過往相處情形及家庭暴力過程能鉅細靡遺說明,談及受暴過程則有些激 動及恐懼」;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保護個案A 女報告書所載「社工評估 :A 情緒層面影響較為多:1.長期處於受暴情境中,經常於警覺狀態,對親密關係信任感 喪失,儘管在離開受暴環境後,案主仍停留在受暴創傷反應狀態,對外界難以採取信任態 。3. 對案夫無所不能的想像:接受正式資源協助後,即便採取安全維護、法律行動等措 施,情境也與過往有所不同,案主(即A 女)仍感到對案夫過去的威脅產生巨大無力、恐 懼感」等記錄A 女情緒反應狀況大致相符,顯見若非A 女確曾遭受嚴重、難以啟齒且令其 羞愧之侵害,實不須藉由上開激動、憤怒、哭泣、心情低落、恐懼之表現以宣洩內心情緒 ,A 女之反應與一般受性侵害者於陳述身體遭侵犯過程時情緒上抗拒、低落、羞赧等反應 相當。則A 女證述遭被告強制性交等情,尚非子虛。 2、再A 女所提供之手機錄影檔案,經本院當庭勘驗,並節錄部分內容如附表所示,此有 本院109 年2 月20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細繹該錄影內容,可知A 女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 影片時間,均係口氣高亢而激烈的向被告表示「不要」、「走開」等語,且伴隨哭泣、憤 怒之情緒表現;而被告於附表編號1 、2 所示時間,除有將自己頭部置於A 女胸部擺動外 ,更有將A 女之下半身衣物脫掉,並將左手放置於A 女下半身位置、將A女雙腳分開、將 自己身體壓在A 女身上等舉措;復於附表編號6 所示時間,被告將自己內褲脫下後,更以 下半身壓住A 女下半身,並有前後擺動身體之舉止,而A 女於被告脫下內褲壓住其身體並 前後擺動時,則語調更為激烈且帶憤怒情緒向被告稱:「不要,啊! 我是……,不要親我 啦,走開! 」、「好好講就好好好講,為什麼這樣對我捏! 」,而被告則向A 女稱:「你 現在要,我硬著進去」等情,亦與證人A 女指述遭被告以強制力壓制、違反其意願,以手 指、陰莖插入陰道為性交行為等情節,尚稱一致。益徵A 女證稱被告於108 年1 月2 日下 午2 時許,係違反其意願而強行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等情,洵值採信。 3、辯護人固為被告辯護稱:A 女提供的影片並未明確拍攝到被告以手指、陰莖插入A 女 陰道的畫面,再該影片係A 女為提告被告所準備,其證明力甚低云云。 1.惟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 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4年台 上字第702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本案A 女自行以手機蒐證之錄影畫面雖未直接拍攝到被 告以手指、陰莖插入A女陰道之畫面,然證人A 女證述遭被告性侵經過歷歷,復A 女於本 案案發後亦有一般遭性侵被害人之情緒反應等情均已如前述,另依手機攝得畫面可知,案 發當時被告確有脫下自己及A 女下半身衣物,並將左手置於A 女裸露之下半身位置,復將 自己裸露之下半身壓在A 女下半身上,並有以身體前後擺動,為插入A 女陰道之動作,至 為明確,有前揭勘驗筆錄可憑。而性侵害犯罪案件因具有隱密性,蒐證不易,通常僅有被 告及被害人雙方在場,或不免淪為各說各話之局面,惟質之A 女自行以手機進行錄影蒐證 之緣由,係因其於108 年1 月2 日前,長期受到被告強制性交之家庭暴力行為,向教會神 父阮文雄求助,經阮文雄告知A 女因性侵害案件隱密性之特性,因此建議A 女可先自行蒐 證等情,經證人阮文雄結證明確,顯見A 女係長期遭被告性侵害在前,因求助遭遇困難而 自行蒐證在後,而該蒐證影片之目的,係A 女為證明其遭被告強制性交之經過,尚非男女 雙方因情愛關係,為取悅對方而拍攝之秘密情愛影片,自無可能以近距離攝及被告以手指 、陰莖插入A 女陰道之經過,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自無足採,而辯護人以此為被告所辯 ,不僅係以悖於經驗法則之詞,試圖混淆該蒐證影片證明力之高低,更係對於長期遭受性 侵害,惟因證明受害情形困難,而不得不使自己再度陷於性侵害情狀中始得以取得證據之 被害人,為再次之傷害,實無足取。 2.況本院於審理過程中,轉達被告欲協調民事賠償之意思予A 女時,A 女除表達不願與被 告洽談民事賠償之意思外,尚以激動情緒表示不想要再看到被告等語,有本院109 年4 月 1 日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益徵A 女自行蒐證遭侵害過程之目的,確僅為證明被告本件犯 行而無他想,甚為明確。 3.