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一女劈四男 沒人要認種
: 不好意思,
: 認真請教一下法律的問題,
: 假設我是那四個其中一個男的,
: 而那女的要求驗DNA,
: 我有權拒絕嗎?
: 假設今天不管用什麼方法,
: DNA也好,證明沒劈腿也好,人證,物證。。。等等,
: 證明了我是爸爸,
: 我可不可以不認阿?
: 如果孩子生了下來,
: 我是否就有義務扶養??
: 請各位大師不吝回答,謝謝!
1.驗DNA
基本上這是無法強制執行的,所以不想驗的人法院也拿他沒辦法
但是法官會參酌其他資料下裁判(例如小孩母親陳述、同居事實、撫養事實等等)
台灣的法官都是自由心證的
今天無DNA證據
他可以認定你非小孩的親生父親
他也可以認定你是小孩的親生父親所以不敢驗
(之前就有榮總的權威醫師不肯驗DNA還是被判定須撫養)
2.認領與扶養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只要符合特定情形,關係人得請求認領
認領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只要能證明你是小孩的生父)
所以判決確定後,你跟小孩就會成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必須肩負起養育小孩之部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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