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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求助] 離婚條件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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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過您此篇文章以後有點小心得:. 1.. 通姦的「姦」是男女私合之謂,民國88年修正妨礙性自主罪章一併修正了刑法第10條對性. 交的定義,卻獨漏了通姦罪;法條還沒變構成要件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前,則. 通姦僅限「性器插入」。. 但訴請判決離婚事由中,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則使用了性交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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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男方的做法是全權請律師處理,由律師去跟女方談. (他不想跟女方有衝突跟爭執,畢竟他們一輩子都是孩子的父母,不想交惡). 如果女方無法放下高額條件頂多不再繼續談離婚(他不想走訴訟,除非是他被告XD). 他可以祝福與成全女方與新對象想要過新生活的想法. 只是在這一段婚姻也要有合理的結束,目前月付四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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