從而,綜上各情,並依卷存上開各該事證,被告於上開時地,違反A 女意願而以手指、 陰莖插入A 女陰道為性交行為等節,足堪認定;至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所辯,無非倒果 為因,均非可採,無從動搖本院此部分認定。 4、至被告及辯護人所辯稱: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之鑑定結果「未發現精子 細胞」之結論,足證被告並無對A 女為強制性交之事實部分,A 女遲至108 年1 月4 日始 至醫院採證,顯係為混淆事實認定云云。惟查,本件案發時間係108 年1 月2日下午2 時 許,而A 女係於同年月4 日晚上10時許,始於衛生褔利部桃園醫院進行疑似性侵害事件驗 傷診斷並採證,而A 女於案發後採證前,有經清洗、沐浴等情,有前揭衛生褔利部桃園醫 院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為憑,是A 女進行驗傷採證時 ,除經清洗沐浴外,且距本件案發時點,已有56小時之久,則於A 女內、外生殖器均未能 發現精子細胞之鑑定結果,實非不能想像,亦與常情尚無違背,是依該鑑定結果,至多僅 能說明,確實不能認定被告是否有射精於A 女體內乙情,然被告有無射精於A 女體內與被 告是否有以手指、陰莖插入A女陰道內為性交行為本屬二事,自不能遽以為對被告有利之 認定,而A 女遲至108 年1 月4 日始進行採證之緣由,經證人A 女於審理時證述:我以為 我只要有錄到被告對我性侵害的過程,就是有證據了,我並不知道需要去驗傷,所以才會 遲至1 月4 日由社工帶我去驗傷、採證等語明確,佐以A 女為外籍配偶,對中文理解能力 不佳,僅能日常對話等情,亦經證人A 女結證在卷,則其因不諳性侵害案件告訴程序或應 進行之驗傷、採證流程而延誤驗傷、採證時點,亦非全然不合理,亦難僅因A 女遲延採證 時點,反面推論A 女係明知被告未為性交行為,而故意拖延採證時間,混淆事實認定,是 被告及辯護人前揭所辯,俱無可採。 5、另被告及辯護人為被告所辯:A 女於上開時地固有表示「不要」等語,但並非拒絕之 意,被告並未違反其意願云云。酌之被告所陳其認知已取得A 女同意後始為性交行為乙事 ,係以其與A 女為夫妻,A女先前拒絕與之為性行為時所陳述之「不要」語氣較為激烈為 憑。然按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其保護法益為個人之性自主決定權。所謂性自主 決定權,指的是一個人能夠決定其「是否」、「何時」以及「如何」發生與性有關之行為 ,亦即對於與性有關之行為,包括發生的時間、地點、形式及對象具有自主決定之自由。 此種性自主決定權,乃是基於維護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 保障個人需求獲得滿足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衍申言之,除非一方明示或默示表達發生 性交行為之意願,否則縱雙方為男女朋友,甚至婚姻關係存續之夫妻,他方亦不得未經一 方同意而為性交行為。查被告所辯其聽聞A 女陳述「不要」之語氣情形,顯與證人A女前 揭證述情節大相逕庭,且稽之本院勘驗A 女以手機錄影檔案之結果,前後均呈現A 女處於 不斷哭泣、啜泣之狀態,其間尚夾雜A 女與被告持續爭執關於被告所述要到外面找有病的 女人再將疾病傳染給A 女等內容,而A 女甚且明確表達抗絕被告靠近、碰觸、脫去褲子或 為性交行為之意,更曾敘及「不要這樣、不要親我啦、走開、你現在這樣對我、你走開我 不要」之語彙描述被告於108 年1 月2 日下午2 時許所為之性交行為時,其拒絕之意思, 而被告復未就其所辯曾取得A 女明示或默示同意為性交行為乙節提出任何證據為佐,自無 從單憑被告空言辯稱其與A 女於案發當時係夫妻及其等歷來之互動模式等情,逕認其於上 開時間對A 女所為性交行為,並未違反A 女意願,而足援為有利於被告認定之依據。辯護 人上開所稱被告誤認未違反被害人意願云云自不足採。 6、辯護人另為被告辯護稱:被告 於107 年6 月2 日至108 年1 月2 日期間,其左手手筋斷掉無法施力,且被告體型明顯比 A 女瘦小,惟A 女並未積極反抗,故A 女證述遭被告以強制力壓制後性交等情並不實在云 云。經查: 1.按刑法第221 條強制性交罪之手段,所舉「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 願之方法」,其中「強暴、脅迫」,係指對人之身體或心理施以強制力,以妨害被害人之 意思自由為已足,不以致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至「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則係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 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 ,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倘被害人既已明示反對、口頭推辭、言語制止 、肢體排拒,行為人猶然進行,即非「合意」,而該當於「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 為,最高法院108 年台上字第3743號刑事判決參照。 