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男嗆「洪仲丘案才輕判8個月」後性侵女友已回收
男嗆「洪仲丘案才輕判8個月」後性侵女友
2015-07-10 13:39 自由時報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現年23歲的張姓男子,去年 3月當兵前
,把想要分手的女友帶到汽車旅館內性侵害,還拍下裸照威脅女友乖乖聽
話,他甚至對女友嗆聲說:「洪仲丘案鬧那麼大,還不是只判 8個月」,
他卻沒想到,性侵害的罪刑可能比整死人的罪更重,台中地院與台中高分
院依性侵害判處徒刑3年2月,全案還能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男與女友小婷(化名)於前年夏天分手,但雙方藕斷絲連
,且持續發生性關係多次,去年 3月12日張男即將入伍當兵,遂邀小婷到
咖啡廳討論感情,之後又以咖啡廳太吵,邀小婷到張男的車內聽音樂,張
男隨即把車開入「摩鐵」(汽車旅館),並要求與小婷來一次「分手炮」
(分手前最後一次性交)。
判決書顯示,小婷拒絕「分手炮」,雙方在「摩鐵」內僵持 1小時,蔡男
出手強脫小婷衣服,還謊稱要用手機打電話給自己的媽媽,卻是用手機拍
下小婷裸照,小婷用手遮掩護胸,蔡男卻威脅說:「不怕妳鬧大,最好把
照片(裸照)拿給妳爸媽看,洪仲丘案鬧哪麼大,還不是只判 8個月(意
指洪仲丘案一審判決中,18名被告中,判刑最重的連長徐信正,也僅是有
期徒刑8個月)」。
判決書指出,蔡男用裸照威脅小婷聽話,配合他做 1次「分手炮」,小婷
仍舊拒絕,剛好「摩鐵」人員打電話進來,指 2人休息時間只剩下15分鐘
,蔡男乾脆一不做二不休,將小婷強壓床上性侵害得逞,小婷報案之後,
蔡男又恐嚇說,如小婷不跟他見面,他可能會散佈裸照(恐嚇罪判刑 2月
,已於今年3月易科罰金6萬元執行完畢)。
法院審理時,小婷宣稱她被載往汽車旅館時,因蔡男脾氣差,曾經打過她
,她擔心激怒蔡男而不敢求救,蔡男則坦承因氣憤而失去理智,確實拍裸
照且想要「分手炮」,也口出洪仲丘案等語,但他宣稱小婷沒有激烈反抗
,台中地院與高分院一、二審,都以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2月徒刑。
刑法221條規定,以強暴、威脅等違反意願之方法而性交者,處3年至10年
徒刑,至於洪仲丘案判刑最重的連長徐信正,一審判決 8月徒刑,他觸犯
的罪名是「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刑法 302條規定,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聞連結: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37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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