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嘿咻後女告性侵 這種情形讓法官判不下去
嘿咻後女告性侵 這種情形讓法官判不下去
2015年12月20日12:47
林姓男子前年7月間,透過通訊軟體認識18歲女子,見面後林男將女子載到摩鐵嘿咻2次,
女子事後控告林男性侵並求償。一審認為林男傳line稱「給我一次機會」,認定林男犯案
,判他3年10月徒刑。但民事部分,法官認為,林男在旅館浴室盥洗時,女子都沒逃跑,
也沒向房務人員求救,認為不能單憑女子事後指控認定,否則任何合意性交,都可能因對
方反悔而變成性侵,判女子敗訴。
判決指出,女子指控,兩人相約到陽明山看夜景後,林男(28歲)卻直接將她載到摩鐵,她
不願下車,林男卻強拉她下車並推她進房,將她強壓在床上,她雖拒絕仍遭性侵得逞,林
男盥洗後,竟還要求她「再來一次」,她為了脫身,才半推半就幫林男口交,二度發生性
行為。林男送她回家後,她才打電話向朋友求救,隨即報案驗傷,並求償100萬元。
事後林男傳LINE給女子「能不能給我一次機會」、「你會害死我的」,女子則回傳「是你
強迫我的」等語。
但林男否認性侵,辯稱嘿咻女子並未反抗,認為是因性交時他曾嫌棄女子「下體味道很臭
」,女子不高興才提告,並抱怨自己只是約砲卻被告。
法官詢問女子是否有遭限制人身自由,女子自承進旅館前沒向房務人員求救,林男去盥洗
時,她因為自己當時很緊張不知道該怎麼辦,也沒逃跑。且女子身上也無抗拒的傷痕,只
有脖子上一處遭林男種草莓的吻痕。
法官因此認為,究竟男子是否違反女子意願,只存在女子內心,如果女子沒有用言語或行
為表達拒絕,僅在事後指控遭性侵,法官不能單憑女子指控就認定為性侵,否則任何合意
性交,都可能因對方反悔而變成性侵;且對話內容,林男也並未承認性侵,因此判女子求
償敗訴。刑事部分,二審也認為罪證不足,逆轉判林男無罪。(吳珮如/台北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1220/757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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