2.查被告於107 年5 月30日至同年6 月2 日間,因左肩旋轉肌腱破裂、左膝滑囊炎於衛生 褔利部桃園醫院(下稱桃園醫院)住院手術治療,並曾於108 年1 月16日至桃園醫院骨科 門診經檢查為左肩發炎、肌腱發炎及滑囊發炎,而被告於本件案發之108 年1 月間,其左 肩應能部分施力,但可能無法如受傷前完全正常施力等情,有桃園醫院109 年5 月28日桃 醫醫字第1091906204號函文在卷可考,是被告於107 年5 月間左側肩部受傷乙節,固屬真 實,惟被告於上開時地係先以右手扣住A 女脖子後,再以身體壓制A 女身體,不顧A 女於 過程中反抗並哭喊「不要」、「走開」、「不要這樣對我」等詞,而仍對A 女為強制性交 行為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有前揭勘驗筆錄可參,而A 女亦以證述:當時我很努力想 把被告推開,但是因為被告的右手壓著我的胸口,壓的很緊,我動彈不得,只好一直求他 不要這樣對我等語明確。是被告或因其左手受有舊傷不能完全施力,或其體態尚不足以對 A 女產生絕對壓制,惟強制性交罪之「強暴」本不以致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是 被告以其右手環抱A 女脖子壓制、並以其身體壓制A 女之舉措,仍難謂非屬強制力。而本 件被害人A 女於受侵害當時考量斯時之客觀情狀後,選擇以較為消極之反抗手段以免讓自 己遭受更嚴重傷害,亦非全然不合情理,實難僅以A 女未以劇烈手段抵抗被告、或未施以 全力反抗被告之侵害,即認為被告並未違反A 女意願對其性交,是辯護人上開所稱被告因 左手舊傷而無法對A 女施以強制力,A 女實可積極抵抗被告避免本次性交行為云云,已難 採信。 (三)被告及辯護意旨另聲請傳喚證人廖XX、李XX、陳XX,待證被告與A 女之日常 相處並無A 女所稱遭被告家暴;而A 女確曾掌握收受被告販售蔬菜所得權利,非如A 女所 述有遭被告苛刻對待之情形等語,惟查,被告與A 女間感情不睦乙節,為被告所是認,再 A 女自行以手機蒐證攝錄遭被告性侵過程之緣由,亦經本院認定如前,是縱認被告平日並 未對A 女為暴力、恐嚇行為,或被告確曾同意讓A女收取販售蔬菜所得款項等情形均存在 ,惟A 女亦非欲藉事索討金錢賠償乙情已臻明確,況A 女尚且於審理時陳述:我希望法官 還我一個公道,公平處理就好,畢竟被告還是我小孩的父親,請法官依法處理就好等語, 足見A 女縱使遭受被告性侵害,且得知被告於偵審過程中全程否認犯行,仍因考量其與被 告所生之未成年子女而僅要求依法處理即可,足見A 女並未刻意誇大被侵害之事實,實無 刻意攀誣設陷被告之可能。復核諸廖XX、李XX、陳XX可證明之事項,均與本案犯罪 事實認定及論罪科刑等節並無有何直接關聯,亦未能就被告是否有本件犯行乙節證述,難 認有調查之必要性,附此敘明。 (四)末被告及其辯護人以A 女於本件訴訟之前,即因被告將收受菜販貨款權利收回而懷 恨在心,並提起多次家事事件、刑事家暴案件訴訟在案,足見A 女證述內容並不實在云云 。經本院調閱A 女與被告自100 年起迄今,兩造間所涉之民事、刑事、家事事件卷宗資料 ,可知A 女與被告間,確曾因A 女指述被告涉有家暴傷害之舉措,而有向本院聲請保護令 案件、家暴傷害刑事案件之事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有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190 號刑事案件、107 年度家護字第1457號家事事件全部卷宗可憑,惟縱使A 女與被告間感情 早有不睦,惟據前揭蒐證影片所攝得內容,足認被告於上開時地對A 女為強制性交之犯行 己臻明確,亦足以補強A 女之證述內容,是A 女縱與被告有數次糾紛在前,實無足遽為對 被告有利之認定,亦無從動搖本院認被告確有本件犯行之心證。 (五)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無非臨訟卸責之詞,辯護意旨之主張,亦均非可採,本 案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 為;所謂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 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 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為A 女之夫,2 人 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對A 女所為強制性交之行為 ,屬於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2 款之家庭 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罪並無罰責規定,故僅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即已足。 (二)被告違反A 女意願以事實欄所示強暴方法對A 女為性交,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 221 條第1 項強制性交罪。被告於上開時、地對A 女為強制性交行為時,先後將自己之手 指、陰莖插入A 女陰道之數性交行為,係於同時、同地發生,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於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被告基於強制性交犯意,對A 女 所親、咬胸部之猥褻行為,屬遂行強制性交行為之階段行為,應為強制性交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A 女為其外籍配偶,在台灣並無至親長輩可為依靠,本應善盡婚姻 關係中互持互愛之責任,確保A 女有一正常夫妻生活,竟於明知其與A 女感情已生不睦, 而A 女在台灣孤立無援,中文程度不佳,未能及時求助等情形下,為滿足一己淫慾,不顧 A女反對,以強制力對A 女強制性交得逞,對A 女身心造成難以磨滅之創傷,犯後復矢口 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惡性非輕,兼衡告訴人不願以和解方式處理本件民事損 害賠償部分,並請求本院依法處理之意見,復念及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可,另衡諸其國 中畢業、以農為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附表: ┌────┬────────────┬──────────────────┐ │影片時間│動作描述 │對話內容 │ ├────┼────────────┼──────────────────┤ │08:29至│B 男將棉被推到另一邊並將│B 男:好啦,抱一下 │ │10:57 │A 女推到床上,躺在床上後│A 女:你幹什麼啦 │ │ │將棉被蓋在二人身上,此時│B 男:你不要幹什麼 │ │ │畫面中B 男背對鏡頭,右手│A 女:我不要每,不要欺負我啦 │ │ │在A 女下方,頭在A 女胸前│B 男:我有欺負你嗎?老公、老 │ │ │,A 女有反抗的動作,並一│ 婆打泡的話叫做欺負你嗎?是不是│ │ │直說:「不要」,B 男仍將│ 外面有人… │ │ │頭埋在A 女胸前,B 男之左│A 女:我看到你得很痛苦啦 │ │ │手疑似在A 女的大腿處,遭│B 男:你外面有的話我就安靜(台語) │ │ │棉被遮檔無法判斷實際動作│A 女:我都… │ │ │。 │B 男:怎麼拉,你外面有的話我就安靜(│ │ │ │ 台語) │ │ │ │A 女:不要啦,我……我打你啦 │ │ │ │B 男:那我這樣(頭在A女胸前,些微幅 │ │ │ │ 度擺動,A 女右手持續有反抗的動│ │ │ │ 作) │ │ │ │A 女:你走開啦……你說我不要小孩了,│ │ │ │ 不要啦,(B 男稍微起身)壓我的│ │ │ │ …很痛 │ │ │ │B 男:我有壓你嗎 │ │ │ │A 女:好了啦,不要啦 │ │ │ │B 男:(親A 女的身體後,將棉被蓋至二│ │ │ │ 人身上)我們兩個怎麼不可以好好│ │ │ │ 的做一下 │ │ │ │A 女:不要啦,我…. 你都說你剛剛外面│ │ │ │ 有病,你給我 │ │ │ │B 男:我說你讓我受不了,我去外面有病│ │ │ │ 的話,我會回來給你 │ │ │ │A 女:你剛才說你外面有找人, │ │ │ │ 你說你外面有病回來給我,你不要│ │ │ │ 這樣對我啦 │ │ │ │B 男:我剛才跟你講怎樣,我說,你讓我│ │ │ │ 受不了,我外面找,病的話我會回│ │ │ │ 來給你,你認為我會在外面亂找嗎│ │ │ │A 女:手,……好痛,不要啦,我不要,│ │ │ │ 不要,走開啦(B 男頭部由A 女之│ │ │ │ 胸口移往肚子) │ │ │ │B 男:外面有人,外面有 │ │ │ │A 女:我說沒有,你的外面哪裡,你都有│ │ │ │ …(影片時間10:51,B 男有將A │ │ │ │ 女推擠的手往旁撥開之動作) │ │ │ │B 男:唉壓,跟你一直講…(將頭上之毛│ │ │ │ 帽摘下放至一旁) │ │ │ │A 女:打我、罵我 │ │ │ │B 男:跟你講沒有就沒有,講這樣 │ ├────┼────────────┼──────────────────┤ │10:58 │B 男至A 女身上起身,至A │A 女:不要這樣,不要,我不要 │ │ │女下半身處將A 女之內褲脫│B 男:老公到現在都還沒跟你,你放心 │ │ │掉,A 女緊拉棉被,將棉被│A 女:我不要 │ │ │蓋住自己下半身,B 男隨後│B 男:我為什麼 │ │ │抓住A 女雙腳,將兩腳分開│A 女:你說你跟別人要那個,不要這樣!