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有關持卡消費的問題,請問我能怎麼做?

看板marriage (婚姻)作者 (夏天終於要過去了)時間16年前 (2008/03/11 12:37), 編輯推噓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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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ressa (艾默莎)》之銘言: : 跟妳老公商量一下帶著孩子離開臺灣吧 : 這樣以他的專業還可以在國外拿到更好的收入 : 至於婆婆每個月給她固定的生活費讓她去還債 : 其他的等她掛了後再拋棄繼承吧 : 有那樣的婆婆你們再繼續留下去 這是個法律小常識, 若你確定你婆婆的債務大於留下來的財產, 要辦的可不是拋棄繼承,要辦限定繼承, 在知道你婆婆過世後三個月內就要去辦了! 拋棄繼承是每一個親屬都要去辦, 限定繼承只要辦一次,免的有親戚被你婆婆害到~ -- 每一張照片,每一篇文章的增加, 都代表我的生活又更豐富更精彩了! http://blog.pixnet.net/vitoriss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24.37

03/11 12:37, , 1F
看婚姻板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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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12:39, , 2F
如果不確定財產和債務那個大的話,是不是也可以辦限定繼承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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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13:05, , 3F
樓上 當然可以囉 辦一下比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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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13:06, , 4F
不管怎麼樣都以限定繼承為準,不會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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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13:07, , 5F
民法一直要修這部分,偏偏立委被銀行等壓力壓著不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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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14:06, , 6F
限定繼承的部分已經修正了唷,有興趣的可以去找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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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14:13, , 7F
修正的幅度不大,我記得只有保障未成年孩子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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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14:14, , 8F
現行修法只保障未成年 限定繼承需要整理財產清單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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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經過法院程序 全面實施會造成法院負擔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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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負擔太大不可以成為不修法的理由,其實就是利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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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立委有壓力不敢修法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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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14:16, , 12F
限定繼承本就應該是遺產處理的基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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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7rWnwfG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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