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苦惱] 遇到這種問題,讓我思考人生何苦要結婚

看板marriage (婚姻)作者 (小野馬￾  ￾ﳿ︠ )時間17年前 (2007/12/04 23:03),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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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si ()》之銘言: : 斷太過草率且粗略。就我個人而言,如果確定該財產為「婚後財產」,我並不介意登記是 : 誰的名字,畢竟吵這個一點意義都沒有,離婚後還是得平分。 : Note:即便是在婚後取得的財產,仍有部分情況會被判斷為夫或妻的個人財產,而非 : 「婚後財產」,例如:遺產及贈與。 首先澄清大家的疑惑, 當然就像M大所提的, 婚後財產"理論上"可以平分, 可也有鄉民回應, 重點在"處分權"上... 今天如果房屋登記在妻子丈夫的名下,則"所有權"就在誰的身上, 為什麼會說有共同可平分的效力(以法定財產制來說)? 因為法律會推定在婚姻當中,兩個人都有貢獻,因此對於婚後所增加的財產是有共同的努力, 但千萬要記住兩點: 1.這只是推定,可經由反證來推翻.. 例如負擔房貸的一方表示自己還負擔家用,所以若發生離婚的狀態,可要求不平分財產, 理由是對方對於婚姻中的家庭經濟並無貢獻.. 2.所有權是物權,並非債權,因此有絕對的效力! 今天擁有所有權的人可以管理 使用 收益 處分其財產, 無須經過他人同意(除了未成年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視為成年人), 也就是說, 就算你有可以聲請平分的權利好了, 但是擁有所有權的人早一步脫產就會非常麻煩, 雖然在這邊的脫產仍有法條規定可以追回, 但只要有心機有技巧的人, 錢早就回不來了, 就算有能力以法律訴訟處理, 但打完官司很有可能換回一紙"債權憑證",請你每五年換發一次, 這時候才讓人欲哭無淚... ----------------以下針對遺產與贈與小小說明------------------- 遺產與贈與屬於以前的特有財產, 並不列入離婚後分配的範圍, 因為兩者皆基於他人對特定人的餽贈,不需要以勞力或其他努力取得, 比較屬於"身分專屬"的權利, 因此配偶無法就該部分爭取權利.. 意思就是說, 就算離婚, 對方也不能就這兩部份索取, 因此a大有提到八成的頭期款是娘家付的, 這部份算是贈與還是??要分清楚.. 不然a大的先生是根本無法平分這部份的財產... ---------------最後針對結婚時間來做財產說明-----------------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1 第6條之2 規定, 共有74.6.4. 85.9.6. (91年)二到三個時間點必須分開來說, 至於詳細內容, 因為遇到問題的人不是很多, 所以這裡就不贅述... --------------結論--------------- 了解自己的權益並不是斤斤計較, 法律真的只保障懂法律的人, 愛自己也要愛自己的另一半! 如果"信任"與"了解法律的界限"可以併行, 何樂而不為? 給予最原始的原po回應, 請原po的哥哥先了解自己的困境, 究竟只是心情的不佳(不被信任?)亦或經濟上實在無法負擔? 這兩件事情也是得分開處理的... 如果原po的哥哥認為自己負擔太多, 除了哥哥必須與嫂嫂溝通外, 也請善加計帳, 真的發生問題了, 如果也必須走法律途徑, 這本記帳本(甚至是可證明的單據)將是減少對方要求財產平分的重要物證! -- 有陽光的地方.... 就有我的祝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134.247 ※ 編輯: yahoooo 來自: 61.224.134.247 (12/04 23:07)

12/05 00:16, , 1F
推! 辛苦了!!
12/05 00:16, 1F
文章代碼(AID): #17LMn9NB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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