│ │ │,頭短暫靠近A 女下體後,│ 你對我這樣子 │ │ │將上半身壓上A 女,A 女推│B 男:我對你怎樣啦(A 女有哭泣聲)我│ │ │開B 男欲起身離開,被B 男│ 對你不好嗎? │ │ │以雙手拉A 女雙臂之方式使│A 女:你在外面有別人 │ │ │A 女重新倒回床上,左手壓│B 男:不可能啦! │ │ │制A 女反抗之雙手後,將棉│A 女:然後有生病就來給我,我生病那我│ │ │被重新蓋回二人身上,畫面│ 小孩怎麼辦 │ │ │中,B 男背對鏡頭,右手在│B 男:你以為我喜歡生病喔 │ │ │A 女頭下,左手應係在A 女│A 女:我不要 │ │ │身體處,因遭棉被遮檔故無│B 男:好啦,好啦 │ │ │法判斷實際位置及動作,兩│A 女:好啦放開我啦 │ │ │人在床上對話至影片時間12│B 男:怎樣,你就不要起來阿 │ │ │:47,A女不時有哭泣聲。 │A 女:你不給我,你自己嘟塞,你自己嗆│ │ │ │ 我,你還來抱我 │ │ │ │B 男:你不給我抱,我還給你種菜,你自│ │ │ │ 己講,老婆嗎?老公老婆這樣嗎?│ │ │ │ 我知道你現在外面有人我知道,我│ │ │ │ 現在不會管你啦,懂嗎,你外面有│ │ │ │A 女:我都沒有,我哪有去哪裡,我去找│ │ │ │ 一個工作找還找沒到 │ │ │ │B 男:好啦,好啦,老公不會把病帶回來│ │ │ │ ,老公不敢出去外面亂來 │ │ │ │A 女:你趕我回去越南,你給我簽名離婚│ │ │ │ ,你還撫摸我,你不要欺負我啦 │ ├────┼────────────┼──────────────────┤ │12:49 │A 女左手推開B 男,B 男遂│B 男:欺負你嗎?我有欺負你嗎? │ │ │重新將身體壓在A 女身體上│A 女:走開 │ │ │,左手在A 女大腿處,無法│B 男:不要 │ │ │判斷實際動作,頭靠在A 女│A 女:(哭泣) │ │ │放在胸前抵抗之雙手,A 女│B 男:你是我老婆,我走開 │ │ │持續哭泣,於影片時間13:│A 女:齁呦,你這樣對我,我是你老婆嗎│ │ │31時,A 女欲起身,又被B │ ,沒有錢吃飯,沒有錢生活,看醫│ │ │男壓回床上後,B 男稍微起│ 生你也不管,走開啦,我不要,不│ │ │身壓在A 女身上與A 女面對│ 要! │ │ │面,欲親吻A 女,A 女不時│B 男:我不是拿一萬塊給你嗎? │ │ │搖頭閃躲。 │A 女:一萬塊,小孩生活都沒有 │ │ │ │B 男:亂講話,小孩生活,什麼生活 │ │ │ │A 女:不要,你都拿生病,你都看看你去│ │ │ │ 外面找別人生病拿回來給我,我不│ │ │ │ 要,你敢打電話給杜華蘭(音譯,│ │ │ │ 下同)說你有跟我在一起嗎?你有│ │ │ │ 給杜華蘭打過來嗎?騙我死掉 │ │ │ │B 男:我現在給你看,我等下打給他好不│ │ │ │ 好 │ │ │ │A 女:不要拉 │ │ │ │B 男:你叫我打,晚上打好不好 │ │ │ │A 女:你走開啦,哪天我心情好,我給你│ │ │ │ ,現在你走開!走開!不要! │ │ │ │B 男:那哪時候心情好? │ │ │ │A 女:我不知道 │ │ │ │B 男:我抱你,我不要跟你… │ │ │ │A 女:你不要壓我頭,很痛 │ ├────┼────────────┼──────────────────┤ │14:27 │B 男回到側身面對A 女之姿│B 男:沒有好好跟你睡,我現在抱你睡可│ │ │勢,A 女欲趁機起身離開,│ 以嗎?蛤? │ │ │遭B 男雙手環抱A 女拉倒回│A 女:摁 │ │ │床上,B 男側躺抱住A 女,│B 男:什麼啦 │ │ │頭位於A 女脖頸處,於影片│A 女:我不要啦,我不要 │ │ │時間15:02至15:14,有3 │B 男:你不要什麼啦 │ │ │至4 聲較重之呼吸聲,A 女│A 女:我不要給你抱我啦,不要給你,不│ │ │不斷哭泣並說「不要」,於│ 要欺負我!我有講啦 │ │ │影片時間15:51及17:15時│B 男:你真的,我等下真的硬上去喔,知│ │ │,A 女欲起身,B 男又將其│ 道嗎?我忍耐,我真的想跟你打炮│ │ │拉回。 │ 想很久很久了,我都沒有去外面找│ │ │ │A 女:喔,你去,你告我的 │ │ │ │B 男:是你告我的,這次你告我的 │ │ │ │A 女:我都沒有對你怎樣 │ │ │ │B 男:這次是你告我還是我告你?這次是│ │ │ │ 你告我還是我告你 │ │ │ │A 女:是我告你,我還要去…面對…. 