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害羞!北捷搓奶哥 恐涉公然猥褻已回收
: 而台灣法律實務上,對於猥褻的定義是:
: 「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行為。」
: 以先前的判例來看,甲男在捷運上以手隔著衣服撫摸乙女胸部,
: 其行為客觀上並不足以誘起他人性慾。
: 因為現今社會有許多場合有類似的行為,
: 像是醫療教學場合、按摩演示,或是綜藝節目表演。
: 例如康熙來了節目上主持人多次撫摸來賓胸部,播送至全國觀眾眼前,
: 也不見 NCC 開罰,故以台灣社會現狀,摸胸部是一種中性動作。
: 而胸部並不是性交所用的器官,因此甲男撫摸乙女胸部,
: 主觀上皆無法滿足他們自己的性慾,故不構成猥褻。
你真的確定你這樣解釋是對的嗎?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
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罰金。
觸摸胸部與觸摸身體隱私處並列為性騷擾的態樣之一,故實務不會因為胸部不是性交用的
器官就認為摸胸是跟性無關的行為。即使最新的實務見解也沒有"摸胸部是中性動作主觀上
皆無法滿足性慾"的說法吧,能否滿足應該是行為人的主觀意思是否想表現性慾而定才是。
而且觸摸胸部不夠久不足以滿足性慾這樣的見解被打槍過多少次了,你
覺得實務見解會認為觸摸胸部"皆"不足以滿足性慾嗎?
撫摸胸部到底是不是猥褻行為當然還要看主觀是否有猥褻的意思,請問他們兩位在主觀上
是男生正在幫女生進行6分鐘護一生的醫療教學嗎,我看不像。
: 其次,「公然」並不是以場合來區分,而是以共同在場者是否彼此同意,
: 如果摸奶的同意車廂裡的人看,而看的人也同意他們摸奶,
: 或是現場大多數觀眾認同,且保障不認同離席的權益,
: 那捷運車廂內摸奶就具有隱私性,不符合「公然」的定義。
: 像是一些社運場合有裸體抗議,抗議者和現場人士都同意此行為,
: 故不構成公然要件。
就像你自己的定義,若保障不認同離席的權益的話不符合公然的定義,請問當時如果
捷運上有人不認同他們的行為,請問要如何保障他們離席的權益,請他們跳車?
這個罪成不成立公然猥褻當然還要看司法的判決,討論法律也是很好的,討論猥褻的
定義也很重要,甚至公然猥褻要不要除罪化也有討論空間,但請不要恣意解釋現行法
律定義,誤導別人對現行法規範的認知會害慘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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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將"好人卡"變成"喜帖"的愛情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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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71.63
※ 編輯: lahabala 來自: 114.42.71.63 (08/30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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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本身不是刑法處罰的態樣,強制猥褻跟公然猥褻才是。前面的強制猥褻規定在刑法
第16章的妨害性自主罪章,後面的公然猥褻規定在刑法第16章之1的妨害風化罪章,兩個
根本是不同類型的犯罪。你們說的是強制猥褻的構成要件,不是這裡的公然猥褻。
※ 編輯: lahabala 來自: 114.42.71.63 (08/30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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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行為如果真的要做無罪答辯,供人觀覽的意圖大概是最容易被打掉的構成要件,因為
意圖長在腦子裡,沒人知道另一個人在想什麼,不過要看檢察官會不會放掉未必故意這
個法寶了。
※ 編輯: lahabala 來自: 114.42.71.63 (08/30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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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畫個圖
摸胸—— 有猥褻意思(表現性慾)—— 與老婆在家中密室做→無事
∣ 猥褻行為
∣ ∟ 與老婆在火車站大廳做→可能構成公然猥褻
∣
∣ ∟ 未經同意對別人老婆做→可能構成強制猥褻或
∣ 性騷擾
∣
∟沒有猥褻意思— 6分鐘護一生,男醫師觸診檢查→無事
不是猥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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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habala 來自: 114.42.71.63 (08/30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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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本來就是刑法上有名的抽象法律概念,否則何須動用到大法官來解釋,無奈解釋後
實務上適用還是亂成一團,有人擺個封好的A漫被認為成立散布猥褻物品罪,有人直接
擺出來露點寫真集給大家看卻無罪,這其中的道理老實說沒人抓得準,全憑運氣。所以
公然猥褻跟散布猥褻物品罪一直都是實務上爭議最多的案件。
※ 編輯: lahabala 來自: 114.42.71.63 (08/30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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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喇急在刑法剛立法的時候說不定真的會被認為成立公然猥褻,現在呢,應該不會了。
法律有修改嗎?沒吧。那為何會有這樣的差異,就像407說的,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
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所致啊~
※ 編輯: lahabala 來自: 114.42.71.63 (08/30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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