我│ │ │ │ 沒小孩了,我感覺很不安全 │ │ │ │B 男:你對我好你就很安全,懂嗎 │ │ │ │A 女:我申請那個保護令可以不要抱我 │ │ │ │B 男:我又沒有對你怎樣,你要申請保護│ │ │ │ 令,要申請什麼,我有打你嗎?沒│ │ │ │ 有打你要申請保護令 │ │ │ │A 女:你有,你有趕我,你有叫我,你說│ │ │ │ 你要害我慢慢死掉,給我很痛苦,│ │ │ │ 我不要了,我不要了 │ │ │ │B 男:我真的我要硬上囉 │ │ │ │A 女:我起來,我硬上什麼我不懂 │ │ │ │B 男:我要硬給你進去喔,你真得呴,我│ │ │ │ 想好好跟你講,今天下午我想好好│ │ │ │ 跟你講 │ │ │ │A 女:好,先在外面 │ │ │ │B 男:躺住 │ │ │ │A 女:在外面好好講 │ │ │ │B 男:不用! │ │ │ │A 女:家裡沒有人,我在外面好好跟你講│ │ │ │B 男:我會害死你嗎? │ │ │ │A 女:我不知道啦,走開,我不要,不要│ │ │ │ 抓我,很痛 │ │ │ │B 男:我有抓你嗎?我在抱你耶,咳,你│ │ │ │ 真的呴,很番耶 │ │ │ │A 女:我要起來喔 │ │ │ │B 男:要起來做什麼,你還是要我硬上去│ │ │ │ 喔,硬進去喔 │ │ │ │A 女:…走開 │ │ │ │B 男:不要,你真得呴,很煩捏,你知道│ │ │ │ 嗎? │ │ │ │A 女:我煩什麼,我起來,我起來 │ ├────┼────────────┼──────────────────┤ │17:34 │A 女將棉被往B 男方下拉,│B 男:不要啦,今天中午想好好跟你講 │ │ │欲起身遭B 男阻止,棉被即│A 女:好,講,怎麼跟你講阿 │ │ │蓋在兩人身上,B 男側躺抱│B 男:兩個人夫妻躺著不能講嗎? │ │ │住A 女,背對鏡頭,無法判│A 女:你不要脫我褲子衣服阿(音調高亢│ │ │斷實際動作,於影片時間18│ ),你脫褲子,我那邊很痛阿(A │ │ │:05時,兩人身體些微分開│ 女音調相較之前激烈反抗的音調較│ │ │,B 男左手於下半身處有動│ 為平和) │ │ │作但被其身體擋住,隨後將│B 男:好弄掉了A 女:我 │ │ │衣擺往下拉,於影片時間18│不要,唉呦,你講什麼拉,跟我 │ │ │:56時,B 男起身壓在A 女│ 講什麼你講阿 │ │ │身上,A 女之左手至B 男之│B 男:到底夫妻哪時候可以抱你?可以好│ │ │左側腋下穿出至B 男身後,│ 好跟你打炮 │ │ │B 男下半身有些微擺動。 │A 女:我哪…我跟你就我那個,先跟你 │ │ │ │B 男:我怎樣 │ │ │ │A 女:這樣對我,帶一個人對我…,. 我│ │ │ │ 有說你什麼嗎?你都恐嚇我 │ │ │ │B 男:我有帶他恐嚇你嗎?你懂嗎?有帶│ │ │ │ 他恐嚇你嗎? │ │ │ │A 女:我不要每,我不要,不要(A 女音│ │ │ │ 調激烈) │ │ │ │B 男:唉壓,不要這樣 │ │ │ │A 女:走開啦,呴 │ │ │ │B 男:可以親一下嗎? │ │ │ │A 女:走開,我不要,走開,我起來,不│ │ │ │ 要壓我很痛 │ │ │ │B 男:我有壓你嗎?伸直,手伸直啦伸好│ │ │ │A 女:我不要我要起來,走開拉,走開,│ │ │ │ 我不要啦,不要,不要用我,你說│ │ │ │ 你生病回來給我,你剛剛才講的(│ │ │ │ A女語調激烈,且伴隨哭泣聲) │ │ │ │B 男:我剛才講的是你不要讓我很想想,│ │ │ │ 我會去外面 │ │ │ │A 女:我不要,不要弄,不要你想,給你│ │ │ │ 從外面 │ │ │ │B 男:不要 │ │ │ │A 女:我很怕很怕,嗚,不要這樣對我 │ ├────┼────────────┼──────────────────┤ │19:57 │B 男將內褲脫掉,將下半身│A 女:用的我好痛 │ │ │壓住A 女下半身,並有前後│B 男:我沒有抓你也沒有壓你 │ │ │擺動。 │A 女:不要,阿!我是…,不要親我啦 │ │ │ │B 男:親一下 │ │ │ │A 女:不要,哪天我心情好,你現在還這│ │ │ │ 樣對我 │ │ │ │B 男:我現在對你怎樣,想要坐著好好跟│ │ │ │ 你講,睡前兩個人睡前好好講 │ │ │ │A 女:好好講就好好講,為什麼這樣對我│ │ │ │ 捏(A女語氣呈現憤怒狀態) │ │ │ │B 男:到底要不要給我 │ │ │ │A 女:我哪天我跟你好,我就…,你走開│ │ │ │ ,你走開我不要(語氣激烈) │ │ │ │B 男:你現在要我硬著進去 │ │ │ │A 女:走開啦 │ └────┴────────────┴──────────────────┘ --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2.8.44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596891153.A.3E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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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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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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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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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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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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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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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32.8.44 馬來西亞), 08/08/2020 22: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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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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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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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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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23:08, 3年前 , 10F
這個對話 是A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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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48, 3年前 , 11F
08/09 01:48, 11F

08/09 02:49, 3年前 , 12F
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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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13:42, 3年前 , 13F
沒有牙齒?是天峰嗎?牙起來!!
08/09 13:42, 13F

08/09 13:55, 3年前 , 14F
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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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00:42, 3年前 , 15F
騙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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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VBg0HFb (s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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